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院设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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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的核准办公地址:湖北省教育厅政务大厅一楼(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8号)
邮政编码:430071
咨询电话:027--8732820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一、申请材料
(一)设立
1、学校申办者的申请报告。
2、学校申办者的承诺函。
3、资产来源、资产权属、资金数额说明及有效证明文件。公办学校还需由举办者提供经费承诺函,民办学校还需提供举办者实力资信证明和会计事务所对申办学校资产的评估报告。
4、拟申办学校的章程及其有效证明。
5、拟申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有关证明材料。办学条件达到《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的规定。
6、拟申办学校的专业设置及简要情况说明。
7、申办民办学校的还需说明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和拟建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主要负责人简历等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8、办学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当地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意见。
(二)合并、分立、变更名称或性质
1、举办者申请学校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的报告,说明理由。
2、合并、变更的可行性论证。
(三)终止
1、举办者申请报告,说明终止的理由。
2、对现有教职工、学生的安置情况。
3、资产评估报告、债权债务处置情况。
4、校舍、教学设施的处置情况。
5、董事会关于学校终止的决议(仅民办学校提供)。
二、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按以上要求准备齐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
2、材料审查:省教育厅进行材料形式审查。
3、正式受理:材料审查不合格提出书面补充完善意见,材料合格后视为正式受理。正式受理申请的出具《湖北省教育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受理申请,出具《湖北省教育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对申请设立的,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组织专家实地审核,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5、对分立、合并的,在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后,对拟分立、合并后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
6、对终止的,省教育厅组织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在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后,还要核查财产清偿情况,对剩余财产处理情况以及原在校学生
安置情况。
7、对变更事项的,组织有关人员考察论证。
8、对同意设立、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的,由省教育厅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通过教育部备案后方为正式批准。对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被合并和终止的民办学校,收回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教育机构的全部印章,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示;对变更的民办学校,重新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办理时限
1、申请正式设立、分立高等职业学校的,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征求相关方意见、省政府审批和报教育部备案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申请合并、终止及变更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批复,(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征求相关方意见、省政府审批和报教育部备案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批复结果领取方式
批复完成后,由省教育厅通知申请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省教育厅政务大厅领取书面批复和有关证书。
特别提示:
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十二五”期间湖北省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
划》,十二五期间,严格控制高等学校总量,原则上不新审批增设高等职业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