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结构性减税主要政策盘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结构性减税主要政策盘点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对扩大消费需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影响较大的结构性减税政策进行了盘点,以飨读者。

促进投资与扩大消费方面

1.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自2009年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工业企业)和4%(商业企业)统一下调至3%,减轻企业和个人税负,鼓励企业增加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

2.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自2008年4月24日起,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整为1‰。自2008年9月19日起,将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从双边征收调整为单边征收,即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缴纳。

3.调整个人购房税收政策。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从2010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4.鼓励购买小排量乘用车的车辆购置税政策。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2010年对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继续减按7.5%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促进小排量乘用车生产和消费。

调整经济结构方面

1.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起至2020年,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内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2.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在2008年4次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基础上,2009年又先后3次提高劳动密集型、科技含量及附加值较高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将科技含量、附加值较高产品作为提高出口退税率的重点,同时坚持对“两高一资”产品取消出口退税政策这条底线不放松,促进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

3.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进出口关税,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以积极扩大进口,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及消费需求。同时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两高一资”产品征收出口关税。

4.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产品给予税收优惠。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另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和软件相关行业给予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并在资产折旧上给予优惠年限,鼓励相关产业结构升级和创新发展。

改善民生方面

1.调整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将原有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1年,即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同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就业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新税收优惠政策重点针对个体经营,意在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政策对象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可涵盖在内,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在优惠方式和优惠力度方面则继续沿用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2010年至2011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2012年至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提高个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并对级距作了相应调整,扩大了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同时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扩大了税率的级距。

4.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大幅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500元。

5.对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为了降低流通成本,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方面

1.实施燃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由0.2元提高到1元,净提高0.8元;柴油每升由0.1元提高到0.8元,净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在现行税制框架内,通过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的方式,实行“价、税、费”联动,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2.调整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自2008年9月1日起,将排气量在

3.0升以上至

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降低两个百分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