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制度优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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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事仲裁具有以下一些本质特点: (一)商事仲裁的主体为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不能提交商事仲裁程序解决。
(二)商事仲裁的争议事项或者商事仲裁的范围为平等 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 我国《仲裁法》没有对何为“商事”一词作出明确的具 体的定义,实际上,在我国只要法律未禁止,平等主体 之间从事的经济贸易等活动若产生争议都可以通过商事
第一节 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四)商事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因此,到目 前中国已设立了185家仲裁委员会。
这185家仲裁委员会在管理上没有任何行政上或者别的 什么隶属关系,在受案范围上也没有什么地域上的限制, 所有仲裁委员会都是平等的,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国内 任何一家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三,商事仲裁必须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的程序规 则进行,即依据程序规则原则。
第一节 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第四,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即一裁终局原则。
二 商事仲裁在国外的发展 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仲裁为解决商事争议为有效方法 的当推英国。1697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 典;法国于1809年在其《民事诉讼法典》中设有仲裁专 篇;德国于1879年在其《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商事 仲裁程序;192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仲裁法》, 1926年实施。
最早成立国内仲裁机构并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世界
第一节 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著名仲裁机构亦当推英国。英国于1892年成立了伦敦仲 裁院。10年之后,瑞典于1902年成立了瑞典斯德哥尔摩 商事仲裁院。瑞士于1911年设立了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美国于1922年成立了美国仲裁协会。中国在1956年成立 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59年成立了中国 海事仲裁委员会。
第一节 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作为解决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 商事仲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商事仲裁由当事人自愿依据其订立的仲裁条款或 者仲裁协议提起,不由公权力制定或司法权力赋予,是 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由处分并行使其民商事权力的活动, 即遵循当事人遵循意思自治的结果。
第二,商事仲裁交由非行政非司法的独立的第三人/wenku.baidu.com 构进行审理和裁决,即第三人居中裁断原则。
四 商事仲裁的特点及优势 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如诉讼)相比,以仲裁方式解 决商事争议尤其是国际商事争议,具有以下特点及优点:
第一节 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一)仲裁时协议管辖,不是法定管辖 仲裁的本质是私权性,没有公权性。
1.仲裁协议是商事仲裁的基石 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国际商事争议的首要条件是双方 当事人之间必须自愿达成将商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 面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
第一节 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 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 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因此选定的仲裁委员 会是仲裁协议的必备内容。 2.没有规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协议将为无效的仲裁 协议。 《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 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 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 中国商事仲裁制度 中国商事仲裁制度最初只有国际商事仲裁,其标志是50 年代中后期成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中 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并实施,意味
第一节 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着中国商事仲裁制度从此有了法律作保障,也意味着中 国商事仲裁制度从此包括两个部分:国际商事仲裁和国 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我国《仲裁法》以排除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不许仲裁事 项,即凡属于人的身份发生之法律关系事项导致的纠纷, 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不得提起商事仲 裁;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得提起 商事仲裁。
(三)商事仲裁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书面仲裁 协议 商事仲裁为协议管辖原则,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书面仲 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不能排除司法管辖。
商事仲裁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
第五章 商事仲裁制度 第一节 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第二节 仲裁协议与仲裁管辖权 第三节 仲裁程序与仲裁裁决 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第一节 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仲裁一直是解决商事争议特别是国际商事争议的首选 方式。商事仲裁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产生,是合同 当事人依法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结果。 商事仲裁制度是司法制度的内容之一。 一、商事仲裁的概念 仲裁(arbitration),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 在合同中预先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双 方共同协商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产生的 争议提交给当事人各方都同意的第三者(临时仲裁庭 或者常设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进行审理, 并作出对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的终局裁决 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2.仲裁管辖不是法定管辖,是当事人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 权利的结果 仲裁管辖为协议管辖是针对法院的诉讼管辖为法定管辖 权而言的。所谓法定管辖,即因法律规定而享有对案件 的管辖权。法院对民商事案件享有的诉讼管辖权是法律
第一节 商事仲裁制度概述
规定的,而以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则不是法律规定 的管辖权,而是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的管辖权,因 而认为仲裁是当事人双方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结 果。 3.仲裁管辖具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一旦自主协商达成将其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或者 其他财产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仲裁协议,这种协议便产 生了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负 有将争议提交于仲裁解决的义务,法院则负有不得受理 含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合同项下争议的义务。 (二)中国的商事/国际商事仲裁为机构仲裁,没有临时 仲裁 1.仲裁协议内容必须规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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