山东医学会专科分会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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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学会专科分会科学规范发展、健康持续发展,按照第十三届常务理事会决定,根据《山东省医学会章程》、《山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专科分会考核评价旨在提高我会及专科分会工作质量,建立科学规范的考评机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

第三条考核评价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针对组织建设、继续医学教育、学术交流、医学科普活动、其他等五部分量化评分,实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四条考核评价总分100分,组织建设30分;学术活动43分;继续医学教育5分;医学科普5分;其他17分。

第五条各专科分会于每年12月中旬以前对照《山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对本年度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自评,实事求是填写《山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考核评分表》,并提交总结等相关资料,报我会组织管理部。

第六条省医学会成立考评委员会,在专科分会自评的基础上,负责对专科分会的自评情况进行核实与综合考评,评选出先进专科分会。考评结果报常务理事会议审核通过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考核评价结论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

次。评分60分及以上考核合格,可入围先进专科分会评选,评分60分以下为考核不合格。不按期按规定进行换届改选的专科分会,不得入围先进专科分会评选(已进入换届筹备阶段的分会除外)。

第八条被评为先进专科分会的,由省医学会授予“XX 年度山东省医学会先进专科分会”称号,颁发先进专科分会证书,予以表彰和奖励。考评不合格的专科分会,由省医学会发出整改建议书,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整改时限等,接到整改建议书的专科分会应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省医学会。

第九条主任委员在任期内有两次被评为先进专科分会作为连任的必要条件;被评为不合格的专科分会须进行整改,经两次考评仍不合格的,取消主任委员的连任资格。

第十条专科分会必须参加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解释事项

1.办法所指的各项活动均须由我会主办或承办(参与科普活动除外),以书面通知为准。

2.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中华医学会或全国性学术团体委托我会承办的分会年会或专题学术会议,及其它形式面向全国的大型学术会议。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起试行。

山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2012年度考核评分表(试行)

注:全国性、地区性学术会议必须由我会承办,学术活动由学会发文的方可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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