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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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司法制度 随着隋朝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国家及其 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其统一的司法机关体 系与诉讼审判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 ㈠司法机关体系 隋朝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大理寺、 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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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诉讼审判制度 除强调严格遵守司法诉讼程序外,还明确
规定了逐级上诉和直诉申诉制度。各地“有 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 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 有司录状奏之” 。对经县、郡、州及大理寺 仍不能审理平决的重大冤屈案件,允许击登 闻鼓直诉朝廷奏闻皇帝。 隋文帝尤其重视对死刑终审权的控制,多次 强调死刑案件必须及时上报复审,并向皇帝 奏裁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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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系统规定赎刑制度,凡九品以上官员的一般 性犯罪,经司法机关或有关官员批准,均可依 法享受以铜赎免所处罪刑的特权。
⑷在两晋南北朝时期创立的以官爵折当徒刑的 “官当”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规范该项制 度。根据《开皇律》的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员 的一般性犯罪,经司法机关或有关官员批准, 均可以其官职折当所处徒刑或流刑,并将“官 当”对象分为“公罪”与“私罪”两种情况。 其具体内容包括:“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 已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 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即三等流刑 均按三年徒刑折算。“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 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即徒刑可多折当一年, 流刑可多折当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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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 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格、式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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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法律内容 ㈠《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改革完善法典体例
隋朝政权虽然是直接承袭北周政权建立起来的, 但隋文帝主持制定《开皇律》,却摈弃了北周 “法令滋章”、“烦而不要”的法律体系,转而 继承《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的立法 传统,将其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进一步精简为十 二篇五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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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创“十恶”罪名 《开皇律》继承发展《北齐律》 的“重罪十条”,对其重新加以改进,首创了谋反、 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 不义、内乱的“十恶之条”。
自从《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之条”以后, “十恶”重罪的规定一直为唐宋明清各代的刑事立 法所继承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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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扩大官僚贵族特权 ⑴继续实行曹魏《新律》首创的“八议”制度,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9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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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隋朝法律制度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 立法活动 隋文帝即位后,命高颎等人制新律,开皇三 年,又命苏威、牛弘等人修新律而完成了 “开皇律”,共12篇,500条。开皇律更定刑 名为笞、杖、徒、流、死,废除了前朝的一 些酷刑,规定了八议之制,将北齐的重罪十 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开皇律上承汉律,下开 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重要地位。隋炀帝 于大业二年命牛弘等修律,于大业三年四月 完成大业律,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篇目 有所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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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太宗时期的贞观定律 《贞观律》的制定和完成,改变了《武德律》“一 准开皇之律” 的立法宗旨,正式确立了唐律的篇章 体例结构与主要法律内容,基本奠定了唐律的罪刑 体系和法典地位。从此以后,唐朝各代进行的修律 活动,均以《贞观律》为定本,而仅做个别文字或 条目的改动。与《武德律》相比,《贞观律》堪称 是第一部名副其实的唐朝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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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朝法律思想 与立法活动
二、立法活动 ㈠唐律的制定与修订
唐律从制定到修订再到最终完成,先后经历了一百 多年的时间,有一个不断修改和逐步完善的发展过 程。其中以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四朝的立法最 有代表性,因而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1.高祖时期的武德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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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德元年,本着“务在宽简,取便于时” 的立法宗旨,首先颁布“五十三条新 格”,在此基础上,唐高祖又指派尚书 左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正式制定武德律 令。 武德七年,新律令完成,由高祖下诏 “颁行天下”。这次“撰定律令,大略 以开皇为准” 。其中的《武德律》仍为 十二篇五百条,无论篇目条文还是法典 结构,基本都是照搬隋朝《开皇律》制 定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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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宗时期的永徽制疏 唐高宗即位后,以 “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的法律思想与法 制原则为指导,于永徽元年(650年)敕令 太尉长孙无忌等十余人“共撰定律令格式” , 并于第二年下诏“颁新定律、令、格、式于 天下” 。这次立法活动,主要是将“旧制不 便者,皆随删改” 。其中“新定”的《永徽 律》,完全是按照《贞观律》修订而成,不 仅篇目体例结构没有改变,而且具体内容方 面也改动很小,因而基本是《贞观律》的翻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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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在隋文帝下令进行的两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中,《开皇律》先后废除了前代的各种酷刑, 正式确立了相对比较宽缓的笞、杖、徒、流、 死的封建五刑制度。
其具体的改革成就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⑴废除北周五等死刑中的磬刑、枭首、裂刑与 北齐四等死刑中的轘刑、枭首,仅将死刑法定 为绞、斩两等,使生命刑由极端野蛮残酷朝相 对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 ⑵将北周规定的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的五 等流刑缩短流放里程,减轻为一千里至二千里 三等,每等相差五百里,同时废除北齐、北周 流刑均附加鞭笞的规定,分别改为居作二年、 二年半、三年的劳役;
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特权人 物的犯罪,不适用普通法律规定及一般司法诉讼 程序,而根据其身份地位高低、官职爵位大小及 与皇帝关系远近亲疏等,由某些指定人员进行商 议裁定,一般均不同程度地给予减免刑罚的优待。
⑵首创“例减”制度,对“八议”人员及七品 以上官员的一般性犯罪,照例依法减刑一等处置。 但犯有“十恶”重罪者,不在“例减”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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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将北周与北齐一年至五年的五等徒刑减轻为一 年至三年,每等相差半年,除徒刑所附加的鞭笞; ⑷将北周与北齐的鞭刑改为杖刑,自杖六十至杖 一百共分五等,每等相差十杖; ⑸将北周与北齐的杖刑改为笞刑,自笞十至笞五 十亦分五等,每等也相差十下。 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制度的正式确立, 使夏商西周时期产生并为战国秦汉以来所保留沿 袭的以肉刑体罚为主的刑罚体系,完成了向以剥 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徒刑居作为主的 刑罚体系的最终转变。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曾经长 期盛行的墨、劓、剕、宫、大辟的旧五刑制度宣 告解体,因而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史上的一 个重大转折,符合刑罚制度不断由残酷野蛮向文 明人道方向发展进化的进步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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