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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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成因及对策

徐娇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会计系财务管理,南京210044

摘要:目前我国银行业存在着巨大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的处理,关系到我国银行业改革和我国的金融安全,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现状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减少不良贷款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理对策

一:什么是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是指债务人不能或有迹象表明债务人不能按贷款协议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具体而言,问题贷款就是银行贷款五级分类中的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次级类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的经营收入无法保证其足额偿还本息。可疑类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业、也肯定会造成一部分损失。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和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任然无法收回,或者只能收回及少部分。二:不良贷款的现状

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的主要银行, 80%以上的问题贷款来自于国有商业银行。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问题贷款情况表

如图所示:其中最多的是中国工商银行876亿美元占贷款比重的21. 5%。占当年GDP的6. 2%,最少的是中国建设银行,但问题贷款也达到235亿美元。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合计2334亿美元,占贷款比例的20. 4%,占03年GDP的16. 5%。

近年来虽然问题贷款余额和问题贷款率出现“双降”,但数额仍然巨大。根据CBRC(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数据,截止2007年12月底,银行未清偿问题贷款达到12684. 2亿元,占全部贷款比例1.67%,占07年GDP比例5.14% (07年GDP为246619亿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未

清偿问题贷款达到11149. 5亿元,占银行未清偿问题贷款比例87.90%,而且还不包括各家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

三:不良贷款的成因

1.市场风险

1.1经济周期的影响。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由于受技术进步的影响,任何一种经济形式都会呈现出周期性,在经济繁荣和萧条之间波动。银行的问题贷款也存在这样的规律,经济萧条时期,借款人获利能力普遍下降,预期收入往往不能实现,容易出现财务困难,问题贷款产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反之,在经济繁荣时期问题贷款产生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1.2财政货币政策的影响。当政府采取宽松的财政货币政策时,社会需求增加,企业的产

品容易销售出去,出现问题贷款可能性比较低;反之,当政府采取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时,出现问题贷款可能性就比较高

1.3政府过度干预。政府干预经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过度参于经济活动。二是

政府以间接融资为主,使银行成为“准政府机构”。通常政府按照既定的产业政策,指令银行对企业进行贷款支持,根本不考虑银行本身的效益和安全,这就为问题贷款埋下了隐患。

2.信用风险

2.1借款人风险。借款人未来能否盈利或取得收入直接关系到贷款能否按时偿还。但

借款人未来的盈利和收入受多种因素影响,往往是不确定的。

2.2担保风险。担保风险就是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担保方也不能偿还,或不具备担保资

格的不确定性。这也是银行贷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的重要原因。

3.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和信贷操作风险

3.1银行经营管理问题。一是银行的信贷体制问题,许多项目虽然集体审批,担责任不

够明确,出了问题责任不清。二是贷款决策缺乏科学的信息咨询系统,通常是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静态分析多,动态分析少;立足区域性分析多,站在全局性分析少。

3.2信贷操作风险。具体而言,就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信贷政策和操作规程

发放贷款;对到期贷款催收不力;对担保缺乏有效的控制;对单一客户或特定行业贷款过于集中;贷款期限不合理等等。

四:不良贷款的管理策略

1.赋予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对不良资产的折价处理的权利和对不良资产的投资权利。按照现行《贷款通则》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这一规定,制约了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打折出售方式的运作。因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修改这一规定。只要商业银行建立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就要同时赋予商业银行折价处置不良资产权利。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些规定事实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组建专门化公司的可能性,制约了商业银行作为市场主体利用资产重组、资本工具和资本市场、利用资产证券化、信托、持有股权等金融创新方法处置不良资产的运作。因此,要尽快修改《商业银行法》中相关规定,赋予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中的投资权利。

2.商业银行要建立不良资产市场价值测量与定价制度

不良资产市场价值测量是不良资产定价的基础。不良资产定价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均很强的工作,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专门的制度和业务处理流程,从基础环节防范道德风险。根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评估方法,对不良资产进行市场价值测量。在此基础上,采用综合因素分析法、交易案例比较法、德尔菲法以及实行集体审议、上级行审议等方式,对拟处置的不良资产项目科学、合理定价。

3.资产证券化

通过证券化手段处置不良资产,不仅可以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提高资产处置效益,也能促进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加快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尤其,通过证券化方式,商业银行既拓展了自身业务,也积累到了资本市场一定的运作经验。

对于不良债权以及部分经过债务重组等方式转换而来的债权,商业银行可以按贷款额度、担保方式、地域分布、行业类别等分类标准,挑选一部分资产并可与实物资产组成不同资产池,委托或者出售给SPV(特殊目的机构),该机构再以这些资产为支持,发行较高收益债券,证券化方案可考虑按如下程序设计和操作:

3.1依据市场条件,选择一定债权与实物资产组成不同额度相同类别的资产池,通过

公开竞争或协议等适当方式委托或者出售给spv(相当于“特殊目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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