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1975年关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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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1975年关税法》

第九A条:对倾销货物征收反倾销税

1、

如果任何国家或地区(以下在本条中简称为“出口国或地区”)以不足正常价格一半的价格向印度出口任何货物,则在此类货物进口印度时,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对此类货物征收数额不超过其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释义:

在本条中:

(1)“倾销差额”,对于某种货物而言,是指其出口价格与其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

(2)“出口价格”,对于某种货物而言,是指这一货物自出口国或地区出口时的价格。如果这一货物没有出口价格,或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的联合或补偿性安排,致使这一出口价格不具有可信度,则出口价格可根据该项货物进口后首次售与独立买方的价格予以确定。如果该项货物没有售与独立的买方,或者未以进口时的相同条件出售,则出口价格可根据第6款项下制定的细则予以合理确定;

(3)“正常价格”,对于某种货物而言,是指:

(i)依据第6款项下制定的细则所确定的,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或地区用于消费的类似货物的可比价格;或

(ii)如果出口国或地区在其正常贸易过程中并未在国内市场上出售类似的货物,或者由于出口国或地区特定的市场情况、或其国内市场的销量较低,因此这一销量无法进行有效的比较,则正常价格应根据以下因素来决定:

(a)依据第6款项下制定的细则所确定的,由出口国、地区或合适的第三方出口类似货物的可比代表性价格;或

(b)依据第6款项下制定的细则所确定的,该货物在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管理、销售和一般性成本,以及货物的利润;

但是,如果货物是从原产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进口,而且该货物只是从出口国进行转运,或该货物不是在出口国生产,或在货物的出口国不存在可比价格,则正常价格应参照货物原产地国家的价格来确定。

2、

在依据本条规定和本条项下制定的细则确定货物的正常价格和倾销差额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可根据其临时确定的此类货物的价格和倾销差额,对进口印度的此类货物征收反倾销关税。如果所征收的反倾销税超出了最后确定的倾销差额,则:

(1)中央政府应在作出这一确定后,立即降低原来征收的反倾销税;

(2)对于原来征收的反倾销税与降低后的反倾销税之间的差额,应予以退还;

3、

如果中央政府通过对于倾销货物的调查认为:

(i)存在倾销的历史并由此而导致了损害,或者进口商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出口商采取了倾销手段,而且这种倾销行为会产生损害;和(ii)短期内某种进口货物的大量倾销,其时间、进口倾销的数量和其他情形有可能会严重地影响征收反倾销税所产生的补救效果,则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自第2款项下征收反倾销税日期之前的日期开始追溯征收报复性关税,但这一日期不得早于该款项下通知日期的九十天。而且无论当时有效的任何法律作出何种规定,这一关税应依据本款项下发布的通知所规定日期起开始支付。

4、

本条项下应征收的反倾销税应当是本法案或现行的任何其他法案所规定的其他关税以外的附加关税。

5、

本条项下征收的反倾销税,除非提前撤销,否则应于其开始征收之日起满五年时间后失效:

但是,如果中央政府经过审议,认为如果停止征收此类关税,有可能导致倾销行为的继续发生或再次遭受损害,则中央政府可不时将征收此类关税的期限延长五年,且这一延长的期限应自公布延长之日起开始。

此外,如果在上述的五年期限期满前所进行的审议,尚未在该期限到期前作出任何结论,则在该项审议仍在进行期间,反倾销关税的征收期限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时间。

6、

第1款或第2款中提及的倾销差额,应不时地由中央政府经过其认为合理的调查后予以确定。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制定本条的有关实施细则。在不影响上述条款普遍性的前提下,这些细则可规定通过何种方式来甄别应当在本条项下征收任何反倾销税的货物,以及以何种方式确定此类货物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相关的倾销差额,以及评估和征收此类反倾销税的方式等。

7、

本条项下发布的各项通知,应在其发布后立即提交议会两院。

第九B条:不得在第九条或第九A条项下征收反倾销税的特定情形

1、

无论第九条或第九A条作出任何规定:

(1)任何货物,不得因补偿其相同的倾销和补贴情形而同时征收报复性关税和反倾销税;(2)在以下情形下,中央政府:

(i)不得以此类货物在其原产地国或出口国没有征收其类似货物所承担的关税或税款为由、或以此类关税或税款的退还为由,而在第九条或第九A条项下征收任何报复性关税或反倾销税;(ii)除非根据本条第2款制定的实施细则,可以认定向印度进口该货物导致了或有可能导致印度的任何已有行业蒙受重大损害,或将严重影响印度任何行业的建立,否则不得在第九条或第九A条的第1款项下,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向印度出口的货物或来自于印度政府与其签订最惠国协议的国家(此处简称为特定国家)向印度出口的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或反倾销税。

(iii)除非根据本条第2款制定的实施细则,可以初步认定有关的补贴、倾销和由此而对印度国内行业所导致的损害,并且进一步确定,有必要征收相应的关税,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发生损害,否则不得在第九条或第九A条的第1款项下,对特定国家向印度出口的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或反倾销税:

但是,如果为了防止向印度进口的货物对第三国的国内行业产生损害或可能的损害,而征收了报复性关税或反倾销税,则不适用第(2)项中第(ii)目和第(iii)目的任何规定;

(3)在下列情形下,中央政府不得征收相应类别的关税:

(i)如果中央政府于任何时间收到出口国或地区政府作出的可以令人满意的主动承诺,表示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他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或出口商同意修改货物的价格,而且中央政府满意地认为该项补贴所造成的损害已经得以消除,则中央政府将不在第九条项下征收任何报复性关税;

(ii)如果中央政府于任何时间收到出口商作出的可以令人满意的主动承诺,表示将修改货物的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有关地区出口货物,而且中央政府满意地认为这一措施确实消除了倾销所带来的损害后果,则中央政府将不在第九A条项下征收任何反倾销税;

2、

中央政府可在“官方文告”中发布通知,制定本条的实施细则,并在不影响前述内容普遍性的前提下,该项细则可包括有关为本条之目的而开展的任何调查的方式,任何此类调查所应涉及的方面,以及此类调查相关的所有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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