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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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文件号] (87)交水监字15号[发文机关]交通部[发布日期] 1987-12-31

交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

(87)交水监字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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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曾于一九五三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通部海上轮船船员检定暂行办法》;一九六四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办法》;一九七九年,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当时船员队伍的技术素质状况,并参照《一九七八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书法》。上述三个办法对我国航运事业的发展,促进船员素质的提高,保障航运生产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一九七九年以来,各地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在航运单位及航运院校的积极配合下,全国恢复了船员考试发证工作,积极加强船员技术培训的管理,使我国的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在中断多年后逐步走上正轨。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船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适应和促进航海新技术以及海上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一九七八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我部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反复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专业的考试大纲由港务监督局制定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文件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发布日期] 1900-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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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船员不断地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以及《1987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船员以及受外国政府委托或与中国政府有协定在中国接受训练的海船驾驶、轮机管理及船舶无线电通讯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和实习生。移动式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中国籍无线电报(话)务人员、电机人员也适用本规则。

在军事舰船、渔船、体育运动船和上款规定以外的非自航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全国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制定颁布船员考试大纲和专业训练纲要;监督指导船员专业训练。

第四条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或航政机构)为船员考试发证机关。

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根据主管机关授予的考试发证权限,依照本规则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技术证书;指导船员专业训练;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第五条申请适任证书者的资格

年满十八周岁至未满六十周岁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现职船员,经体格检查合格,符合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及专业训练要求,均可申请参加船员考试。

第六条申请考试的手续

船员向考试发证机关申请考试,应填具《海船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四张近期二英寸证件照片,递交由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十二个月以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出示《海员专业训练

合格证》,交验《船员服务簿》和有关证明文件。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海船船员考试发证鉴定、登记表》(见附件二)内填写对该申请人的技术能力的鉴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发给《准考证》。

第七条定义

除本规则其他条文另有说明外,下述名词的定义为:

1."海船":系指在内陆水域、遮蔽水域和港区水域以外航行的运输船和非运输船。

2."运输船":系指在海上从事商业性运送旅客和货物的机动船舶。

3."非运输船":系指运输船以外的任何海上机动船舶。

4."自动化船舶":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授予的《AUT-0》或《AUT-1》船级的船舶。

5."半自动化船舶":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授予的《MCC》或《MIP》船级的船舶。

6."非自动化船舶":系指自动化船舶和半自动化船舶以外的机动船舶。

7."渔船":系指在海上从事捕捞鱼类或其它海洋生物的船舶。

8."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

9."沿海航区":系指中国沿海水域,包括中国沿海港口。

10."近岸航区":系指中国沿海各省本省境内的各海港之间或距船籍港的航程不超过400海里,并距离中国海岸(即大陆、海南岛、台湾岛的自然岸形)均为50海里以内的水域。

11."适任证书":系指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认为持证者具备担任某一技术职务的资格证明文件。12."特殊培训":系指由于船舶装备、航行操纵、所载货物性质、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特别要求,而对在这类船舶工作的船员进行相应的附加培训。

13."考核":系指船员考核发证机关就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所在单位的人事与技术管理部门对该申请者能否适任其所申请的职务所作的技术鉴定进行的审核。

14."高等或中等航海院校":系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专业院校。

15."初级考试":系指申请三副(或值班驾驶员)、三管轮(或值班轮机员)、二等报务员、二等电机员适任证书的考试。

第二章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适任证书的发证机关栏统一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印章;持证人像片处加盖船员考试发证机关的钢印。

第十条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正式授权的官员署名签发。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类别与格式:

一、A类:证书格式见附件三。

A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

2.无限航区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

3.船舶通用、一等、二等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

二、B类:证书格式见附件三。

1.沿海航区船舶的船长、驾驶员;

2.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船舶的轮机长、轮机员;

3.船舶通用、一等、二等电机员。

三、C类:证书格式见附件三。

1.近岸航区船的船长、驾驶员。

2.船舶限用无线电报务员、船舶限用无线电话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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