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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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知识储备

目录

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概述 (1)

1.1 定义 (1)

1.2 适用范围 (1)

1.3 基本法律关系 (1)

1.4 内贸险的功能 (1)

二、内贸险产生的背景及发展现状 (2)

2.1 内贸险产生的背景 (2)

2.2 内贸险发展现状 (3)

三、操作流程——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例 (5)

(一)风险评估 (5)

(二)投保 (5)

(三)保单鉴定 (5)

(四)交纳保费 (5)

(五)销售申报 (5)

(六)损失报告 (5)

(七)索赔/赔款 (6)

四、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以平安保险公司为例 (6)

4.1概念 (6)

4.2 操作模式 (7)

4.3 业务流程: (7)

4.4 内贸险项下融资业务契约关系分析 (8)

五、附件 (9)

附件一:《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

附件二:《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9)

附件三:关于中小商贸企业内贸信用险补助政策若干问题的解释 (9)

附件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 (9)

附件五:《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索赔单证明细表》 (9)

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概述

1.1 定义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下简称“内贸险”)也称短期国内贸信用保险、应收账款保险,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因下游买家拖欠、破产、丧失偿付能力等原因发生的应收账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风险补偿机制。目前内贸险投保期限为一年,凡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均可为其信用期限在1年以内的对国内客户的放账销售投保,保险范围包括客户未付款造成的损失(含长期拖欠及丧失清偿能力)。

1.2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的国内贸易应符合下列条件,但试用和寄售方式的国内贸易除外:

1、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且与被保险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销售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

1.3 基本法律关系

在保单有效期内,卖方按合同约定把货物交给买方、且被买方接受货物之后,如遇"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和"买方拖欠货款"导致货款没有着落,保险人将按保险约定把相当于货款的赔付金额赔给卖方,然后再进行代位追索。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一般根据两种不同情况来计算赔偿金额:A:当损失小于买方信用额度时,则赔偿金额=实际损失×赔偿比例;B:当损失大于买方信用额度时,则赔偿金额=信用额度×赔偿比例。

1.4 内贸险的功能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障的是企业的应收账款安全,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买家信用风险,包括因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以及买方拖欠货款而产生的商业风险。基本功能是当上述风险发生时,在企业难以收回货款,造成应收账款损失时,提供损失补偿。具体包括四方面的功能:

(一)市场拓展功能:在目前的国内贸易中,绝大多数商品处于买方市场。如果企业采用信用销售方式,不仅简化了交易手续,还使买方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提高了买方的积极性。通过中国信保庞大的信息网络,企业还可以方便地得到买家的资信情况,对买家持续跟踪,从资金实力、信用程度、道德风险等多方面对买家做出全方面评估,剔除不良买家,选择更多优质的新买家,抓住更多的贸易机会,达到拓展市场的目的。

(二)融资便利功能:内贸险除了具有拓展市场功能外,还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银行一般不接受贸易型和流通型企业应收账款的融资,基于固定资产抵押的传统融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国际上通行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融资模式可以帮助企业扩大融资渠道。借助内贸险,企业更容易取得银行融资的认可,获得贸易融资。同时,企业也可以借助保险公司的信用审核,提升供应商对其资信评价,从而间接满足了其融资需要。

(三)风险管理功能:通过投保信用保险,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财务规划能力,将应收账款转化为经营性现金流,帮助企业提前确认收入、改善财务报表结构,提高其投资价值。这样的财务安排,已为很多上市企业所应用。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还可以帮助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措施,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企业可以得到许多系统化的增值服务,如买方资信调查、风险管理建议、重大项目风险跟踪、贸易信用风险解决方案等多项扶持和服务,使企业的风险管理更加科学有效。

(四)风险保障功能:对国内很多企业来说,“应收账款”一直是一个心病,也是企业财务状况的“定时炸弹”,它不仅占用了企业大量的现金流,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保障企业应收账款回收安全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基本功能。它可以弥补企业遭遇买家破产或拖欠的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维持企业现金流的连续性,保证既定财务计划和企业发展战略的有效实施,提高抵御贸易风险的能力,保障企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内贸险产生的背景及发展现状

2.1 内贸险产生的背景

(一)内贸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随着买方市场的形成,企业开展信用销售(信用销售是指企业以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单位或个人销售生产资料、消费品或服务的交易方式)逐渐成为一种常态,但应收账款安全以及资金周转压力也不容忽视。因为与欧美等成熟市场相比,我国信用销售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缺少信用风险的分担防范机制等因素而发展相对滞后,甚至已经成为国内消费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专家估算,当前美国信用销售比例高达90%以上,而我国不到40%。因此,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下简称“内贸险”)应运而生。

(二)、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导向促进了内贸险的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升级,国内贸易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一些不利因素阻碍着国内贸易的顺利发展,尤其是信用风险制约着国内贸易发展,如企业间的信用信息还不够畅通,企业间的恶意拖欠、商业欺诈和三角债等仍屡见不鲜,企业的债务追偿和损失补偿手段还比较单一。为保障国内贸易的健康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建设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愈发显得重要,而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既可以解决国内贸易中信用服务需求,也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内贸信用险充分发挥了规避企业贸易风险、扩大信用销售的功能,有效促进了中小商贸企业融资和大型企业拓展欠发达地区销售市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而近几年扩内需、促消费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政府对于内贸信用险的重视程度也随之提升。

2.2 内贸险发展现状

财政部与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购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财政贴补的具体政策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50%的补助。

为贯彻落实上述通知,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一)与出口信用险相比,内贸险起步较晚(最早由中信保在2006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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