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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由居民、领土、政权、主权构成 (二)争取解放(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三)国际组织 (四)个人——个人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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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Hale Waihona Puke 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指的是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效 力通过何种形式表现出来。 国际法的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 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
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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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 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法的编纂 ➢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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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国际法的概念
1.概念 International law (or) Public
则、规章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不同于立法。 ➢ 国际法委员会简介:(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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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 自然法学派:良知、理性、人类共同的法律意 识。
➢ 实在法学派:国家意志 ➢ 折衷学派:格老秀斯学派将国际法分为,自然
国际法和实在国际法 ➢ 新自然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纯粹法学派 ➢ 新实在法学派: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 ➢ 我国国际法学界通说:各国协调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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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
➢ 编纂(codification),即国际法的法典化。通 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文化和系 统化,以消除其缺乏精确性的缺点。
➢ 分类: ✓ 形式上分类:全面法典化、个别法典化; ✓ 依编纂者:官方编纂、非官方编纂; ✓ 依编纂范围:全球性编纂、区域性编纂。 ➢ 理解:编纂严格意义上指现有国际法原则、规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 ➢ 现代国际法——20世纪初经过二战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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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 国际法主体的两种迥然相异的观点: ▪ 只有国家才是国际法唯一主体;
代表人物:安吉诺第(意大利)、施瓦曾伯格 (英)、斯佩尔杜蒂(意大利)、平托(斯里 兰卡)、王铁崖(中)、周鲠生(中)等。 ▪ 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主体。 代表人物:塞尔、狄骥(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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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三、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 体系。
1、法学理论分析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则描述的解析
2、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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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 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
乌尔比安 以法律调整公共关系还是私人关系作 为标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法律分类 的基本标准,构成罗马法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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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二、国际法的特征
1、主体——主要为国家。 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 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 4、效力——缺乏强制执行性,不同于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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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一)一元论
论据: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二)二元论 论据:
(三)我国学者的普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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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一)从国际法方面看 (二)从国内法方面看
三、我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因此有人认为国际法为“弱法”,甚至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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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奥斯丁(John Austin)【英国实证主义法学派奠 基人】 ——
“国际法的规则与原则并不是由一个最高政治长官制 定的,而且没有规定任何法律制裁来保证其规定 的遵守,因此国际法不具有法律性质”。
思考题:分析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不是法?
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
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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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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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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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概念: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
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 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诉讼程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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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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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
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
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
1864年丁韪良将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国际法名著
《国际法原理》译为中文,称《万国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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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3 .国际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法——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管辖权的选择 国际私法——冲突法
准据法的选择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
international law
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 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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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2.国际法概念的历史发展 市民法(jus civile)
古罗马 万民法 (jus gentium) 近代国际法的前身,后
称万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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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格老秀斯(Grotius荷兰)【近代国际法奠基人】 ——“万民法,是指其拘束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
意志的法律”。 近代国际法中,万民法西方翻译为万国法(law of
nations)。 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法学家 边沁(Bentham)
正式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一概念。 清末,国际法被介绍到中国,仍使用万国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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