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2016年工伤待遇标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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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
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基金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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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015》)
工伤保险基金
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
工伤保险基金
配收入28844元/年)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基金
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
生活护理费
交通食宿费
停工留薪期待遇
丧葬补助金 因工 死 亡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 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 备 注 3.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4.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 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
遇标准表
九级 9 5万 十级 7 3万 政策依据 本人工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 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支出单位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
2.5万
1.5万
用人单位 1-4级保险基金 5-6级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基金
标准分别为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30元/天)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标准分别为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原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按原工资发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853元/月《江苏统计年鉴2015》) 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配偶,40%;其他新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 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4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8844元/年)
业补助金均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贴;
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整理。
宿迁市工伤待遇标准表
等级类别 一级 27 二级 25 三级 23 四级 21 五级 18 20万 六级 16 16万 七级 13 12万 八级 11 8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5万
8.5万
4.5万
3.5万
伤残补贴
90%
85%
80%
75%
70%
60%
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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