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处置醉酒者的一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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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处置醉酒者的一些方
法
文章标题:现场处置醉酒者的一些方法
在处置各种纠纷中,醉酒者闹事所占的比例将逐渐增大。如何对醉酒者进行依法处置,在出警过程中既能妥善处置现场,同时又能避免袭警事件的发生,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注重以下几点:一是熟识法律,突破法律的约束,切实运用法律的武器。
在基层民警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基本功不够扎实,对法律往往一知半解。这在执法的过程中不仅没有充分运用法律,增加执法手段,反而会产生对法律的畏难心理,不能依照法律严格执法,将自己的手脚牢牢束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有袭击警察等八种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措施约束到酒醒。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几点法条充分说明了,在遇有醉酒者袭警等情形的,公安机关大可不必产生畏难情绪,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纵容。
二是加强先期处置,必要时采取果断措施
1、处警过程中,民警对于醉酒者的处置是比较让步的,采取的措施、制服的力度比较弱化。区别于一般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醉酒者所造成的后果大多是一些民事纠纷或是治安案件。
2、民警对于醉酒者的控制方法比较单一:警绳和约束带。而在如何在取得对醉酒人员的先期控制上,往往存在不足。
3、在醉酒者行为定性方面存在漏洞,民警的判断导致措施的滞后性,延误最佳时机。对待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醉酒人员,应当场予以制止,在警力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应及时呼叫支援;对于已经实施违法犯罪的醉酒人员应当首先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在控制现场后,应防止其逃窜;对于还未实施违法犯罪的醉酒人员,应注意处置方法,避免矛盾升级和对方情绪失控,采取说服教育为主。
三是加强擒敌技能和技战术的培训,走出”只练体能不练技能”的怪圈
大练兵的开展,民警们的身体素质和处置复杂现场的技能有了明显的增强。然而在一些处置醉酒人员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