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筑工程不平衡报价法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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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

浅谈建筑工程不平衡报价法的应用

系别:建筑与信息工程系

专业名称:工程造价

学号:20070251

姓名:田超然

指导教师:赵思强

摘要

主要阐述了在招投标活动中常用不平衡报价,包括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原因、不平衡报价的适用条件和不平衡报价的可能性;并给出了其利弊分析,为承包商提供一定的创收及规避风险的方法。

关键词:不平衡报价创收招投标

目录

第一章引言..................................................... - 1 -

1.1 建筑市场现状分析 ........................................ - 1 -

1.2 本文目的 ................................................ - 1 - 第二章承包商创收管理............................................ - 2 -

2.1 创收管理的概念 .......................................... - 2 -

2.2 不平衡报价 .............................................. - 2 -

2.2.1 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原因................................ - 3 -

2.2.2 不平衡报价的适用条件................................ - 3 -

2.2.3 不平衡报价的可能性................................. - 4 -

2.2.4 2008《清单规范》中可以利用不平衡报价的条款.......... - 5 -

2.2.5 不平衡报价的准备工作............................... - 6 -

2.2.6采用不平衡报价的风险 ................................ - 8 -

2.3 结论 ..................................................... - 8 - 致谢............................................................. - 8 - 参考文献........................................................ - 10 -

第一章引言

1.1 建筑市场现状分析

近.来,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造成了施工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建筑施工企业处于双重弱势,国内建筑施工行业利润率长维持在2%至3%,在国民经济中属于“微利”行业,而负债率近.来高达65%。

图1.1 承包商弱势地位表现

1.2 本文目的

本文通过系统理论学习以及本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的实践学习,对于承包商在经营过程中如何规避风险以及尽可能摆脱所处的弱势地位提出几点建议,即通过有效的创收管理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章承包商创收管理

2.1 创收管理的概念

所谓的创收管理,主要指合同外收入。

众所周知,合同总收入=合同总金额+工程变更/ 签证、索赔、调价等形成的收入(即合同外收入),其中合同总金额是一个固定值,后面的合同外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满足条件时才可以获得,承包商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创造这个增加合同外收入的条件。

首先,承包商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在投标活动中获胜,体现在报价上就需要一个合理的投标价格,如果报高价,因为有招标控制价限制而使报价高丧失中标机会;如果报价过低,则可能因为低于“合理低价”而废标或造成亏损投标。这就要求企业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法律允许和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通过一些报价的技巧来提高自己的中标可能性以及为中标以后提高收入埋下伏笔。本文主要论述的是不平衡报价技巧的应用。

其次,通过变更、索赔和调价来提高效益,目前国内多数项目在合同中就把价格调整的条件约定的比较苛刻;部分业主由于对索赔的认识存在偏差,对索赔比较反感,同时由于国内大部分承包商自身不能做到完全履约,索赔的理由也不充分;故变更是项目效益来源的一条捷径。

另外,现场签证也是企业提高效益不可或缺的一条途径。现场签证是在施工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签署的,用以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它不包含在施工合同和图纸中,也不像工程变更有一定的程序和正式手续。它的特点是临时发生,具体内容不同,没有规律性。

项目管理的实践证明,变更、索赔和价格调整是项目效益的3个重要来源。

根据德国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公司 PIM公司索赔管理的经验,通过工程项目管理为工程增加额效益可达3%-5%,而有效的索赔管理却能使工程利润10%~20%。

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调整的工程造价占整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比例多则接近20%,少则在6%左右,尤其在技改、措施工程中占比例更大,大都在20%以上,有时甚至达到了40%左右。

2.2 不平衡报价

承包商的创收程序简单的可以概括为如图2.1所示。2008版《计价规范》[1][3]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主张“量价分离”,业主承担着“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着“价的风险”,承包商为获得超额利润,应利用量变价不变的结算原则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

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这三大创收策略的实质是合同价外收入,关键是要把握交织在责任中的机会,使三大创收管理策略和前的不平衡报价策略相互配合,就能在合同执行中实现创收,增加盈利机会。

图2.1 承包商创收程序

2.2.1 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原因

首先,招标单位追求的是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的前提下,工程造价最小化,投标单位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招投标单位在工程造价计取上的对立促进了不平衡报价的产生。

其次,在整个评标过程中,商务标的高低直接影响投标单位能否中标。一些发包单位为了减少投资,盲目追求低价中标,而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往往采用压低造价,甚至把报价压到成本价以下,这是导致不平衡报价产生的直接原因。

再次,2008版《计价规范》规定,清单合同易采用单价合同。工程进度款和结算价都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投标文件中相应的报价进行的,“量价分离”为实行不平衡报价、变更、索赔提供了条件。

另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平衡报价尚未有明确有效的限制和调整条文也是不平衡报价产生的原因之一。

2.2.2 不平衡报价的适用条件

不平衡报价适用于单价合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的颁布,为承包商不平衡报价提供了平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0.3款规定“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它强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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