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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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汕府办[2012]161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汕府办〔2012〕1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自开通以来,各级政府、各部门网站通过各种方式为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丰富了网站内容,保障了市政府门户网站正常运转,有力地促进了政务公开,提高了行政效能。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关于印发的〈政府网站发展评估核心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信〔2009〕17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共同保障。

各地、各部门应积极发挥本部门和部门网站的作用,促进我市政府网站体系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依法及时发布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全面,发挥网站政务公开主渠道的作用。

同时,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项目,努力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网上服务。

二、保障方式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主要来源于市政府办公室和各区县政府、部门网站,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保障。

(一)网上抓取。

由内容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定时从区县政府网站、部门网站自动抓取,将各网站已公布的信息,导入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

(二)信息报送。

各地各部门通过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将拟发布的信息提交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应栏目信息数据库供选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汕府办[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06〕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确保法制统一,2005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4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进一步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规定》,充分认识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重要载体和方式,对于政府推动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秩序、服务社会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容和制定程序的规范,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有效性,十分必要。

《规定》的立法宗旨是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规范、统一审查和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

《规定》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行文对象等,建立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制度和统一发布制度。

可以说,《规定》的修订和实施,是我市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适应WTO规则,保证政令畅通和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汕府办通〔2020〕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汕府办通〔2020〕2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汕府办通〔202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汕头高新区管委会、汕头保税区管委会、汕头华侨试验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清单公布之日起,清单所列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所列单位行政管理职能发生调整的,由市委编办商市司法局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对清单所列主体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市本级有关单位认为本单位应当列入的,或者清单所列单位认为本单位不应列入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由市司法局商市委编办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对清单所列主体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9〕53号)的要求,制定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序号制定主体名称一市政府1汕头市人民政府2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市政府部门1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汕头市教育局3汕头市科学技术局4汕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5汕头市公安局6汕头市民政局7汕头市司法局8汕头市财政局9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汕头市海洋局)11汕头市生态环境局12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1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4汕头市交通运输局15汕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16汕头市水务局17汕头市农业农村局18汕头市商务局(汕头市口岸局)19汕头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汕头市文物局)20汕头市卫生健康局(汕头市中医药局)21汕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2汕头市应急管理局23汕头市审计局24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汕头市知识产权局)25汕头市统计局26汕头市医疗保障局27汕头市金融工作局28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9汕头市信访局30汕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31汕头市投资促进局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1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2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3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汕头市社会保障服务局)4汕头市礐石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四其他市级行政机关和功能区管理机构1汕头市国家保密局2汕头市密码管理局3汕头市档案局4汕头市新闻出版局5汕头市版权局6汕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7汕头市港澳事务局8汕头市侨务局9汕头市外事局10汕头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2汕头市台湾事务局13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4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15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8日——结束——。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办理《因公往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办理《因公往

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发文字号】汕市办[2004]7号【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2.21【实施日期】2004.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汕头市委办公室、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规定的通知(汕市办[2004]7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市直局以上单位:为创造我市赴港澳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扩大与港澳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因公赴港澳审批程序的通知》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因公通行证)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授权,汕头市外事侨务局、汕头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事局)负责我市因公赴港澳的管理及因公通行证的审核、审批、签发工作。

二、因公通行证的颁发对象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民营企业人员,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人员以及原委托我市办理因公出访事项的中央、省驻汕单位所属人员因需赴港澳,均可申办因公通行证。

三、因公通行证的申报(一)市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归口管理的企业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政审手续后,由副处级以上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申报。

(二)各区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归口管理的企业人员,由区县外事侨务局负责审核申报,其中党政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核申报。

(三)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汕头保税区及其所属企业人员,分别由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汕头保税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审核申报。

(四)原委托我市办理因公出访事项的中央和省驻汕单位所属人员,由其处(厅)级单位负。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汕府[2012]51号【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4.05【实施日期】2012.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19号)修订以前(即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且标注“暂行”、“试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2010年12月3日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见附件。

三、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文件内容出现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汕府办〔2011〕58号)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汕市法〔2011〕15号)要求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须在6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

附件: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17〕2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17〕2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17〕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

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并且在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过程中,一律不得在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相关中介服务要求。

二、各部门要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对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应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事项,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和省的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各部门报市编办按程序办理。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优化服务流程。

要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检查情况的通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检查情况的通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2•【字号】汕府办[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检查情况的通报(汕府办〔201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的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2010年5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行全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情况检查的通知》(汕府办传〔2010〕76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就2006年以来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情况认真组织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法制局组成抽查组对金平、龙湖、潮阳区和市环保局、人社局、物价局等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运行情况总体良好(一)各地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逐步提高。

