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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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的既遂

—失控加控制说之我见

内容提要

盗窃罪属于传统型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性法犯罪。盗窃案件一般占基层人民法院能审理案件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但在盗窃罪既遂的认定问题上理论上多有争议,实践中的标准也不一,在众多的理论学说上,我坚持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盗窃人已经掌握所盗财物时为既遂。

关键字

盗窃罪,既遂,失控加控制说

一窃罪的概述(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①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②

构成要件: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人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④

二刑法学界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观点

1 接触说这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盗窃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被盗

财物为标准。凡实际接触财物盗窃既遂,未实际接触

到财物的为盗窃未遂⑤

2 隐匿说以行为人是否将所盗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行为人

将窃的物隐藏起来为既遂没有隐藏为未遂3转移说这种学说认行为人是否将财物转离原来的场所作

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4损失说认为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该行为是否对公私

财物造成损失为标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为既遂,

未造成损失为未遂

5 失控说从受害者即原财物占有人或使用人的权益出发,认

为若财物占有人或使用人已经失去对财物的实际

控制为既遂,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未遂6控制说从行为人角度出发,认为盗窃罪既遂是否以行为

人是否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行为人已

经控制了所得的财物的为既遂,为取得财物为未

7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只有在财物已经脱离失主的控制并该从

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时盗窃罪

才成立既遂否则未遂

三刑法学界关于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观点的缺陷与不足1对于接触说而言,盗窃行为人着手实施盗窃以后,只要触及了盗窃的目的财物,虽可能没有把财物盗到手,也同样构成盗窃既遂,而不能以未遂论处。但事实上接触不等于占有,也不必然导致既遂,有悖于盗窃罪的主观特征。这种观点在实践中可能导致抹杀了盗窃既

遂与盗窃中止这两种状态的界限,因为行为人虽然已经接触盗窃目的财物,但由于后悔及时,可能马上放弃盗窃从而实现盗窃中止⑥,但接触说认为这种情况是盗窃既遂,这实际上是不科学的扩大了盗窃既遂的适用范围,违背了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

2对于隐匿说而言,盗窃罪的秘密要件只存在于客观方面要件中,即盗窃行为的秘密性,至于行为人在窃取财物后如何处置,是隐藏于秘密处所还是堂而皇之的拿出来使用都不是法律关心的事情,因为此时盗窃已然到达既遂状态;而且即使是盗窃罪的秘密要件,所谓的秘密也只是指行为人自以为隐蔽的方式,事实上是否隐蔽法律在所不问,如在公共场所的扒窃行为,即使该扒窃行为已经为很多公众知悉仍不妨碍其构成盗窃罪。所以,以将所窃得的财物隐匿作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推迟了既遂成立的时间,缩小了既遂成立的范围.

3 对于转移说而言,单纯的以公私财物空间位置上的移动、变化作为判断盗窃罪既遂的标准,一方面不能够解决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盗用他人移动电话码号,进行非法并机等针对无形财产的特殊盗窃行为⑦的既遂问题,因为这些无形财产在空间上并没有发生移动;而且,采转移说并不能很好的界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如某人潜入一居民家中欲窃取液晶电视,由于电视太重,刚将它从客厅搬到门口休息的时候主人回家发现该小偷并将其擒住,如果按转移说,该小偷已经构成盗窃既遂,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一则将所盗财物转移至多长距离算即遂难以界定,二则对所

盗的无形财产大多难以将之转移,三则转移并非非法占有之实现,因而存在较多不妥之处

4对于损失说而言,损失说认为对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就构成盗窃罪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构成盗窃未遂。首先,对产生损失的\" 公私财物\"的范围不够明确,特指行为人所意图窃取的公私财物,还是包括盗窃行为过程中所造成的任何财物的损失?而且,通说认为判断一罪是否既遂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得到满足为标准,而公私财物的损失并非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内容,在现实中存在这样的情况:盗窃行为已经满足所有构成要件,但未造成任何财物损失,如行为人在盗窃行为完成后,内心深感不安又将财物送回去的情形,这样难免不恰当的缩小了既遂的范围.

5 对于失控说而言,失控说从盗窃罪是财产犯罪,保护的客体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出发,认为判定盗窃罪既遂与否应当站在财产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立场,考虑其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丧失对财物占有的构成既遂,否则为未遂,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财物。相较于前面几种学说,失控说不得不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失控说在适用的普遍性上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对财物的失控与行为人取得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并非绝对是一一对应,相继发生的,在有的场合下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但行为人盗窃行为并未完成,并未实际控制该财物,且此时认定盗窃既遂并不合理。。同时,失控说在

解释针对无形财产的盗窃行为是否既遂时也存在问题,以私设转接设备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构成的特殊盗窃罪为例,所有人实际上并未完全丧失对该电信服务的控制,若以此认定构成盗窃未遂的

6 对于控制说而言,在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与行为人实际控制该财物同时并存或紧接发生时,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既未遂的标准不存在异议。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财物却有不同理解。举例说,某甲在其友某乙家窃得钻戒三枚和金项链两条,因怕其友查觉,遂将之藏于院墙瓦上一隐匿处,以备次日再伺机取走,未及取走而案发。持此说者亦存在两种看法:有的认为,这时行为人未能实际获得对首饰的实际控制,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有的则认为,首饰已脱离物主的控制,已置于行为人实际控制之下,首饰藏匿处只有行为人自己知道,其次日便可伺机取走应属犯罪既遂,由上述分歧可见控制说之局限性

四我的理解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失控加控制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或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直接体现了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不仅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是区分各犯罪停止形态的标准。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

我认为,在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上,应当实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统一标准,即犯罪构成要件说⑨。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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