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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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

1、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是指执行程序开始至执行结束时止的这段时间内。执行程序尚未开始,不可能发生因强制执行而损害外人权利,而执行程序结束后,案外人则不可能提出异议。

(2)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主体只限于案外人。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因执行行为而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如果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对执行标的重新主张权利,在我国现行制度中则应按再审程序或其他程序去变更或撤销执行根据,而不能提出执行异议。

(3)异议的理由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之全部或一部拥有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如典权、质权、抵押权、留臵权、地上权等)。这是因为实体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让那些认为因执行行为而致自己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案外人能够获得司法救济。

(4)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

(5)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2、对执行异议的处理

(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如果执行的是本法院的法律文书,则报经本法院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如果执行的是上级法院的法律文书,则需报经上级法院批准。

(2)法院对执行异议经过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缺乏事实、法律上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即可以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3)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诉。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根据《执行规定》第72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注意:这种情况下,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根据《执行规定》第73条的规定,执行标的物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注意:a、异议标的物的不同,对异议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如果是特定物,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如果不是特定物的,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执行根据仍然需要执行,只不过是执行其他的财产;b、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因为执行本身并没有错误;c、除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如果在执行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3、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

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该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由执行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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