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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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函》(赣府厅字〔2002〕157号),结合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实施情况,对《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02〕36号)进行修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一般预算资金;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间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省财政厅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三)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四)省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开设的清算备用金账户(简称清算备用金账户);

(六)经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省财政厅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代理银行是指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对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认定,省财政厅在认定具备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存款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省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

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各级预算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报送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资金。

第九条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

1),报省财政厅批准设立。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对零余额账户开立进行审核,并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十三条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具体办理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确认和开户业务,接受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立后,代理银行将所开立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通知一级预算单位,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的开户通知,分别向代理银行和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预算单位从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网”下载,并规范填写《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拨款印鉴卡》(附件2)。《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拨款印鉴卡》一式二份,预算单位留存一份,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一份。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或《省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拨款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并向有关机构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一个预算单位只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九条需要开立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具体设立、变更、撤销特设账户,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节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一条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代理银行代理的一般预算资金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支付清算办法执行。

第三节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财政性资金的收支活动。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管理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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