多数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较为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管理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如市物价局等部门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法制机构具体抓,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工作得到较好落实,成效显著。

(二)规范性文件的配套管理制度逐步建立。

大多数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通过印发贯彻意见通知、出台工作规定等方式,指导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工作。

金平、龙湖区政府在2004年就分别出台了《金平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龙湖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物价局、住建局等部门在本机关的工作规则或公文办理制度中专门就规范性文件作了规定,这些都确保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统一发布工作有章可循。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7•【字号】汕府办[2007]96号•【施行日期】200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7〕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和《广东省清理行政法规规章工作方案》(粤府法明电〔200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点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同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以及全国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座谈会的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还要协助做好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

为此,凡市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以及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清理:1、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例如,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应建议予以修改;2、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明令废止的,应建议予以废止;3、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建议宣布失效;4、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5、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例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应建议予以废止;6、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违反上位法(例如,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部门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政府规章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7、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超越立法权限(例如,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规章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越权设定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8、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例如,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应建议予以废止或修改;9、行政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政府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政府规章与行政法规相互之间发生冲突(例如,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发生冲突,行政管理事务权限规定冲突,关于特定事项管理权的规定冲突,行政管理程序规定冲突,对同一行为合法性评价标准冲突,同一性质的行为所引发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冲突,以及其他方面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10、部门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的,应建议予以修改;11、实体法已修订而相对应的程序法未修改或者上位法修订后下位法未修订等立改废不配套引起的冲突,应建议予以废止或者修改;12、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同一用语作出不同界定(例如,不同法规规章对同一主管部门的称谓不一样,同一词语在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内涵不一样)的,应建议予以修改;13、规章的名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应建议予以修改;14、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例如,违反WTO规则或我国“入世”承诺;行政法规规章名称有冲突)的,应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汕府办函〔2017〕269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7〕2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工商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4日汕头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68号)和《汕头市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督办事项和十件民生实事任务分解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2017〕10号)的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权力寻租,不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内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汕府办[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汕府办〔2011〕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实施五年来,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制定、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基本形成,在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和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12月3日市政府发布关于修改《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19号),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定》修订的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和命令、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手段,是行政决策的重要载体,在保证行政管理顺利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在实践中,部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偏重文件制定,忽视或者轻视文件的修改、废止,以至一些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未能及时得到清理。

近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和有效期制度等新要求。

因此,此次《规定》的修订,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制定机关重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公布日期】2021.11.03【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曾风保2021年11月3日汕头经济特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文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文件内容是否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否具有确定性、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是否具有反复适用性等综合判断;文件的印发对象、文种和标题、表述形式(条文形式或者段落形式)等不作为认定标准。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并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工作,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编制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就本单位具体实施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提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18.0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2018年1月5日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包括修改、废止,下同)、备案、评估、清理、解释、汇编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下同)、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前款规定的机构确需就本机构具体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提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

第五条行政机关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一)针对本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考核、责任追究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规范;(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具有确定性,不能直接援引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工作意见、工作部署、工作方案、工作规划和发展纲要等;(三)对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转发、摘录、汇编;(四)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五)应急预案、便民通告、具体征地事项的补偿和安置方案和公告;(六)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和报告,对下级行政机关就有关业务工作的请示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的非普发性批复;(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八)涉密文件以及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村(居)务公开工作检查情况通报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村(居)务公开工作检查情况通报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村(居)务公开工作检查情况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6•【字号】汕府办[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村(居)务公开工作检查情况通报的通知(汕府办[2006]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关于全市村(居)务公开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印发给你们。

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重视做好村(居)务公开工作。

同时,结合此次全市村(居)务公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查漏补缺,切实推进村(居)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六年二月六日全市村(居)务公开工作检查情况通报为检查我市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广东省村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 (粤村发[2005]2号)和市政府办《关于贯彻广东省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精神的意见》(汕府办[2005]124号)的情况,进一步推进我市村(居)务公开工作,2005年 12月19-21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从市纪委、市政府办、市民政局和市农业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三个检查组,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区县的村(居)务公开工作进行了检查。

检查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实地察看公开栏、查阅档案资料、召开部分村(居)民代表、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两组”成员座谈会等方式,抽查了15个镇(街)和25个村(居)。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年多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4]17号、粤村发[2005]2号、汕府办[2005]1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村 (居)换届选举为契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健全组织、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指导,村 (居)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汕府〔2012〕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19号)修订以前(即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且标注“暂行”、“试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2010年12月3日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见附件。

三、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文件内容出现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不适应现实需要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废止或者修改意见。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汕府办〔2011〕58号)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汕市法〔2011〕15号)要求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须在6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局,由市法制局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

