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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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
▪ 特殊鉴定: 中华医学会(必要时),疑难、复杂并在全
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
2.专家库的建立
① 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 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包含 临床各专科、法医等25个学科)
②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 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 4.鉴定的受理
▪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 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所需的材料。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 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 及答辩。
▪ 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 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藏医科专业 ▪
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

维吾尔医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妇产科专业

傣医科专业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专业
▪ 中药学
▪ 中西医结合眼科专业
▪ 法医

中西医结合耳鼻喉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传染科专业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 ➢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 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 7.专家鉴定组 ▪ (1)专家组的构成: ①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
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②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③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
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死因、伤残鉴定应有法医。
④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 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 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5.鉴定费
①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 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②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 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 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 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事故鉴定
▪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 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 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 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处理的有 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 1.鉴定机构及其分工 ▪ 首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直管的县或县级市地方医学会

骨科专业
专家库的学科专业
▪ 妇产科

妇科专业▪Fra bibliotek产科专业

计划生育专业
▪ 儿科
▪ 小儿外科
▪ 眼科
▪ 耳鼻咽喉科
▪ 口腔科

口腔内科专业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口腔正畸专业

口腔修复专业
▪ 皮肤科

皮肤病专业

性传播疾病专业
▪ 医疗美容科 ▪ 精神科 ▪ 传染科 ▪ 肿瘤科 ▪ 急诊医学科 ▪ 康复医学科 ▪ 麻醉科 ▪ 医学检验科 ▪ 病理科 ▪ 医学影像科 ▪ 药学 ▪ 护理
③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 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
④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
专家库的学科专业
包含临床各专科、法医等25个专业组
▪ 内科

呼吸内科专业

消化内科专业

心血管内科专业

神经内科专业

肾病学专业

血液内科专业
▪ 外科

普通外科专业

神经外科专业

泌尿外科专业

心胸外科专业
▪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 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 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 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 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 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 进入本专家库。
▪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 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 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 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 3.鉴定的提起
▪ (1)当事人委托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 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2)卫生行政机关委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 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 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③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 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 构支付。
▪ 6.中止鉴定和终止鉴定 中止鉴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鉴定材料的;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鉴定:
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 在受理后至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 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
(2)专家的选任 ①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
指定地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 专家鉴定组成员。
②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 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 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③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 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 中医科 ▪ 中医内科专业 ▪ 中医外科专业 ▪ 中医妇产科专业 ▪ 中医儿科专业 ▪ 中医骨伤科专业 ▪ 中医肛肠科专业 ▪ 中医眼科专业 ▪ 中医耳鼻喉科专业 ▪ 中医皮肤科专业 ▪ 中医针灸科专业 ▪ 中医推拿(按摩)科专业
专家库的学科专业
▪ 民族医学科
▪ 中西医结合科

蒙医科专业 ▪
中西医结合内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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