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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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在诉讼中除了上述权利以外,还有一个拒绝 作证的特权问题,又称证人特权。在外国的证据法中, 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是证人作证原则的例外,按照特 权所保护的内容进行划分,拒绝作证权包括配偶、近 亲属特权、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特权,职业特权和公务 特权等。关于拒绝作证权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我国立法与外国的立法差距甚大,亟待加以研究解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以下主 要特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能是 真实的,有可能全面、直接地反映案件事实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虚假的 可能性较大,往往真假混杂。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具有 上述特点,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诉讼中要正确 对待这一诉讼证据,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既不 能对其一概不信,也不能盲目相信,一定要同其 他证据互相对照,互相印证,经过查证属实,才 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是指对证据必须依 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 每个证据收集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 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 个基本属性。这三个属性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 客观性和关联性涉及的是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 涉及的是刑事证据的形式。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 实际上就是我们收集、审查和判断每一个证据的基 本标准。
证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主要有: 1.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2.证人有向司法工作人员如实陈述和回 答所提问题的义务。 3.证人有义务保守公安司法机关向他询 问的情况以及他所陈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外 界泄漏。
证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司法工作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 他们出示公安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 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3.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 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4.证人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和在整个 诉讼阶段对自己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密。 5.证人对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 有权提出控告。 6.证人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的,证人有 权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 7.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要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 8.证人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要求补偿因到庭作证所支出的 费用,以及所减少的劳: 物证是检验言词证据是否真实的依据。 物证是制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力武器, 也是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的有力手段 物证,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使公众了解作案的手 段、方法、原因、结果,可以帮助公众充分认识双 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所在,以充分发挥诉讼的宣传 教育作用,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
第七章
证据
本章要点: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分类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与意义
一、证据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是指证明的凭证。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 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 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 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 笔录;(7)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 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上述规定,对刑事诉讼证据应作如下理解: (1)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来看,刑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 事实;(2)从证明关系来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 据,是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3)从表现形式来看, 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七种表现形式,刑事诉讼证 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
二、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制度
程序正义同样是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支柱。 所谓程序正义,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 的价值目标。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结合,构成司法正义即司法 公正。 按照程序正义的理论和要求,作为规范证据资格、证据的 收集和审查判断,以及司法证明活动的规则体系的证据制度, 也必须体现程序正义的“过程价值”。 把程序正义作为刑事证据的理论基础,既是刑事证据制度 本身的体现和要求,也是时代发展的呼唤和必然。程序正义是 刑事证据制度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
二、书证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 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诉讼中的书证具有以下特征:(1)表现形式及 制作方法的多样性。(2)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 的思想必须同案件相关联,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的全部或一部分。(3)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 思想,是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的。 书证和物证的证明力特点的不同:物证主要 是以其外部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书证则是以其 内容来证明案情的。
但是,在有些案件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 害人的陈述可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其具体表现有:(1) 由于深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产生了报复心理,情绪偏激, 夸大事实情节,导致陈述的虚假性;(2)在一些案件中,由 于被害人精神高度紧张,观察不细,记忆模糊,而导致陈述 不清,甚至是主观臆断的虚伪陈述;(3)个别被害人出于个 人私利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无事生非,陷害他人,制造 虚假陈述诬告陷害他人;(4)有的被害人出于个人的种种考 虑,如前途、名誉、家庭关系、子女利益等等,羞于出口, 不敢理直气壮地揭露犯罪,期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5) 由于被害人出于亲情或者因请客送礼,或者受外力干扰,威 胁恐吓,而作出了虚假陈述,等等。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司 法工作人员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由于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特殊性,即他是犯罪行为 的直接受害者,又与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行为有过直接 或间接的接触,因此,被害人的陈述可以为案件的侦 破提供线索,协助侦破案件,确认犯罪人,证实犯罪 事实,在诉讼证明中,可以鉴别真伪,排除矛盾,使 案件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同时,它对控诉 犯罪,教育群众,具有更为生动、具体和深刻的作用。
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有下 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 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 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一、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 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 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 以及其他能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等。 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 证据相比,其客观性、真实性更大。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 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 其证明作用,物证却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 物证的证明力按照物证的不同形态,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 件事实的关联性,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另一种情况是,凡没 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 事实的关联性来发挥证明作用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 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 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 人,不能作证人。” 要正确理解证人的资格,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 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 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4.证人具有人身不可代替性。 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 资格。 6.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的证人”。
二、证据的本质特征
刑事证据的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证据的客观性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 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 移而存在的事实。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 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三)证据的合法性
第二节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 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 认定案情的制度和规则体系。 其主要内容包括什么是证据,哪些主体应当 提出证据,怎样运用证据进行诉讼,诉讼中的证 明应当达到什么标准和程度等。
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刑事证据制度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是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首先,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 的基本观点,应当坚持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认识的,并 应当积极地去发现证据,收集、固定证据;同时,根据存在与意识、 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坚持唯物论的反映论,尽量使主观符合客 观,努力获取正确的认识,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 其次,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矛盾的普遍性和事物的普遍联系的基 本规律,运用对立统一的认识方法,深入地研究和吃透案情,把握 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的关联性,把握证据和证据之间的关系,把握 证据的证明体系和证明标准,排除矛盾,排除假证,以查明事实。 另外,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认识规则,沿着“认识一实 践一再认识一再实践”而不断地深化认识,去伪存真,由此及彼, 由表及里,深入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逐渐达到理性认识,把握 案件的事实真相。
书证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和所表达的思想来证 明待证事实的,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 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 (2)书证同其他证据相比,其证明力更强,书 证往往比较准确地反映出所需证明的案件的有关 事实。
三、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 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真 相的陈述。 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能够用以查清案件真相的一 切事实。 证人证言属于言词证据,它同实物证据相比,其 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但客观性较差。 证人证言应当用言语口头形式提供。在口头陈述 的基础上,证人请求书写证言的,办案人员应当允 许。必要时,办案人员也可以要求证人亲笔书写证 言。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判断。 鉴定结论的特点: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 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要 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因此,鉴定结论是一种具有科学 根据的意见。 (2)鉴定结论是公安司法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 派或聘请鉴定人而作出的书面结论,由于鉴定人是公安司法机 关有选择地指派或聘请的,具有可代替性,因而鉴定结论也具 有可代替性。 (3)鉴定结论的内容是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 判断结论,而不是对有关事实作出的法律评价,并且是在案件 发生后形成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 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口供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并就有关事 实所作的供述。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 解。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举报他人犯罪行为 的陈述,也叫攀供。
三、证据的意义
1、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刑 事诉讼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 2、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 理,以及定罪判刑的依据,是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3、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 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 4、证据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是实 行辩护的重要手段。 5、证据是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