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及其发展趋势——金融法的现在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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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及其发展趋势——金融法

的现在和未来

一、美国金融危机与金融论、金融改革关系史

美国现代金融体系的立是从1907年的第一金融危机开始起步。世之初的经济大危机促使美国开始强联邦的集中监管,于1913年通过了联邦储备法》,并在次年建了包含联邦储备局区域性联邦储备银行和员银行的联邦储备系。[1]但在联邦备银行成立之初,仍然采用原的银行自由经营原则,美银行数量急剧上升。1927美国通过了《麦克顿法》,取了《1864年国民银行法》禁止国民银行承销股票的规定,虽然这种更加自由化的革带来了1928的美国股市的虚假“繁荣”,但仅一年之后,持续5年多的大机爆发。危机导致美国约49%的银行倒闭。[2]在危机面前,罗斯福通过强监管开启了新的监管时代,以1933年银行法和《1933年证券法》代表的立法标志着新监管时的来临。与此相伴随凯恩斯在1936年出版的《就业、息和货币通论》中提出了所谓的国家干预理论”,该理论认为虽然括金融市场在内的自市场机制尽管从整上讲是有效的,但自由市场本自利的天然缺陷会扭曲这种制使其失灵,这决定了政府市场的必要性,为保证金市场的正常和高效运转传统中央银行的货币制应转向货币政策,安优先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在美国,里根总统期倡导的以货币供给和货币为济核心的里根经济学为主导这一时期的金理论,该理论在金融监管上主放松金融市场管

制。在这一期还存在诸如特殊利益论、监管俘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以及以哈耶克为代表的由银行制度学派等学派,其共同特点就是强调效率优先应当为为金融监管基本取向。在这理论推动下,为推动经济复苏美国会批准了《放松存机构管理和货币管制法》(1980)、《加恩—圣日法》(1982)等些法律,赋予商业银较大的经营范围和空间而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更是取消了自1933年来建立的“分业经”监管模式,推行以效率为首要值的“混业经营”模式,从将使美国金融业迈入一个新的由金融时代。伴随这一自由化进程,以信用衍生工具手段、以效率为最高目的华尔街精英为世界创造了一虚幻的金融神话,这种空中阁式的经济发展模式为美国的经济溃埋下了祸根,尤其布顿体系的崩溃为金融风险的世界开了闸门,最终导致以2007年次贷危机为导火索的世界金融机。在新的危机面前,“政府市场经济守夜人”的新自由主义监理念被现实打击的灰头脸。这时,强调社会公众利益金融市场最大利益(20世纪30代提出)的主张开始受到人们重视,该理论“将金融监管为消除金融市场完全竞争下的市破产的消极后果的手看待,是为消除市场破产能导致的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其信息不对称等后果而立”。[3]而且认为金主体作为企业法人,是独的市场主体,并且拥有事实上垄断地位,而且其经营产品是高度信用化的货币所以要承担一定的“社会任”。在这种情况下,2010年7月美国公布《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费者保护法》(也称为《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其核内容是强化美联储权和责任以及设立新的消者金融保护局。由该法案的重要性,它被喻为可媲1933年《格拉斯-斯蒂尔法案》的新

监管时代的表法案。

综上见,美国金融史就是一部机与管制法制并行、理论与践互动的历史,期间济的繁荣与否、金创新的水平高低决定相互之间的关系。二、次贷危机的美国金融改革

2007年金危机以来,在推出多项救措施后,奥巴马政府出的《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建金融监管》议案获参众两院通过,并正式定名为《2010年华尔街改和消费者保护法》。该案作为后金融危机时代融监管的代表性法律,在政府作社会公共利益代表和金融企业体社会责任理念指导下,一方面化美联储的监管地位,另一方面护消费者合法地位其内容主要可归纳为下面几方面

(一)监管主和监管职能变化

1.美联储监管地位和职能进一步得强化美国此次的金改革法案,通过赋美联储对“非银行”类银的监管权及对一类金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权,扩大了美联储监管权力,而且调这种监管的范围囊括各类银行,论其是否实行存款保险、无论其营是否受到特别法案的限等。该法案之所以强化美联储“非银行”银行和类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监管,尤其将原来属于SEC监管范围的对证券经纪/交易商公司的监管权和对对基金和其他私人资本基金监管权全部划归美联储一监管,目的在于免多头监管的漏洞,“就是要将美储打造成为系统风险监管者,由其对‘非银行’银行和类金融控股公司制定审慎标准和管。”[4] 2.成立的职能监管机构,完善监权限1999年以“混业经营”取向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虽然已经将美联储作为本监管者地位提到但对长期

分业监管模式各职能监管机构权限的分并不完善。新的监法案在打造美联储为系风险监管者的基本取向下,把原对联邦注册的银行机构的分割监管行整合,成立了全国银行监管局(NationalBankSupervisor),这一新机构系“将货币理署与储蓄机构监理局合,在财政部中设立具有独立地位,负责从事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联邦分支机构及代表处执照发放,并负责所有的联邦发照存款构和所有外国银行的联分支机构及代表处进行审慎监管规制。”[5]另外,新法案还财政部设立了联邦层面的全国保险公室,该机构是首次在邦政府设立代表全国险公司的机构,其责在于收集各种涉及保险业的信息并进行识别其中在的危机和风险,并在综合评估后已经类似于“一类金融股公司”的任何保险公司向美联储出监管建议;该保险办公室还被授与其他国家一起在国际保险监者协会(IAIS)中缔结国协议,并增进保险规制的国合作。

新法案对于仍然留的SEC和商品货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者地位相应职责的同时,在保投资者、确保市场诚信及增进格透明度等基本公共政策目标导下,搁置关于场外生品究竟是期货抑或证券的争议提出要进一步协调期货与证两大机构对市场的规制方法和准。当然,为便利在各监管机关信息沟通,新法案还求设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全的系统性风险,对各自市场中出现的金融漏洞和行能够做出相同的监管和规标准。

二)设立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费者金融保护局

新法案在继过去通过金融监管对金融主体市行为规制的基本思路基础上在监管模式上增设统一的消费金融保护局。该机构的设置是从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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