附件: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汕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2010年12月3日前发布实施、尚在有效期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1印发汕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64号2012.6.302关于海滨路西段片区改造建设的通告汕府〔2007〕97号2012.7.253通告(220千伏华能汕头电厂至月浦站电缆线路工程建设)汕府〔2007〕106号2012.8.124印发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办法的决定的通知汕府〔2007〕133号2012.10.16印发汕头市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39号2012.11.16印发《汕头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0号2012.12.317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重病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1号2012.12.318转发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汕头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07〕118号2012.6.149关于印发汕头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7〕382号2012.12.2010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08〕3号2013.1.1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汕府〔2008〕92号2013.6.2712通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设立标志牌有关事项)汕府〔2008〕114号2013.8.1213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知汕府〔2008〕129号2013.10.3114关于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通告汕府〔2008〕168号2013.11.1915印发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08〕165号2013.11.2716关于《印发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8〕181号2013.12.31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8〕34号2013.2.2818关于汕梅高速公路汕头路段工程建设的通告汕府〔2009〕11号2014.1.1519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通告汕府〔2009〕12号2014.1.2320印发汕头市鼓励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汕府〔2009〕33号2014.2.2821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09〕59号2014.5.3122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9〕127号23通告(新津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汕府〔2009〕158号2014.9.2324关于汕头大围达标加固工程建设的通告汕府〔2009〕176号2014.11.625印发《汕头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9〕196号2014.12.1026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Ⅲ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汕府〔2009〕202号2014.12.3027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告汕府办〔2009〕19号2014.6.3028转发汕头市公安消防局关于汕头市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99号29印发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103号2014.6.3030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9〕126号2014.8.2331转发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09〕162号2014.12.132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违法行为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汕府〔2010〕30号2015.3.2533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和管理的通告汕府〔2010〕82号2015.7.734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项目规划控制用地的通告汕府〔2010〕88号35关于加强北郊周转房管理的通告汕府〔2010〕117号2015.9.1236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汕府〔2010〕122号2015.9.2937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号2015.2.1938关于印发汕头市加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处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3号2015.2.1039印发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0〕123号2015.8.1140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二、宣布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取缔非法设置公众移动通信直放站的通告汕府〔2007〕33号2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7〕172号3关于确定汕头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汕府办〔2007〕298号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规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8〕295号三、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调整我市2007至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7〕108号2关于加强汕头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通告汕府〔2007〕138号3关于解决我市困难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办〔2007〕18号4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汕府〔2008〕1号5关于撤销汕头市汽车客运中心站覆盖范围内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的通告汕府〔2008〕35号6印发汕头市中心城区工业区工业房地产产权确权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汕府〔2008〕62号7通告(海门电厂送出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汕府〔2008〕103号8关于清理拆除韩江下游我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非法输砂带的通告汕府〔2008〕113号9关于调整我市2009至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9〕132号10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汕府〔2009〕200号11关于调整我市2010至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10〕94号——结束——。

汕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汕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汕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21•【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6.08.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汕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日方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汕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以及《广东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汕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含独立行使政府行政权的其他机构,下同)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采用规范形式表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以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决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或通告等。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本规定报市政府备案。

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的单位负责报送备案。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制定的,由主办的单位负责报送或联合报送。

第五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20日内迳送市政府法制局。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正式文件10份、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各一式3份(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铅印件或打印件,并由报送单位盖章,不得以会议文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起草说明的内容应包括:(一)制定的目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据和事实依据;(三)其它说明材料。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全市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全市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全市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1•【字号】汕府办传〔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全市政府网站抽查情况的通报汕府办传〔2018〕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季度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以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了2018年第一季度全市政府网站抽查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第一季度全市在线运行的政府网站68个,其中,市级政府门户网站1个、市级部门及下属机构网站56个,区县政府门户网站7个,区县政府部门网站4个。

市府办此次随机抽查了40个政府网站的健康情况,并对各区县政府、各部门网站办理“我为政府网站纠错”事项、落实上级重点工作部署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从抽查和检查情况看,大部分政府网站能认真落实国办、省府办公厅和市府办有关要求,加强信息内容建设,不断提升运维保障水平,健康状况总体合格率92.5%(存在较突出问题的网站名单附后);一季度我市收到“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留言11件,均在规定时限内办结;63个网站按时发布首次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逾期5个。

二、存在问题(一)部分网站信息长期未更新、栏目空白等问题依然存在。

如六区一县政府门户网站及市国土局、民政局、知识产权局、人才服务局等网站栏目更新不及时;六区一县政府门户网站均不同程度存在空白栏目。

区县一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我为政府网站找错”问题整改不到位。

目前,我市各级政府网站已全部按要求在首页添加“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但个别网站被网民纠错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信息审核发布制度需加以严格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汕府办函〔2015〕112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汕府办函〔2015〕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粤办函〔2015〕5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加强指导和督促,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随意性执法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环境。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推广随机抽查的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安排,明确时间进度,并于2015年1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送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编办)。

