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社会优抚(张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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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军人的社会保障制度 是与他们采取的职业军人制度相配套的, 国家给予军人优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其工资福利水平从60年代以前军队不如 地方,到70年代与地方持平,而到80年 代则是军队超过了地方。 在社会福利方面,美军根据“家庭支援 计划”在世界各地建立了“家庭服务中 心”,对军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紧急 救助、就业指导以及搬家、照看儿童等 服务;还根据“福利和娱乐计划”,为 军人及其家庭提供良好的娱乐、休息和 社交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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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型军人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现行军人保障的特点:内容丰富、能够适应 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满足军人对社会性保障的 新需求,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子系统的改革与发 展相协调的一种合理结构。如下图所示:
军人抚恤优待 军 人 保 障 制 度 框 架
军人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等
军人保险
军人养老金、医疗保险等
政府的责任,也有地方政府的责任,还有城镇单位
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的责任等,过分的责任分担与 军队的统一性和属于国家所有的性质是不相符的, 不利于从整体上维护军人的正当权益。 四是与市场经济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相 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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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传统军人保障制度的 改革: 第一,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包括伤亡保险、 医疗保险等。 第二,完善军人抚恤制度,提高抚恤标准, 抚恤弹性化。 第三,重构其他军人保障制度,主要是军人 安置制度。
• 给付,以全军干部月平均工资收入为计算单位,

• •

四、优待
1.生活优待
优待是面向义务兵的一种特殊的福利
2.医疗优待
3.交通及其他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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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军人保险
一、军人保险制度概述
二、军人伤亡保险 三、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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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人保险制度概述
• 军人保险制度,是适应面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制度的改革和满足军人对养老、医疗保障等需 求而新建的军人保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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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防部还制定了“军人子女教育计 划”,切实改善了军人子女的入学条件。在社 会保险方面,军人在服役期间可参加社会保险, 到退休时就可以领取一份退休金。
在就业安排方面,美国也是很有特点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的退伍军人有一 半以上(780万人)领取教育津贴进入各类学校, 为他们以后的就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现在, 美军各军种的负责人也经常与地方官员和企业 家积极联系,为退伍军人就业创造条件。同时 为退伍军人提供住房、农场和商业贷款。
1998年8月,《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在全军
的实行,标志着军人保险制度开始建立。
2001年1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建立。
2004年1月,正式在全军实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
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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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军人保险制度的目的:
主要在于与一般国民相关保障项目改革与 发展保持适应性,并在军人退伍后融入地 方单位或养老时,能够与地方养老、医疗 保险等制度相衔接。 促进军人部分保障项目走向规范化,并更 好地维护军人的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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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抚恤对象
• (1)父母、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 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的; •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 或者残疾无生活来源的; •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 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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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残疾抚恤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 者因病致残的,依法享受残疾抚恤待遇。残疾抚恤
第二节 军人抚恤优待
一、军人抚恤优待概述 二、死亡抚恤
三、残疾抚恤
四、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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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人抚恤优待概述
• 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军人抚恤制度面向的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 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 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 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遗属,上述 人员可依法享受抚恤优待。 • 现行法规定,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 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 亡的预备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 恤,亦参照军人抚恤优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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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现行军人保障制度的发展
(1)传统军人保障阶段:是指伴随着革命军队
的诞生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中国军人保障制
度(通常被称为社会优抚或优抚安置)。
抚恤优待保障 传 统 军 人 保 障 框 架
离、退休保障 安置保障 其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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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军人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成就
第一、法制建设较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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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军人的社会保障制度 俄罗斯在1993年颁布了《军人地位和社会 保障法》,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有劳动权利、工 作时间与休息、薪金与补贴、住房、医疗保健、 人身保险、退役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还发布了 由国家对军人实行强制性人身保险的命令。其 作法是,由政府拨款,从国防预算中统一为每 个现役军人支付保险费,军人在服役期间,尤 其是在执行公务中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可得到 一次性的保险赔偿。为此,专门成立了“军事 保险公司”,以比国家保险公司优惠的条件对 军人提供以下的保险服务:人身保险、退休补 充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购房保险等等。
待遇仍然划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三
类。
1.残疾等级评定: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
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2.残疾抚恤待遇:是国家给予残疾军人的生活
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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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抚恤待遇
• •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至十级的, 享受抚恤; 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 恤; 退出护理费 (1)因战因公致一、二级残疾的,为当地平均工 资的50%; (2)因战因公致三、四级残疾的,为当地平均工 资的40%; (3)因病致一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平均工资的 30%; 28
