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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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教 之 窗
农 经 与 技21年 1 第0期(第2 期 村 济 科 0 第2卷 9 总 5 ) 0 3
浅论重大误解
田 新 月
( 汉大 学法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院 , 武 湖北 武 汉
[ 摘
407 ) 3 0 2

要 ] 销 制度 是 民 法 中一 项 重 要 的 制 度 ,民 法通 则》 《 同法 》 对 撤 销 权 的 行 使 条 件 作 了规 定 。 中在 撤 撤 《 和 合 都 其
销 事 由这 一项 中 , 民法 通 则 》 5 《 第 9条 规 定 以下 几 项 可 以作 为撤 销 事 由 : 大误 解 、 失 公 平 。 合 同 法》 5 重 显 《 第 4条 规 定在
重 大误 解 、 失公 平 、 诈 、 迫 和 乘 人 之 危 条件 下 订 立 的合 同可 以被 撤 销 。 其 中重 大误 解是 重要 的一 项 . 法 院判 决 显 欺 胁 在
错 误 并 没 有 做 出 规定 , 因此 直 接 使 用 了 误 解 这一 概 念 。 我 国 民法 是 否也 应 当将 表 达错 误 规 定 为 撤 销 事 由呢 ?要 回
答 这 一 问 题 , 先 得 弄 清 撤 销 制 度 的立 法 目的 , 果 符 合 之 一 首 如
立 法 目 的 . 应 将 其 列 入 撤 销 事 由。 否 则便 无此 必 要 。 就 撤 销 制 度 的 立 法 目的 在 于 赋 予 在 法 律 行 为 中 意 思 表 达 有 瑕 疵 的一 方 撤 销 其 意 思 表 示 的 权 利 , 其 不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这 使
立 法 考 量 的基 础是 民 法 中 的 意 思 自治 原 则 . 当事 人 有 根 据 即 自己 的 意 愿 ,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自己 自 由设 定 权 利 义 务 在 为
的 自 由 。根 据 意 思 自治 原 则 , 为人 不 应 被 违 背 自 己真 实 意 愿 行 的意 思 表 示 所 束 缚 。所 以 在解 释法 律 行 为时 应 当探 求 当 事 人 的
1 误解 与错误
我 国 的 民法 体 系 中 使 用 的 是 “ 解 ” ~ 概 念 。根 据最 高人 误 这
民法 院 的 司法 解 释 和 法 院 的 判 决 我 们 可 以得 出 以下 结 论 : 解 误
发 生 了错 误 , 种 错 误 是 由于 误 解 所 产 生 的 。 这 种 误 解 可 以是 这 对 词 语 意 思 的误 解 ,也 可 以 是 对 交 易 中 重 要 的 人 或 物 的 误解 。 上述“ 示错误” 表 便是 非误 解 导 致 的 “ 误 ” 错 。
真 实 意 愿 ( 思 主 义 ) 只有 在 某 些 为 了 保 护 交 易 安 全 的情 况 下 意 ,
实 ( 个 项 链 实 际 上 是合 成金 属 的 ) 间 的 偏 差 。而 错 误 在 于 表 这 之
达 出 来 的 意 思 和 内心 真 实 意 愿 的偏 差 。这 里 当事 人 表 达 出来 的
中很 多 法律 行 为 都 是 由 于重 大 误 解 而被 撤 销 的 。那 么何 为 重 大 误 解 , 它具 体 包括 哪 些 方 面 , 为什 么立 法 者 要将 其作 为
撤 销 事 由加 以规 定 , 些 问题 是 本 文 讨 论 的 主 题 。 这
[ 关键 词 ] 大 误 解 ; 误 ; 销 权 重 错 撤

内心 的真 实 意 思 不 符 。这 里 的表 达 出来 的 意 思 应 当 理 解 为从 一
个客 观公 正 的第 三 人 的 视 角 理 解 的 意 思 。比如 当事 人 在 首 饰 店 购 买 项 链 , 一 个 合 成 金 属 的 项链 误 认 为 是 金 的而 购 买 了 。 这 将 里 的 误 解 在 于 : 时人 的 主 观 认 识 ( 个 项 链 是 金 的 ) 当 这 和客 观 事
意 思 是 “ 要 买 这 条 项 链 ” 这 个 意 思 表 示 从 一 个 客 观 的第 三 人 我 , 的 角 度 看 。 理 解 为 “ 要 买 这 条合 成金 属 的 项 链 ” 而 当 事 人 应 我 。 的 真 实 意 愿 是 买一 条金 项 链 。这 里 的 意 思 表示 和真 实 意 愿 就 出 现 了 偏 差 。 种 偏 差 就 是 错误 。可 见 , 误 解 ” “ 误 ” 生 的 原 这 “ 是 错 发
参 照 我 国《 法 通 则 》 合 同法 》 民 和《 中的 规 定 , 对 后 者 即 内 只
容 错 误 ( 为 误 解 而 产 生 的 错 误 ) 出 了 规 定 , 对 前 者 即表 示 因 做 而
是指 当事 人 对 客 观 事 物 的 错 误 的 认 识 , 这种 偏 差 出 现 在 客 观事 物 ( 括 标 的物 、 方 当 事 人 和 行 为 的性 质 ) 真 实 情 况 和 当事 包 对 的 人 的 主 观 认 识 之 间 。 而 大 陆 法 系 的 其 他 国家 , 德 国 民法 典 规 如 定 撤 销 事 由之 一 是 意 思 表 示 中 的 错误 。这 种 偏 差 在 于 当事 人 的 真实 意 愿 和 表 达 出来 的 意 愿 的 偏 差 。由此 可 见 “ 解 ” “ 误 ” 误 是 错 发生 的原 因 。当 事 人对 客观 事物 的误 解 导 致 表 达 出 来 的 意 思 和
因。
遵 循 表 示 主 义原 则 按 照意 思 主 义 , 有 和 真 实 意 愿 有 偏 差 的意 思 表 示 都应 当 所 可以被撤销 . 即任 何错 误 都 可 以 作 为 撤 销 事 由 。但 是 这 样 就 会 导 致 . 法 律 行 为 陷 入 不 确 定 状 态 的 因 素 过 多 , 律 行 为可 以 使 法 因 为 任 何 一 个 错 误 而 被 撤 销 , 利 于 维 护 交 易 秩 序 的 稳 定 。 综 不 合 以 上 考 虑 , 国 的 立 法 者 对 一 部 分 错 误 作 为 撤 销 事 由加 以规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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