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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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就业促进法》对于起诉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应属于何 种起诉类型等都没有规定。针对上诉情况,本文建议采取如下措 施:
第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现实中,受歧视一方很难收集到 相关证据,而用人单位也很容易以其他貌似合理的理由来掩盖自 己的歧视行为。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受害者认为用人单位存在就 业歧视,雇主须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如果雇主不能提供 有效、客观的证据来证明差别待遇是工作必需,则可判定歧视成 立。
清世祖实录(卷一一七) 清世祖实录(卷六十三).第 449 页. 清顺治朝题本(刑罚类).335 号.
清世祖实录(第 85 卷).第 22 页,第 7 页,第 19 页. 任珍案残档(卷三十). 清世祖实录(第 86 卷).第 5-9 页. 清世祖实录(第 81 卷).第 17 页. 清世祖实录(第 84 卷).第 3 页. 魏裔介.请解责令州县疏.皇清奏议(卷五). 清世祖实录(第 88 卷).第 18、19 页. 清世祖实录(第 90 卷).第 8 页;第 23 页. 谈迁.北游录.纪闻(下). [美]拉铁摩尔.中国的内陆和边疆.唐晓峰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年版.第 96 页. 清太宗实录(卷三十四). 李民冤.建州见闻录. 汉译满洲老档 10.故宫周刊.第 443-448 期. 清世祖实录(卷二十六). 论语·子路. 清顺治朝题本(刑罚类).1395 号,710 号.清内阁档案·咨.485 号. 清世祖实录(卷八十五). 清世祖实录(卷七十六). 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三).
故逃人法为汉族地主痛恨,汉文人书写历史时也必然会予以 强烈抨击。今之学者通过史书再观逃人法,定要回到当时情境,从 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综合探查,才能突破文字局限,了解其情。
注释: 清世祖实录(卷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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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世祖实录(卷八十七). 清世祖实录(卷一一三).
大清会典(康熙,卷二十一). 赵岗.中国土地制度史.新星出版社.2006 年版.第 270 页,第 226 页.
一、就业平等权的内涵及性质 (一)就业平等权的内涵 就业平等权,是指就业机会上平等的权利。它包含三层意 思,一是公民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二是针对特定职位时, 公民有相同平台竞技;三是认可合理化的差别待遇,例如对未成 年人、残疾人以及妇女等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政策。 (二)就业平等权的性质 平等就业权,不是一种道德要求,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 利之一,是平等权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化。 二、就业平等权实现的障碍 (一)维护就业平等权,就必须反对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就是指条件相等或者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 中,或者受雇者在就业时,由于受到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 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升迁、培训 机会等就业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从而其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 的现象。 就业歧视具有非常大的危害性,它不仅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 缺失,而且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 社会稳定。 (二)现阶段主要存在的就业歧视的形式 1.性别歧视。现阶段男女就业不平等的事实普遍存在。用 人单位对同一岗位的男女应聘者设置不同的标准,对女性设置较 高的门槛,造成女性就业困难重重。同时,女性在供职过程中,经 常会遇到性骚扰等问题。总之,目前我国女性就业受歧视的现象 相当突出。 2.户籍歧视。从机关招考公务员,到一般企事业单位的招 聘,都存在设置“户籍门槛”的现象。 3.农民工歧视。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排斥使用农民工; 二是同工不同酬;三是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交保险;四是农民工 子女读书难; 除以上几种就业歧视外,还有政治面貌歧视、学历歧视、经验 歧视等。《就业促进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几种常见的歧视行 为,但是这种列举方式存在很大的缺陷。“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第二,劳动部门被动介入,是指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向劳 动行政部门申诉,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受理。劳动者只要认为 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招聘启示或者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存在 歧视情形就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受 理,受理后必须在最快时间内给出处理结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 建立举报热线,以便劳动者更好地反映情况。
第二,明确诉讼类型。现行诉讼方式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几种,应依照侵害劳动者就业平等权的主体和行为性质 不同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具体而言,如果因用人单位、职业中 介机构等市场私权主体的民事行为侵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劳 动者可依法提出民事诉讼;如果因行政机关等公权主体的行政行 为侵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劳动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抽 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判断政府机关的某种就 业歧视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为就非常重要了。
圈地使农民失去土地,投充到庄园经济里来。而庄头制的经 营方式,造成大量逃亡情形。此非律法所能禁止,终“究治愈力, 逃者愈多”,“天下嚣然,丧其乐生之心,盗贼蜂起,几成燎原之势”。
逃人法在顺治时期反复修改,有其政治军事和文化原因。但 却大大损害了汉族地主的利益。其株连之广,左右两邻,十家长 和地方官员都脱不了关系。而隐匿逃人的,即使现任及休致、赋 闲之官,哪怕是总督、巡抚、尚书、侍郎等文武大臣,隐匿逃人,皆 要惩治。顺治 6 年 9 月,靖南王耿仲明统兵南征广东,由于他的 军中收留了旗下逃人被察觉,在江西吉安府境畏罪自杀 。具体 实施中,恶棍无赖往往勾结党伙,诬指平民隐匿逃人;也有贪官污 吏,唆使捉到的逃人,诬报窝家,敲诈勒索,“使海内无贫富、无良 贱、无官民,皆惴惴焉莫保其身家。 顺治 15 年 4 月:三省总督张 悬锡,在席宴间拔剑自刎。遗嘱称:“皇上严禁逃人,而地方棍徒 每假借逃人之名以行诈,此风不息,天下不得平也” 。
2011 · 02(下)
◆学术前沿
视,有相当部分是由企业用工自主权被无限制放大造成的。在劳 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企业处于强势地位。许多企业的招聘启 示或多或少的含有歧视条款,劳动者得不到平等的就业机会。如 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改善,那么就业歧视还将大量存在。要改变这 种情况,就需要劳动部门的介入了,但要注意企业的人事自主权。 因为劳动部门过多的介入,可能干涉到企业的自主招工权,影响 企业的发展。那么行政部门如何主动介入呢?本文建议:劳动行 政部门可以要求用工企业,将招工人数,工种,应聘条件交至劳动 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其审核,一旦发现有歧视条 款存在,要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这样可以从源头上维护劳动者的 公平就业权。
关键词 就业平等权 劳动能力 就业歧视
作者简介:蔡文政,南京邮电大学保卫处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50-02
中国有 13 亿人口,人力资源十分丰富,劳动力长期供大于 求。同时,伴随着市场经济结构调整,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城 市职工下岗再就业,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等因素的影响,有 限的工作岗位已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就业问题更加严重。如何 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越来越成为广大劳动者的共同心声。
且“逃人法”严惩窝主,回家会使全家受株连。逃人因而不敢 回家,善良者到处流浪,成为流民。儒家思想以“仁”为中心,所谓 “仁者爱人”,流民悲惨如斯,情何以堪?而强悍者被迫结伙为 “盗”,或准备逃后作“贼”,甚至有人径自“私逃贼营” ,此悖于儒家 民本思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逃人法驱良为贼,岂为 王道?