第八章 社会优抚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军人抚恤优待 第三节 军人保险 第四节 安置保障与军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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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重点 军人保障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军人抚恤优待与军人福利的内容 军人保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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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军人保障及其基本特征 二、军人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三、新型军人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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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保险费全部由政府(或军队)交付。二是保险费由军队和 军人个人共同负担。三是保险费完全由个人负担。此外,国外对军 人保险的条件及保险费率等均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如军人与地方人 员的保险相比,同一个险种,军人的保险金金额要高于地方人员、 保险费金额又要低于地方人员,因而军人的投保受益也高于地方人 员。 国外在政府、军队内部各种军人社会保障机构之外,广泛建立 了一些从事军人社会保障的外围组织,作为军人社会保障的补充形 式,在维护军人及其家庭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俄罗斯政府在 社会上建立了许多从事军人社会保障工作的协会、基金会和中心等。 这些社会团体在国家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和军人社会保障力所不及的 范围内,给予军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经济资助和社区支援在内的多 方面援助,使其得以摆脱困境。美国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由政府、 军方及地方等多方合作的军人家庭援助体系,为军人及军人家庭提 供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全方位的服务和援助。支援内容涉及家 属住房管理、医疗及法律服务、子女保育和青少年教育服务、防止 19 虐待儿童和娱乐服务等。
一、重点:军人保障及其基本特征
概念:军人保障是指国家建立的,以军人(特定情 形下惠及其家属)为保障对象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统
称,它是一个由国家(中央政府)直接负责、能够涵盖
军人多种风险的综合性保障制度系统。 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军人保障构成了一个既相 对独立、又与其他社会保障系统相联系的子系统,对解 除军人后顾之忧、稳定军心、巩固国防等方面具有独特 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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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亡抚恤
1.死亡抚恤的分类及确定标准 根据现行规定,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 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其遗属依 法享受抚恤待遇,其中,烈士的抚恤待遇最高, 因病死亡的抚恤待遇较低。 2.一次性抚恤待遇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 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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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调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坚持 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 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 • 所需军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 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 计部门的监督。 • 主管机关:各级政府中的民政部门,其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则依法 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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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人伤亡保险
• 根据《军人伤亡保险暂行办法》,军队设立军人 伤亡保险基金,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致残的军人 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它实际上 是在军人抚恤制度之上借鉴商业保险的做法,建
立的一种补充性军人保险制度。
• 经费来源:中央财政拨款、军人个人缴费、军队
调剂安排、基金运营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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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特征: 1.保障对象特殊 2.保障具有双重性 3.保障待遇具有激励性 4.保障内容全面
5.管理体制采取军地结合、分工负责体制
6.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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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人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古代:军人保障与救灾济贫一样,也是历史 悠久的国家或社会性保障措施。 (1) 三国时期:廪食恤抚 (2) 宋代:募兵制取代兵农合一制,军人成为 一种职业为此而建立军人优待制、伤亡抚恤制 度以及对退役士兵的安置制度 (3) 清朝:优待八旗制度、《恤荫恩赏章程》、 《退伍兵暂行办法章程》、《退伍应守规则》, “送回原籍适中之地,分别遣教”
军人安置保障
军人就业安置、养老安置等
军人福利
军人社会补贴、收养事业、职业福利等 17
资料:受到各国普遍重视的军人社会保障
军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法规对军人及其家属的基 本权益从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予以保障,主要包括福利待遇、 社会保险、优待抚恤、就业等。军人社会保障已成为影响军心士气和 部队战斗力的重大问题,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 多数国家军人的基本工资都高出地方行政部门同级人员的基本工 资。在此基础上,各国还通过货币、实物、免费医疗和其他优待政策 为军人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增强军营吸引力,促进部队建设。1993 年,俄罗斯制订了《军人地位与社会保障法》,大幅度提高军人福利 待遇,军人薪金随物价指数和全国劳动收入水平的上升而增长。2002 年俄罗斯在进行军队职业化试点时,出台了为新兵分配住房和改善营 房环境的政策。这些措施大大缓解了募兵困难,违纪率明显下降。 国外通常专门强制性地为军人设立了寿命保障、伤害保险、养老 保险和医疗保险4大类险种.多数国家的保险范围仅限于现役军人和退 役军人。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因国家和险种而异,分为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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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待遇
• • • • • • • • 烈士:80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 病故:20个月工资 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荣立一等功的,增发25% 荣立二等功的,增发15% 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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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期抚恤待遇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发给定期抚恤 金。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 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发《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二、较全面地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了生活保障。
第三、保障效果比较好。
传统军人保障制度的缺陷:
一是保障体系不完善,如针对军人配偶期间随军
问题,未就业问题无相应的保障机制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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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保障待遇标准死板且欠规范,采用固定金
额制,缺乏自动调整机制,在实践中表现出相当的
滞后性。
三是财政来源混乱,其财政基础不仅包括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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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世界各国绝大多数都有军队,那么就同样 存在对军人(包括退伍军人)的社会保障 问题。 从历史上看,军人和退伍军人的社会保障 是与战争、军队几乎同时出现的.在现代, 军人和退伍军人的社会保障因世界各国的 国情、传统和兵役制度的不同,各有各的 作法。 从内容看,主要是对因战、因公死亡或伤 残的军人及其亲属的保障和退伍军人的就 业安置; 从手段看,采取的还是社会保险、社会救 助和社会福利这三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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