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立法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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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 国外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立法例研究国外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立法例研究一、标准制定战略 (一)美国长期以来,美国推行的是民间标准优先,同时鼓励政府部门参与的标准化政策。

其标准化体系由联邦政府标准体系、以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为协调中心的国家标准体系、非政府机构(民间团体)的专业标准体系三部分构成。

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是美国政府认可的全国性标准化机构和国家标准协调中心,它是一座架设在联邦政府和民间标准化机构之间的桥梁,通过它,政府有关部门和民间团体的标准化活动得以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美国国家标准的产生有三种方式:

ANSI 设立专门委员会自行制定国家标准、对相关机构制定的标准通过投票表决认定为国家标准、直接将行业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

在欧洲标准化战略的强大压力下,美国于 2019 年 9 月发表了美国国家标准化战略,进一步加大美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力度,提升美国在国家标准化中的竞争力;力争承担更多你的 ISO/IEC 秘书处工作;大力推介采用事实标准。

为了确保提交 ISO 的标准提案符合美国的利益,1997 年 12 月ANSI 理事会批准了《美国参加 ISO 国际标准化活动程序》,其核心内容是核心内容是由 ANSI 以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者通过民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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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在广泛听取国内各利益方观点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 ISO 技术活动新领域中美国的立场或者向 ISO 提交符合美国立场的提议ISO 活动新领域的书面请求,之后再通过选择或成立参与 ISO 标准制定的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的方式让最终制定并通过的国际标准符合美国的立场。

(二)欧盟为了进一步实现欧洲标准向国际标准的转化,2019 年 7 月 26 日,欧盟公布《欧洲关于国际标准化的策略原则》和《关于标准及合格评定盟外贸易政策通告》,对欧盟借助标准化拓展国际市场提出了具体政策方针和工作安排。

其主要内容包括:

(1)通过 WTO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消除壁垒和开放市场;(2)通过多边和双边合作协定,拓展市场;(3)通过对第三世界的技术援助,促进其建立对欧盟友好的管理体制,进行标准协调。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气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是具体代表欧盟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机构,1998 年 10 月,它们同时发布了 CEN2010 年标准化战略和 CENELEC2010 年标准化战略,战略的核心是:

充分利用 ISO/CEN维也纳协定和 IEC/ CENELEC德累斯顿协定,制定国际标准。

ISO/CEN维也纳协定和 IEC/ CENELEC德累斯顿协定是欧盟为了实现利用欧洲标准化来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目的,1991 年由 ISO 与CEN 之间、IEC 与 CENELEC 之间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

---------------------------------------------------------------最新资料推荐------------------------------------------------------ 这两个协议的基本原则是:

①尽一切可能确保国际标准和欧洲标准的相等;②确保国际标准与欧洲标准相等的方法。

维也纳协定和德累斯顿协定使欧洲法规和欧洲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推动了国际标准化的发展。

1 (三)日本日本确立了由政府机构组织制定、颁布、实施国家标准(JIS 标准和 JAS 标准)的方针。

多年来,日本国内标准化主管机构虽经多次变更,但一直置于政府控制之下。

而由政府部门组织制定的国家标准(JIS 标准和 JAS 标准)是自愿性质的,从而形成了与美、欧等不同的以政府为主导的标准化管理体系。

为了适应来自美、欧的国际标准化的巨大压力,日本工业标准委员会(JISC)在 2019 年向政府提交了一份包括加强国际化标准的战略文件,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内标准的国际化、创造有利环境,培养标准化专门人才并进行标准化研究、促进私营企业的标准化活动、支持有

1 杨帆:

技术标准中的专利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2006 年,页 118-122 助于建立技术标准的专利联盟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即公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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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无歧视,是标准化组织(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SSOs)多年来的一项知识产权许可政策,通常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许可过程中所遵守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

但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协会并未界定 FRAND 许可的具体内涵,而是将届时的工作留给了司法人员。

(一)假想谈判理论与 Georgia-Pacific 因素假想谈判是指专利权人可以接受的最低价格和潜在侵权人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之间为许可费区间,当事人在这一区间内商定最终的许可价格,许可协议便可以达成。

当然,假想谈判理论中并非所有的谈判都不会突破双方当事人的底线。

当专利权人能够接受的最低许可价格高于潜在侵权人愿意支付的最高许可费用时,谈判破裂;最低价与最高价之间形成谈判破裂区间,许可协议自然无法达成。

在谈判破裂的情况下,美国法院多项判例支持侵权人按照专利权人能够接受的最低许可价格。

尽管侵权人实际支付的许可费超过了其在假想谈判中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但美国法院仍然坚持这样裁决,理由是专利权人能够接受的最低许可价格能够更加充分补偿专利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害。

在具体许可费的确定上,美国地区法院在Georgia-Pacific 公司案中提出了15 个影响专利许可费用的因素,被称为Georgia-Pacific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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