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提高燃气应急处置能力……日前,省司法厅发布《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主要就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管理、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通过采取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和设施安全运行监管,实施相关人员培训以及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等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并对各类燃气供气量、市场需求量进行预测,建立健全预警制度。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生活用气,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因施工、检修、更换设施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避免对用户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并逐步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行政府定价的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合理确定,并依法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