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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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是拥有泱泱五千年文明的大国,作为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更是博大精深。其司法制度纷繁复杂,无法在有限的篇幅中穷尽,本文仅就结合中国古典戏剧的优秀作品《胭脂》,从起诉制度,司法机构,审判制度、证据制度这四方面来探讨一下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起诉制度

在中国古代,没有类似检察院的公诉机关,不存在公诉机制。主要依靠自诉,举报,官纠举等方式来实施起诉行为。

自诉,指的是告诉人自己或者自己的近亲属遭到侵害,由被害人自己或者近亲属向衙门提起的诉讼。《周礼》中对自诉有这样的记载“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入朝,然后听之”,其中“剂”指的是诉状,和现代由被害人一方起诉不同,古代要求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必须递交诉状,故称“两剂”,“钧金”指三十斤筒。1也就是说,刑事诉讼,必须有双方诉状,并且缴纳诉讼费,案件才能受理。到了汉代,自诉刑事进一步发展,不再以书面诉状为起诉的必要条件,也可以口头形式,称为“自言”。

举告,是指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意外的其他知情人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实施和犯罪人。

战国时期的商鞅在秦国曾推行什伍连坐制,对国民进行军事化管理,如果在一什伍中,有人犯罪,其他人却不举告,则要实行连坐。在中国古代,举告犯罪几乎是一种法律义务,如果不积极履行,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谓官纠举,指的是官吏和官府对犯罪提起的诉讼,包括官吏的举告和官府的纠弹两种形式。2秦朝的官纠举制度逐渐法律化,包括一般惯例的举告,一般机关的举告,监察监管的纠举灯。监察御史作为监督机关,对社会、官吏的犯罪负有监督和起诉的责任。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起诉主体还是比较广泛的,没有一个机关来统一行使起诉权,而是赋予了专门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其知情者以起诉权。但同时,由于中国是一个礼法合一的社会,信奉儒教,受到孔子无讼,和为贵思想的影响,官府对起诉的限制事实上是很严格的,接下来对中国古代对起诉的限制做一点说明。

1.“亲亲相隐”制度,中国古代是一个宗法制的社会,为了维护尊尊,亲亲的宗法原1崔敏,“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扬弃和借鉴”,《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5月第16卷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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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规定了子不得告父,卑不得告尊的制度,位卑者负有容隐位尊者罪行的义务。但以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为例外。

2.对原告身份的限制。首先,奴婢不得告主人,妇女也没有告诉权,但妇女在“寡居无依,虽有子男,别因他故妨碍,事须诉论者”的情况下,可以不拘此例。同时,80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除对重大犯罪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外,对其他的犯罪,都没有告诉权。

3.古代规定,告诉人不能越诉,必须严格依照司法审级逐级告诉。

虽然中国古代对越诉是坚决反对的,但却鼓励直诉的诉讼方式。所谓直诉,指的是法律规定的控告人可超出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的诉讼制度。魏晋南北朝时就出现了“击登闻鼓”的方式。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击鼓来直接向皇帝或者是中央司法长官诉冤。到了唐朝,直诉的方式演化除了多种,有邀车驾、击登闻鼓、力肺石、上表、投石状等。

在《胭脂》中,午夜胭脂之父卞公在前院抓贼时,被盗贼用匕首扎中胸膛身亡,虽片中没有交代是谁告诉了官府,但可推测,应该是案件唯一的目击者也就是卞公之女胭脂报的官,属于自诉。

审判制度

关于审判制度这一部分,本文主要从审判组织、审判官的职能、审级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方面展开。

中国古代历朝历代都是采用独任制,由行政长官担任审判官。从古代中国的诉讼结构来看,审判是作为“行政之一环的审判”,这种纠问式的诉讼结构赋予司法官员以完全的主动权,他们几乎包办案件中包括调查、取证在内的一切诉讼事务。在胭脂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东昌知府吴南岱作为本案的审判者,不仅仅具有审判职能,他还乔装打扮成商人进行侦察活动,屡次到胭脂的家中调查取证。可以说,中国古代的审判官是集检察官的侦察职能,法官的审判职能,鉴定者的鉴定职能等多重职能为一体的角色,这无疑对其是巨大的考验。

中国古代并不存在法定证据制度,证据的证明力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中国古代的法官都是熟读四书五经的学者,在礼法合一的法律背景下,由于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因此确定裁判的过程中,往往渗透着法官自己对立和发的研读经验,重视自己的人格权威能否

发生威慑力。古代司法官断狱讲究“五听”,在《周礼》中就确定了“以五声听狱讼”,“五听”即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司法官通过对被告人的言辞、神色、气息等多重方面的观察,来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可以说,相较于法定证据制度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中国古代的司法官也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这种司法官一定程度上的自由心证也会带来裁量权任意化,出现片言折狱和情理裁决等情况。特别是在民事纠纷以及较轻刑事案件中,为了维护家族宗法秩序和人伦情感,司法官有时会牺牲事实真相,混淆权利归属。因为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司法官对于纠纷及其处理样式的认知模式是以建立或者恢复一种稳定、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为根本的着眼点来看待和解决现实纠纷的3。中国古代的一代清官海瑞就曾说“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乡宦,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

在“胭脂”一案中,可以说是淋漓尽致的展示了古代司法官的自由心证在断案中的重要性。东昌县知府吴南岱根据秀才宿介与王春兰私通,冒名顶替鄂秋隼骗取胭脂绣鞋的案件事实,自认为有理有据,内心确信宿介即是杀人行凶的真凶。但当新出现的证据凤钗,以及案件的重重疑点摆在自己面前时,吴南岱深思细查,本诸良心,在案件已经上报刑部的情况下,推翻了自己之前的判决,最终捉拿住了真凶。虽然从现在的观点看来,法官推翻自己之前做出的判决破坏了司法审判的终结性,但于当时,却值得赞赏。

在该案中,被告人宿介虽然不服知府大人的判决,却没有提起上诉,但中国古代事实上是存在类似上诉制度的“乞鞫”制度,即一件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后,要当面向罪犯及其亲属宣告其所犯的罪民,听取凡人对判决的意见。如果被告人认罪,则当场签写“服辩”;

如果噢不服则可想上级突出申诉。中国古代规定了审级。在清朝,地方司法机关以州县为第一审级;府河直隶州、厅为第二审级;省、按察使司和布政使司为第三审级;总督、巡抚为第四审级,是地方的最高审级。刑部为中央的最高审判机关;皇帝为全国最高的审判官。并且,涉及到死刑的案件必须交由刑部批复才能执行。这体现了中央集权和慎刑的思想。

在知府张南岱已做出判决后,张南岱的恩师巡抚大人却要再次勘验现场,并提出了该案的重重的疑点,直接导致了该案再审程序的启动,颇有些审判监督的意味。实际上,我国古代封建君主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建立起了一整套刑事审判监督机构和制度,包括皇权对审判的最高监督、基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审级监督、专门机构进行的外部监督以及审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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