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单能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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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送货单能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那如果没有签订买卖合同,只是有送货单,那么送货单能够作为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据呢?本文介绍了有关送货单能否证明合同成立的一起案例,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

【基本案情】

吴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了姜某的店铺装修工程。2012 年8 月3 日,吴某向陈某购买瓷砖,2012 年8 月25 日,陈某将价值4600 元的瓷砖运到姜某店铺,姜某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所收瓷砖被用于姜某店铺装修。2012 年12 月,陈某以姜某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请法院判令姜某支付瓷砖款4600 元。

姜某辩称,其从未向陈某购买过瓷砖,其将店铺装修工程以包工

包料的方式交给吴某,瓷砖也由吴某购买,姜某在送货单上签字

只是确认瓷砖有送到店铺,其与陈某没有发生瓷砖买卖关系,请求驳回

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永安法院审理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

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陈某主

张与姜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是陈某未

能在举证期限内向该院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故判决驳

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送货单只是买卖合同成立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货物交付的事实,并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若要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须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本案中,陈某持有姜某签收的送货单,可以证明姜某实际接收了瓷砖,但吴某向陈某购买瓷砖的事实,陈某并未能证明吴某是受姜某委托而向其购买瓷砖的。意思表示一致是买卖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陈某未能证明与姜某就瓷砖买卖达成合意,自然不能推导出陈某与姜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之所以诉请姜某给付瓷砖款,是基于姜某在送货单上签收且瓷砖是用于其店铺装修之事实。从表面上看,容易得出姜某购买瓷砖自用的事实,但是进一步分析法律关系,可以看出,陈某与姜某之间并未就瓷砖买卖达成合意,故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姜某签收瓷砖并将瓷砖用于其店铺的装修,其间包含了陈某与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吴某与姜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代为接收瓷砖)及承揽合同关系(吴某以包工包料方式装修姜某店铺)。陈某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诉请吴某给付瓷砖款。此时,

法院可以综合陈某与吴某之间购买瓷砖的事实以及吴某与姜某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承揽合同关系等证据,来认定陈某与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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