◆学术前沿
2011 · 02(下)
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之我见
蔡文政
摘 要 “就业不仅关系一个人的生计,而且关系一个人的尊严”,每个有劳动能力又愿意工作的人都应有获得工作的权利,
这一权利不因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是目前公民平等就业受到诸多限制,就业歧视已
成为当今社会的突出问题。
清世祖实录(卷十五). 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一零). 光绪会典事例(卷一五六). 魏裔介.魏文毅公奏疏(卷二).请立限田授荒土以重农功疏. 金德纯.旗军志. 皇清经世文编(卷三十五). 王庆云.熙朝纪政(卷四).纪牧场. 魏文毅公奏议(卷一).流民急宜拯救并请发账疏. 清顺治朝题本(刑罚类).335 号. 清世祖实录(卷九十). 清世祖实录(卷二十). 顺治十五年五月初七,五月十四日,修改逃人法,都为防止讹诈,与窝主无关,表不列 举。
(四)完善反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途径 虽然就业促进法已经颁布有两年多了,但是现实生活中任然 存在着大量的就业歧视现象。例如,有些政府部门招聘公务员, 要求应聘者具有本地户籍;有的招聘单位对技术性要求很低的岗 位,却要应聘者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这对应届毕业生来说无疑 是一种歧视。如何把法律中的实体权利转化为现实中的权利呢? 进入司法程序是关键的一环,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上接第 230 页)
注释: 张学亮.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甘肃理论学刊.2003(6). 林嘉,杨飞,林海权.劳动就业.北京:中国劳动社会出版社.2005. 李薇薇.禁止就业歧视:国际标准和国内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黎建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最新就业促进法律政策指导.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杨松伟,周吉.《就业促进法》中“反就业歧视条款”浅析.法制与社会.2007(10). 钱丽铃.用法律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法学论丛.2008(5). 贾亚丽.就业歧视与劳动平等权的实现.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 蔡定剑.西方国家反就业歧视的借鉴.人民论坛.2006(4).
那是不是《就业促进法》 未规定的其他的歧视行为就不算歧视 呢?这对以后的劳动者维权行动造成了困难。
(三)目前我国的现有制度存在缺陷 1.立法上存在不足。一是现实中许多就业歧视现象在法律 上没有依据可循;二是就业歧视的判断规则不清晰;三是我国立 法中除了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就业所实施的特殊保护措施外,并 没有关于就业歧视的其他例外规定,这不符合国际就业歧视立法 的一般规则;第四,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实际操作。 2.我国缺乏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机构,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得 不到切实的保护,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 3.行政救济渠道不畅通。《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 门的监督检查权,但是如何操作并未规定。 4.司法救济途径不完善。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实施就业 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怎样起诉,起诉的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应属于何种起诉类型,法律没有规定。 三、就业平等权实现的法律保护进路选择 (一)就业平等权的立法保护 如前所述,我国的立法存在漏洞,导致就业平等权不能得到 切实的保护。针对立法上的不完善,本文认为应给采取以下政策: 第一,应当采取列举式加概括式认定就业歧视。《就业促进 法》在认定就业歧视的范围上过于狭窄,就业市场上存在的许多 就业歧视现象未能涵盖。《就业促进法》穷举了六种就业歧视的 可能情况,这是不合理的,本文建议将经验歧视、身体歧视纳入法 律中,并且应以列举式加概括式,同时增加兜底条款。第二,增强 法的可操作性。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应当以职 位的性质、需求是否合理为标准。 (二)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成立专门的促进平等就业的机 构 美国设有公平就业委员会,英国设有独立于政府的“机会均 等委员会”。本文认为, 我国也有必要设立一个独立性的保护平 等就业机会的部门。它的作用:一方面向社会宣传就业平等的理 念,推动社会形成维护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当劳动者 受到歧视性待遇时,代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争取合法权益,也可 以代表劳动者向法院提出诉讼。 (三)就业平等权的行政救济途径 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两 种形式:一种是主动式的,另一种是被动式的。 第一,劳动行政部门主动介入。就业市场上存在的就业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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