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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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

第一部分移民安置基本概念

1、大中型水库

水库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作用。有时天然湖泊也称为水库(天然水库)。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

按2000年水利部颁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总库容小于10万立米时称为塘坝,10—100万立米为小(二)型水库,100—1000万立米为小(一)型,1000万立米-1亿立米为中型水库,一亿立米(含一亿)以上为大型水库。中国最大的水库三峡库容393亿方,湖南最大的水库东江81亿方。

另:按装机来分,5万-30万装机的水库枢纽为中型,30万(含30万)以上为大型,5万以下为小型。

2、水库淹没设计洪水标准

水库淹没处理设计中不同的淹没对象(耕园地、林地草地、农村居民点、公路桥梁等专项设施)依据其重要性差异所采用的洪水频率或某种洪水标准。淹没对象越重要,采用的设计洪水标准越高。如现行规范规定耕园地淹没设计洪水标准采用2-5年一遇(当前湖南、江西采用2年,其他省份采用5年),居民迁移设计洪水标准采用10-20年一遇(全国基本采用20年),林地和未利用地按正常蓄水位平水调查。

3、移民安置

是指对非自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居住、生活和生产的全面规划与实施,以达到移民前的水平,并保证他们在新的生产、生活环境下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包括移民的去向安排,移民居住和生活设施、交通、水电、医疗、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安排,土地征集和生产条件的建立,社区的组织和管理等,是为移民重建新的社会、经济、文化系统的全部活动,是一项多行业、综合性、及其复杂的系统工程。移民安置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置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进展、效益的发挥乃至社会的安定。

4、移民安置环境容量

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在保证自然生态向良性循环演变,并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条件下,按照拟定的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通过对该区域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后,该区域经济所能供养和吸收的移民人口数量。某区域的环境容量与其资源数量成正比,如某村民小组的耕地越多,则该组容量越大;容量与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产出水平成正比,如同样面积的耕地,种植大棚蔬菜的容量比种植水稻的容量要大;容量与安置标准成反比,安置标准越高,容量越小。

第二产业安置移民环境容量计算只考虑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利用移民生产安置资金新建的第二产业项目,按项目拟配置的生产工人数量确定接纳移民劳动力的数量。

5、生产安置人口

是指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要重新安排生产出路的农业人口。计算公式:生产安置人口=涉淹村、组受淹没影响的主要生产资料÷该村、组征地前人平主要生产资料(不同质量或种类的生产资料可以换算成一种主要生产资料)。也可以这样理解:一个以土地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村庄,受水库淹没影响后,其生产安置人口占村庄总人口的比重与水库淹没影响的土地占该村庄土地总量的比重是一致的。生产安置人口在规划阶段,是一个量化分析的尺度,不容易落实到具体的人。

6、搬迁安置人口

是指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而导致必须拆迁的房屋内所居住的人口,含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搬迁安置人口=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影响处理区需搬迁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搬迁安置人口(如水库淹没后某部分人的基础设施恢复难度太大而需要搬迁的人口)+淹地不淹房需搬迁人口(生产安置随迁人口)。搬迁安置人口可以根据住房的对应关系落实到人。

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是安置任务指标,不是淹没影响实物指标。

7、水库库底清理

在水库蓄水前,为保证水库水质和水库运行安全,必须对淹没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地面附着物(林木)、坟墓、各类垃圾和可能产生污染的固体废弃物采取拆除、砍伐、清理等处理措施。这些工作称为水库库底清理。库底清理分为一般清理和特殊清理。一般清理又分为卫生清理、建(构)筑物清理(残留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5米)、林木清理(残留树桩不得高出地面0.3米)等三类。特殊清理是指为开发水域各项事业而需要进行的清理(如水上运动场内的一切障碍物应清除,水井、地窖、人防及井巷工程的进出口等,应进行封堵、填塞和覆盖。),特殊清理费用由相关单位自理。

8、水库回水尖灭点

建库后一定频率的洪水回水水位较同频率的天然水位要高出一定的差值,回水距离(距大坝距离)越长,该差值越小,当该差值低于0.3米时,可以认为洪水回水已经尖灭(即基本恢复天然状态),水库该断面处即为该频率洪水在该水库的回水尖灭点。

第二部分移民安置基本政策

一、现阶段我国水库移民基本政策

1、实行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

改消极补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持生产,把移民安置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使移民在搬迁后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生产资料和能力,使其生产生活条件能得到不断改善提高,实现移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开发性移民的理论基础是系统工程论,它从系统的、开发的观点指导移民安置工作。

1965年长江水利委员会林一山主任提出,他当时提出了“移民工程”的概念,指出要做移民安置规划和分配移民资金,通过开发荒山为移民创造基本的生产条件。1985年处理丹江口移民遗留问题时实施,1986年7月国务院在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的报告》的文件中明确提出,1991年写入国家移民条例。

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应该把握的几个关键:一是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二是使移民获得一定的生产资料而不是简单发放土地补偿补助费用;三是培训移民使其具有从配置的生产资料上获得收入的能力;四是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区分哪些属移民补偿费用,哪些属发展费用,不能把发展部分的费用放在移民补偿的账上。

2、前期补偿补助,后期扶持政策

有别于政治移民、赔偿移民的政策,基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出,并随经济发展不断调整前期补偿水平和后期扶持力度。我在联系株航时候,与世界银行水库移民专家张朝华交流,他介绍目前世界上水库移民基本上分为三种模式:经济落后、政治上专制的一些小国家基本采用政治手段移民,欧美发达国家采用赔偿移民,部分国家如中国采用前补后扶移民;同时他说世界银行非常认同中国的水库移民政策,体现了政府对移民长期负责。

前期补偿:土地补偿价格,按湘政发[2009]43号文发布的片区价格采用;房屋按重置价格(涔天河可研标准:水田23251元/亩,砖混房屋590元/平);城、集镇迁建和专项复建按三原原则(原标准、原规模、恢复原功能;湘政发【2010】9号文件规定:专项设施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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