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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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如果个人或家庭有偿取得的商品 或接 受的服务是用于消费,那么,该个人或家
庭就是消费者;如果没有支付一定的对价则不是 消费者。 笔者认为这一看法是值得商榷的。第一,尽管在一般情 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 之间发生的生活消费
关系,消费者大多需要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但应指出 的是,有偿 方式并不是市场交易的单一表象,换言之, 在消费领域,消费者使用和接受某种商品或 接
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 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暇疵或者保证
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因此,对这些赠品或免费服务,经营者不能被免除合同 上的责任,同样,在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领域
,经营者仍然应当承担消法规定的诸如安全保障、质量 保证、支付赔偿等 法定义务,而免费接受这些商品或服 务的个人,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益仍然应当受
上,这未免对消费者的概念理解得过 于狭窄。事实上,
消费者的含义本身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为自己生活需 要购买物品的 人,也包括为了收藏、保存、送
人等需要而购买商品,以及替家人、朋友购买物品,代
理他人购买生活用品的人。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 别的。而 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
相区别的概念。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 服务
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这就是说,消费者既可能是亲 自购买商 品的个人,也可能是使用和消费他人购买的商 品的人;既可能是有关服务合同中接受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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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旅馆、运输、酒店、食品、劳务等各种服务)的一方当 事人,也可能是接受服务的 非合同当事人。但必须指出
的是,消费者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买受人。所谓
买受人,是指 买卖合同中,给付价款并受领买卖的标的 物的一方当事人。消费者,是指以消费为目的 而进行交 易,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的范围
受服务时,可能并没有也不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但这 并不否定使用商品或接受一定 服务的人是消费者。例如, 经营者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商品(如免费试用产
品、免费品尝 饮料),以及实行附赠式的销售(如提供赠品、 免费服务或以优惠价供应配件)等等。根 据我国《合同法》 第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
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 务的赠与,赠与的
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在默示或明示的担 保期间(或服务契约),适应受让 该商品或服
务者,均该当为消费者”。《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 消费者是指“那些购 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 括住房)的人”。所以,笔者认为,在市场中
,所谓 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的人。对于该定义具体陈述如下:1.消费者是指购买 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是在市场上购
到保护。更何况,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或者虽然接受 了服务但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即并没有支付一定的对 价,也可以成为消费者。由此可见,交易形式
上的有偿、无偿不 是决定消费者构成要件的标准。2.消 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非以盈利为目的消费者购 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转
让给他人从而盈利,消费者购 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显然比买受人的范围更为宽泛,因为, 一方面,根据我
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只限于对实物的 买卖,因此买 受人只是商品买卖中购买商
品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并不包括提供服务合同中接受 服务 的一方当事人。而消费者显然包括了提供服务合同 中的接受服务者。另一方面,买受人 都是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即亲自缔约购买商品的人,而消费者则 不限于亲自缔约购买商 品的人,还包括他人购买商品后, 实际使用该商品的人。当然,这两个概念之间
有一定 的交叉。如商品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如果是单个
的个人,一般都是消费者。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 服务是否必须支付一定的对价,对此在学理上有
不同的看 法,有不少学者认为,支付对价是判断消费者 和非消费者的一个重要标准,因为看一个 人或一个家庭 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关键是看他有偿
获得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 是否用来满足个人或家庭物
消费者定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从法 律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 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
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 生产者、经营者。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概念 曾经因为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而在学界引发了
争论,即消费者是否 仅应限定在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仅仅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的人笔者认为,如 果仅 仅将消费者的概念限定在满足自己消费的范围
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消费。这就是说,一方面, 购买 商品和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的消费,个
人消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物质资料的消费, 另一部
分是劳务消费,即接受各种形式的服务。当然,消费者 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 的也不完全限于个人
的直接消费,也可能是用于储存、欣赏,或作为赠品赠 送给他人等 等。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也可能是用于家庭的或单位的消费,这些 直
如,美国联邦瑕疵担保法(Magnuson- Moss Warranty Act) 第101条
第三款对消费者定义为:“(一)消费性商品的买受人(非 以 转售为目的);(二)商品的默示或明示的担保期限内的受 让人;(三)适用商品或服务的 担
保条款的人”。根据解释,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或法 人为其本人、家人或家庭而直 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人。这不同于合伙或公司是以进行商业交易,通
过转售来获得 商业利益为目的的。英国1977年的《货物 买卖法》第12 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 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
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虽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但也是消费者。如果不是用于 个人消费,而是用于生产 和经营,则不是法律上所说的消费者。消费者这
一概念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 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个人,经营者是指为消费 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
和个 人。对此,许多国家的立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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