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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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起草说明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一个法制的国家,这是人人都应该知道的道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注重实体的“法”、“法”的内容,而忽略这个“法”的诞生要求和过程,这就是一个立“法”程序的问题。其实,实体的“法”和“法”的程序同等重要,大到国家的立法,小到一个企业的立“法”,都要有这么一个规范的程序,才能保证“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下面是我在最近几天里,为了配合梳理修订公司制度的需要,单独拟制的一个《规章制度制定规程》(草案),请朋友们多指正。

规章制度制定规程(草案)

1. 目的

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行为,提高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为规范服务与管理行为的需要,依法制定并由总经理签署发布的规定、办法、程序等的制定发布、

修改和废止。

3. 职责

3.1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 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3) 审查规章制度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

4) 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规章制度草案并作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报告;

5) 组织、草拟规章制度解释、修改、废止的意见。

3.2 各部门(分公司)根据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起草属于本部门(分公司)职责范围的规章制度草案。

3.3 办公室办理规章制度公布和归档事宜。

4. 程序规定

4.1 工作计划

4.1.1 公司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4.1.2 各部门(分公司)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质量管理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制度的申请。

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4.1.3 质量管理部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可行、保证质量的原则,拟订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责任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

4.1.4 在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对拟增减的项目进行补充论证,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质量管理部纳入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4.2 起草审查

4.2.1 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起草工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主要责任部门起草,

次要部门参与;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规章制度,由质量管理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起草。

4.2.2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完成起草任务。质量管理部应当督促起草部门执行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4.2.3 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开展调研,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充分协商。

4.2.4 涉及劳动用工与管理、定额及福利等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工会应当参与制定,并听取员工的意见。

4.2.5 起草规章制度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注意与取代规章制度的衔接。新起草的规章制度拟取代现行规章制度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的规章制度的名称、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制度对现行制度规章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所修改的规章制度的名称、文号、条款或者内容。

4.2.6 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当制作规章制度送审稿及其说明,整理关于规章制度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规章制度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内容、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4.2.7 报送审查的规章制度送审稿,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送审稿,由几个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随后,将规章制度送审稿及其说明材料,一并报送质量管理部。

4.2.8 质量管理部统一负责规章制度送审稿的审查。

4.2.9 质量管理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审查:

1) 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是否成熟;

2) 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

3) 规章制度结构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4) 规章制度用语是否准确、简洁,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且并非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内容的简单重复;

5)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4.2.10 起草部门在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后,会同质量管理部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制度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由质量管理部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4.3 审议决定

4.3.1 规章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规章制度草案时,由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

4.3.2 质量管理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制度草案修改稿。规章制度草案修改稿会签起草部门后,报请总经理签署公布。

4.3.3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实施日期。

4.4 解释、修改与废止

4.4.1 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可以提出解释的建议并起草解释草案,报总经理批准后,以适用意见形式公布。

4.4.2 现行规章制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修改:

1) 因上位法的修改需要作相应修改;

2) 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有必要进行相应修改;

3) 公司运作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

4) 两件以上的规章制度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互抵触;

5) 其他情形。

4.4.3 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可以向质量管理部提出修改的建议。质量管理部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起草修正案草案,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签署公布。

4.4.4 现行规章制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

1) 因上位法的废止或者修改而失去立法依据;

2) 所规范的事项已由新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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