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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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价值

杨昀

【摘要】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基于法学研究的需要,以传统理论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标准,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有着极大程度的交叉。但这并不能否定经济法存在的客观性。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应当基于经济法的价值这一逻辑起点,并以此建立起经济法完整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逻辑起点价值秩序效益公平正义安全

【正文】

一.讨论经济法价值的意义

传统的法学理论一直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思维定式,它能够适用于传统民法理论,但却不能成为经济法学的理论指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阻碍了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

从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来看,是法学家为了更系统的研究法而进行归纳和总结的结果。即先有法再有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是一个归纳推理的思维过程。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济法产生之前,这种划分标准有其进步意义。虽然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各个部门法之间不可避免地相互交织、渗透,但是它们自成体系。尤其是民法,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理论体系,从而近一步捍卫传统划分标准的地位。

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对法产生了新的要求。社会关系变得纷繁复杂,一个法律规范往往涉及数个社会关系,某个法律条文就规范了社会关系的多个方面。部门法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日趋普遍。再以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方法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变化的节奏。所以以英美为代表的法学实用主义国家更注重以法来解决实际问题,而不纠缠于各家理论之争中。相反以法典化为立法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则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自法国民法典制定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便掀起了一股法典化的浪潮。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任何法律规范大陆法系国家都试图为其找到法典化的归宿。但对于一名法学家来说,这种思想究竟是一种经验还是一种桎枯。法学家的责任不仅仅是归纳性的研究,更要为立法作出指引,帮助人们实现法所应当实现的价值。由此可见研究经济法的的逻辑起点就应当是经济法的价值。

从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段时期,那么它就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1]社会需要产生法律规范,通过法律规范调整某种社会关系,实现了社会需要。“针对某一部门法如民法而言,由于各体自由和主体利益等私法理念的需要,体现在法律上便是国家权力不能随意进入市民社会的空间。”[2]可见价值目标(社会需要的转化形式)是部门法的逻辑起点。

再来看经济法有无其产生的社会需要,即经济法有无价值。资本主义革命以来,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确立了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财产绝对所有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石。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迈入了垄断经济时期。单纯的市场竞争机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实施干预来弥补市场经济的自身缺陷。此时兴起的凯恩斯经济学理论,正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凯恩斯理论的影响下,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规范,成为世界范围内经济法产生的标志。可见经济法有其

产生的社会需要,是独立的法学学科。

从法的制定来看,“作为一种有目的性追求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模式的法律并不是被动地,毫厘不差地反映着决定它的基础,而是在社会的发展变动中,能动地体现和追求着价值目标。”[3]其中起决定性因素的是法的目的和追求即价值目标。它揭示了法所存在的意义和目的,相对于调整对象是更深层、更本质的东西。金泽良雄先生曾说:“经济法按它的性质来说,是为了从经济政策上来满足经济社会协调性的要求,由国家进行干预之法。无论它怎样与行政法交叉重叠,也必须从这一立场出发,适应经济实际情况予以研究。”[4]

探讨经济法价值的意义在于彻底扭转传统理论简单的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从理论上指导经济司法、执法的理性化运作。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立法者不可能对所有行为都预先进行确切的规制。因而当社会冲突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时,必然要仰赖于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来弥补。而对经济法价值的认知应当是执法者法律意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架。此外,经济法体系中的部门法出现冲突时,经济法价值便可成为执法者正确选择适用的有力工具。

二.经济法价值的内涵

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追求的目标和存在的意义,是经济法客观上的属性。要研究经济法的价值,首先必须明确法的价值是什么。“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各有各的说法,常见的认为法的价值有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利益、安全、自由等等各项。”[5]其中秩序是法的首要价值。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最先懂得的就是秩序,只有维护一定的秩序,人类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这是由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然而选择怎样的一种秩序是由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的。这种秩序并不一定能体现正义。正义是更崇高、更为理性化的东西。要实现正义是相当困难的,所以法的价值更趋向于体现比较容易实现的公平。公平是正义的外部表现,是衡量是否正义较直观的标准。

早期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利用法来维护其政治统治,法的价值取向是“国家本位”;资产阶级国家反对专制和特权,维护个体自由,平等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法的价值取向是“个体本位”。19世纪末以来,经济生活的国际化导致法的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变化。无论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越来越重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经济法本身就是追求一国总体经济的秩序、效率、公平、安全和正义。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中经济法理所当然应朝着“人类本位”的价值取向靠拢。

1.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

“经济法追求的秩序是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由此决定了经济法调整具有促进、协调、组织、参与、引导和市场操作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远非简单的行政干预。”[6]这段话很好地揭示了经济法与市场经济间的辨证关系。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是为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环境,只有当市场失灵时,国家才进行调节,这种调节也是有限度的。

经济法追求的秩序是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公平。“经济法在于使商品社会在一个共同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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