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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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
(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缺陷



第一,公司设立难度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 十分严格,设立程序非常复杂。 第二,股东权益极易受损。股份分散,鼓动人 数众多,不仅使公司缺乏凝聚力,而且股东极 有可能因此失去控制公司的能力,在董事、经 理违背诚信义务的情形下,股东权益极易受损。 第三,股票在证券交易市场自由交易,是股票 市场即已成为不法者的投资场所,不利于交易 安全。

(2)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第一,设立程序简便易行 第二,组织机构简单灵活,便于管理、协调 第三,兼具人合和资合双重性质,便于股东投资、经营 第四,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最大限 度地 减少和降低了投资风险 第五,不能发行股票,使其经营能够保持更稳定的状 态。
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 第一,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极易损害债权人 利益; 第二,股东最高人数县知事企业无法大规 模筹资,限制企业的发展规模。
3.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组织法 (2)公司法是公法化的私法 (3)公司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
行为规范
4.公司法的特征




(1)从内容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行 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体例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 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3)从规范性质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 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4)从其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 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3.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 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专门针对 中国国情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有 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
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 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




第一,股份融资速度快、规模大,拓宽了企业 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 第二,股东众多,股份分散,有效地分散了公 司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第三,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一方面使投资者投 资更具灵活性。另一方面股东的变动,并不影 响公司经营的稳定 第四,作为典型的资合公司,真正实现了所有 权与股权、股权与管理权的分离。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1.公司法的概念 2.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3.公司法的性质 4.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 动和解算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公司法 是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
2.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 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 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 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 系 (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一般只调整那些与公 司组织关系有密切关系的经营关系。 总之,公司法对公司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组织关 系、内部关系,因此,公司法基本上是组织法 或主体法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 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 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第三节
公司法
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公司的概念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 以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法律特征
(1)营利性 (2)社团性 (3)法人性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公司组织的资合性 (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5)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2.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与地位


(1)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
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较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晚。它最初产生 于19世纪末的德国。 最早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是德国于1892年4 月20日通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经多次修改, 现仍发生效力。之后,法国、日本、奥地利等其他 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效仿并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有限 责任公司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有限责任公司的沿革与地位 3.国有独资公司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 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 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3)公司章程的制定 (4)发起人的出资 (5)股份的公开募集 (6)公司创立大会 (7)设立公司的审批和登记 (8)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9)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二、公司的分类
(一)公司的分类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一)、公司的分类



1.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3.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4.母公司和子公司; 5.总公司和分公司; 6.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 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 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形式。此种类型的股份有 限公司不能转化为上市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 的1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 司。《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 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 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 社会公开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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