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课件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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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述

一、中国是既是航运大国,同时又是贸易大国

海:海和与海相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商:商业性的航海活动

狭义:即指海商法典广义:即指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

二、中国《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海上运输关系(有关船舶运输的关系,体现为合同关系)

2.船舶关系【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船舶为财产形成的法律关系。】

3.海上运输和船舶使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

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关系:共同海损、赔偿责任限制)

三.适用范围

海上运输即远洋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1.水域:指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

2.船舶: 海商法所指船舶:20总吨以上的动力船舶、和50总吨以上的非动力船舶、军

事及政府公务船舶(非海商法所指)

3.事件:船舶、船员、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海上拖航、共同

海损、海上保险等事件(海商法涉及的范围)

第二节海商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1.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部门)

2 .是国内法,但是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民法特别法

(与民法的区别)

⏹调整的关系不同

民法:人身财产关系海商法:债权债务关系与船舶有关的合同关系和行政关系

⏹实行的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不同

民法:严格责任制海商法: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调整的主体不同

民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国家海商法:除此外,还包括国际经济组织。

⏹对船舶性质看法不同

民法:动产海商法:作为不动产看待

二.中国海商法的特点

1.国际立法与国际惯例融入国内立法

2.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3.强制性条款与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

合同关系有130个条款,16个强制性,114非强制性条款

第三节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公元前9C《罗得法》Lex Rhodia

中世纪——私人编篡海事惯例时期

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

康索拉度法Lex Consolato

维斯比海法Laws of Visby

此外,英国的海事黑皮书 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

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

164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海事赦令》 Ordonnance de la Marine

1893年,美国《哈特法》Harter Act

1894年,英国《商船航运法》

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

国际海事委员会CMI,1897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非政府国际组织(Comite Maritime International;IMC(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mmittee 40届大会2012年10月在北京举行。

国际海事组织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是联合国负责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中国是8个A类理事国之一)

二. 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 1. 冲突范围逐渐缩小

⏹ 2.制定或修改国内法

⏹ 3.建立冲突规范

⏹ 4.确定合同适用的统一条款

第四节海商法的渊源

一.国内法规

各国单行法规、海商法典

二.国际公约

三.国际惯例

四.海事判例和司法解释

第二章船舶

第一节概述

一.船舶的概念

中国《海商法》: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

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上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二、船舶的法律性质

(一)船舶是合成物

(二)船舶的不动产性

特殊的动产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船舶的人格化

对物诉讼海事优先权

三、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船舶登记是确定船舶所有权及船舶国籍的必经程序

•1、船舶登记政策(以登记条件的宽严:a正常登记b.开放登记)

•2、方便旗船 : 开放登记船

•3、中国的船舶登记 : 属“严格限制国家”

四、船舶检验1.法定检验2.入级检验3.公证检验

第二节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与登记

三.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因所有权转移包括转让、继承和赠与

因保险委付

因被没收、捕获、征用或征购

因法院拍卖

因船舶灭失和失踪

第三节船舶抵押权

一.概念、特征

1.概念: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是船舶抵押权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以船舶为担保物的担保物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不转移占有船舶

2.优先受偿的特点

二.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船舶抵押权的主体: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立抵押权

设立形式:书面。

建造中的船舶的抵押权的设立:建造中的船须提供建造合同。

共有人对共有船舶可以设立抵押权

三.船舶抵押权的标的:海商法上所指船舶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保留船舶所有人地位

2.有权行使赎回权

3.负责保险

4. 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对抵押物进行保险

2.有权占有抵押物

3.有权要求取消赎回权

4.有权接受还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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