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要深刻领会《通知》中“双随机”抽查的精神实质,结合本地实际,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梳理,认真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和检查事项,都要列入清单;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要细化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探索开展联合抽查,提高监管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优化市场环境。

三、强化督促指导。

市、区(县)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掌握本地区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协调小组督查组要将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重点督查范围,抓好督促落实,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切实推动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3•【字号】汕府办函〔2016〕157号•【施行日期】201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函〔2016〕1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13日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示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有关要求,实现我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389号)精神,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广东省电子政务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2016年底前,实现工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将各部门涉企信用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对外公示,形成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强化信用对企业的约束作用,加强协同监管,落实信用惩戒,增强监管合力。

二、信息归集(一)信息归集部门。

根据粤府函〔2016〕389号文的要求,我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的市直部门和中直、省直驻汕单位共63个(具体名单见附件1)。

各区县政府和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管委会(下称各管委会)参照市级部门名单确定当地对应信息提供部门,各区县政府、各管委会没有直接对应部门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根据工作职能分工确定对应的政府部门。

汕头市法制局公告--关于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公告

汕头市法制局公告--关于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公告

汕头市法制局公告--关于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公告【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汕市法[2012]3号【发布部门】汕头市法制局【发布日期】2012.01.19【实施日期】2012.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汕头市法制局公告--关于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公告(汕市法〔2012〕3号)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汕府办〔2011〕58号),公告如下:一、2011年度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3件,通过法律审查并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26件(具体目录见附件1、2)。

二、2011年度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本公告目录的不具有执行效力,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可向市法制局提出异议(举报投诉电话:88988747)。

特此公告。

附件:1、2011年度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011年度通过法律审查并在市政府公报公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汕头市法制局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2011年度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龙湖区政府印发汕头市龙湖区综合应急救援办法的通知汕龙府办〔2010〕91号2010年9月28日2龙湖区政府关于印发龙湖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汕龙府办〔2010〕114号2010年12月14日3潮阳区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潮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汕潮阳府〔2010〕84号2010年12月31日4金平区政府转发关于金平区禽畜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汕金府办〔2011〕5号2011年1月17日5金平区政府印发金平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汕金府办〔2011〕9号2011年1月26日6濠江区政府关于颁布达濠渔港港章的通知汕濠府〔2011〕4号2011年2月25日7金平关于转发金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补充意见汕金府办2011年5区政府(2011年)及金平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2011年)的通知〔2011〕64号月13日8澄海区政府印发汕头市澄海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汕澄府〔2011〕20号2011年7月18日9龙湖区政府关于印发龙湖区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汕龙府〔2011〕70号2011年8月12日10龙湖区政府关于印发龙湖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通知汕龙府〔2011〕71号2011年8月12日11潮阳区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潮阳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汕潮阳府〔2010〕64号2011年8月29日12龙湖区政府关于开展打击违法倾倒淤泥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汕龙府〔2011〕88号2011年9月30日13龙湖区政府印发汕头市龙湖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汕龙府〔2011〕9号2011年11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附件22011年度通过法律审查并在市政府公报公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2]199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9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
发布制度的意见
(汕府办〔2012〕1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汕头市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下称‘三统一’)”等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完善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登记、编号、发布、报备制度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拟稿,同时一并报送提请
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

(二)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文件,承办人员应先自行界定或商市法制局协助界定是否为规范性文件。

经界定为规范性文件的,应提交市法制局进行法律审查,市法制局在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书或者法律审核意见书中应作出“该文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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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检查情
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办[2011]21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02
【实施日期】2011.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检查情况的通报
(汕府办〔201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的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促进依法行政,2010年5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行全市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情况检查的通知》(汕府办传〔2010〕76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就2006年以来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情况认真组织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法制局组成抽查组对金平、龙湖、潮阳区和市环保局、人社局、物价局
等单位进行现场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制度运行情况总体良好
(一)各地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逐步提高。

多数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较为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管理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如市物价局等部门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法制机构具体抓,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工作得到较好落实,成效显著。

(二)规范性文件的配套管理制度逐步建立。

大多数单位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通过印发贯彻意见通知、出台工作规定等方式,指导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工作。

金平、龙湖区政府在2004年就分别出台了《金平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龙湖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物价局、住建局等部门在本机关的工作规则或公文办理制度中专门就规范性文件作了规定,这些都确保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统一发布工作有章可循。

(三)各区县政府基本都明确了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发布载体,并加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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