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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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汕府函[2006]25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12
【实施日期】2006.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的复函
(汕府函〔2006〕25号)
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送〈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修改稿)〉的请示》(汕城管〔2006〕61号)悉。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同意《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请你局依法发布,组织贯彻实施。
附件: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汕头市城市容貌标准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对汕头市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城区水域等有关城市容貌的内容,制订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建筑物、构筑物
1、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墙整洁、完好、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凡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的空调器、排水管、排气扇、排油烟管、遮阳雨棚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防盗栅栏、花架等应当保持无锈蚀、破损,无安全隐患;楼顶无乱堆杂物、乱吊挂;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提倡屋顶绿化。
沿街建筑物空调外机设置应纳入建筑立面设计,并按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遮挡空调的外罩,底层安装高度不低于2.4米,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建筑外墙,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或直接排放到室外地面上。
3、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保持整洁完好。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应根据外立面材质定期整修、装饰、清洗。玻璃幕墙、户外广告及标牌类设施每一年清洗一次;水刷石、干粘石和其它材质每二年清洗一次,建筑外墙涂料每五年粉饰一次。涂料颜色应与原建筑外墙颜色相近或与周边环境一致。
4、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景区景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灯饰设施,并确保设施完好,无残缺破损。
5、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设置的围墙,原则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形式,或者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cm。内街小巷、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不得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门前、阳台外、窗外、屋顶、外墙等处堆放、架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阳台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
7、沿街商店设置的遮阳棚,应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300cm,宽度不得超过步道宽度的1/3。
8、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9、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和建设部门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及时将现场清理干净。
10、沿街破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11、建筑工地一律应在建设用地红线内进行围护,围护设施必须干净、美观,围墙(网)不得低于200cm,临时工棚应外观整洁,搭建规范。
12、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立即拆除,并将场地清理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