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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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推进“两法衔接”工作的意义1、2001年国务院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令已经十年。建立了“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这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促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体现政府诚信、执法公信的基础。为落实国务院令,全国各地设定了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和程序”、“联席会议制度”,有的省市的整规办、检察院、公安局以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会签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办法》,有的省市探索开发并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政务外网和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中心的有关设备,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咨询、立案监督等业务进行管理和辅助决策的计算机系统,查处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很有成效。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陆续采取各种措施落实执法衔接,标志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初步形成。这是个省时又省力,共享信息资源的平台。2、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特别是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利于行政主管机关对

下级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有利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正确作为,防止以罚代刑;有利于消除执法上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提高执法的公信力;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公开、透明,推进公正文明执法。二、当前“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问题尽管“两法衔接”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当前全国行政执法领域“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究其原因,既有认识不一、利益保护等人为因素,也有执法力量不足、作案人员在逃、监督检查不力等客观因素,体制、机制方面尚未形成支持和保障是十分重要的原因。主要问题1. “两法衔接”机制尚未真正落到实处。主要表现是: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少。从近年办案数据看,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比例却很小。二,公安机关受理移送案件程序不规范。存在着受理与不受理、立案与不立案随意性大或逾期不予答复等问题。三,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到位。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公安机关受理移送后不立案或逾期不作决定的,检察机关未能及时有效开展监督。四,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还没有建立起相对固定、完善的工作联系制度,包括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2. 信息共享平台工作举步维艰。主要表现是:

一、牵头部门和主管单位不落实。这项工作随着国务院机构体制改革,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情况是“谁牵头”不统一、不明确,影响了信息共享平台工作的深入开展。二、省市级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开通运行,形不成立体信息网络。三、是信息共享平台发展不平衡。有的联网单位很少,有的平台基本处于瘫痪、停滞状态;有的平台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面;有的平台未按规定录入相关信息,在案件的移送上仍习惯采用“体外循环”的模式等。3. 深化“两法衔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若干建议解决“两法衔接”困难和问题的关键,是在国家层面尽快健全这一工作机制,使之真正发挥“两法衔接”对于保障民生、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作用。(一)制定规范“两法衔接”的相关法规首先从源头上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立法工作。地方立法。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并合理界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在工作衔接中的职责权限,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切实加强“两法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是一项涉及范围广、跨单位、跨部门的工作,以某个单位或某个部门的一己之力,全面推进该项工作,具有较大的难度。1、强化对“两法衔接”工作的组织保障。建议以政府为主导,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自上而下逐步推进工作。

2、增强“两法衔接”工作的牵头力量。根据中办厅字(2008)28号文件确定的分工,建议由政府法制办作为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三)加快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实际应用1、先实现省市级层面信息共享平台的开通运行以及与各区县的联通,做到上下左右的互联互通。2、规范信息共享平台联网单位的组成。将涉及公共安全、民生保障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单位纳入平台;针对地区之间联网单位不一致情况,做到统一规范、上下一致。

3、制订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办法。明确各联网单位在信息共享平台工作中的职责和要求;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录入的范围、标准及要求。

4、建立监督考核工作制度。明确将平台的规范应用纳入效能监察范围;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督促考评。(四)建立“两法衔接”工作的监督管理体系。1、监察机关应依法担负起对行政执法查处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职责。2、检察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送及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的监督工作。3、对于已制定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察机关应会同政府法制部门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力度,确保有关规章制度的规范执行。(五)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案件移送和沟通协调渠道的畅通1、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定期召开联席会

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联席会议的内容主要是办案情况通报、工作经验交流;典型个案或一类案件研究;司法与执法中遇到问题的研讨;制定和完善工作制度。2、健全司法机关介入行政执法制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介入行政执法活动,不仅可以增强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形成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力制约,还可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更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3、建立协同工作制度。互设联络员;组织学习交流;开展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建立工作协调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能力。(六)强化队伍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能力1、加大学习研究力度,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对加强“两法衔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2、加强相互交流学习,努力提升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业务水准。3、健全对执法人员的检查监督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不断改进执法作风,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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