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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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同类资产批量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各控(参)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各子公司负责本公司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各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详细的记录,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和使用情况等综合信息。负责编写固定资产编码,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

自行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采购工作,办理固定资产验收、调拨、处置等手续,牵头固定资产盘点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维修工作,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情况表,负责保存相关资料。

第六条各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编制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申请、维修申请、报废申请等手续,配合行政管理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调拨、处置等手续,协助行政管理部做好固定资产盘点,按照“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财务用固定资产卡片,审核固定资产发票、合同及相关手续等,办理固定资产购置资金拨付,配合行政管理部做好固定资产盘点,做到账实、账表、账卡相符。

第八条公司纪委、监事会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切实执行制度,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依规处理。

第三章分类和折旧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专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具体内容如下:(一)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办公房屋、业务房屋、商业经营房屋、职工宿舍、车库及附属设施、其他构筑物等;

(二)专用设备:电力设备、测量仪器、测绘仪器及其他专用设备;

(三)运输设备:轿车、越野车、皮卡车、工程作业用车及其他运输工具;

(四)电子设备:计算机设备、监控设备、通讯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制图设备、摄影器材及其他电子设备;

(五)办公设备:台桌椅、沙发、书柜、文件柜、密集架、空调及其他办公设备;

(六)其他:后勤用品等。

第十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为10年;

(三)运输设备,为4年;

(四)办公设备及后勤用品,为5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当月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不高于5%,预计净残值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采购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现有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次年工作安排,提出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列出计划购置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算价格、用途等情况,购置大型专用设备应当进行经济效益分析。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于年末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行政管理部负责收集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采购计划,交项目管理部统筹汇总,经董事会批准后,纳入次年财务预算,未编制购置计划或计划未批准,严禁自行购置;如需计划外购置的,需书面申请说明购置原因,上报公司特批。

第五章购置与验收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购置参照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重大资产购置必须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管理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执行。资产购置行为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防止购买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由项目管理部统一组织,通过实施招标采购;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按照“货比三家,低价成交”的原则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方式由申购单位(部门)报领导批准后自行组织采购和管理,并邀请纪委、

监事会派员参与监督。

招标采购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内控制度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以上规定必须进行统一招标采购的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招标;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达到5万(含)以上由公司项目管理部统一组织和管理。

询价采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服务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选择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供应商,可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进行询价,原则上应当做到货比三家。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购置流程:资产使用部门填写《采购申请单》→确定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确定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送货上门→组织验收→财务部审核相关资料付款。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到货后,由行政管理部、法务审计部、资产使用部门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对购置资产进行验收核实,检查数量、质量、型号规格等是否符合购置要求。

验收合格后,行政管理部开具《验收报告单》并登记台账,资产使用部门领取使用。行政管理部应及时将采购申请单、采购询价表、采购合同、固定资产验收表及发票等一起送交财务部付款入账。

验收后发现有问题,涉及违反合同或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需要索赔的由法务审计部在诉讼时

效期内按规定程序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购置过程中所有重要文档,包括采购申请单、审批文件、招选文件、合同、协议、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应当统一归档保管,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保管。

第六章日常管护

第十九条各资产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大型专业设备应当实行定人、定机操作,由操作者全面负责使用、维护、保养及安全,严禁日晒雨淋,贵重仪器必须有防尘、防潮、防高温,防震动措施并定期检查与维护。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人员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人员调岗、离职、离退休,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将其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完毕。

人员调岗,其保管和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原则上随本人一起调动,按照内部资产调拨处理,调动所涉及单位应对调入调出资产进行检查,办理好交接登记工作。

人员离职,其保管和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应当一律交还到行政管理部,行政管理部负责检查交还资产是否与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卡片记载一致,如有遗失、人为损坏或配件缺损,离职人员应当照价赔偿,离职人员未交还所保管和使用的规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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