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浙江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火灾预防、扑救等工作都必须遵守《森林防火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依靠林区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四条本省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林区各部门,各单位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和分片包干负责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并设置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山区乡(镇)以及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应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山区行政村,以及乡村林场,都应建立森林防火组织,确定人员负责责任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山区应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建立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义务森林扑火队。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应建立季节性扑火队,配备扑火工具,掌握扑火技术,做到常备不懈。

第七条各毗连地区要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团结互助,共同协作,做好联防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章森林防火措施

第八条我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宣布提前或推迟防火期。

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

全省性的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戒严区,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特殊需要,临时发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实行昼夜值班,对重点林区,开展巡山检查,控制林区火源。

第九条在森林防火期内,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林区野外吸烟、烤火、野炊、玩火、上坟烧纸、烧山驱兽等用火。

(二)烧灰积肥、烧田坎、烧砖瓦及其它小型生产用火,由用火单位和个人,向所在行政村森林防火组织申报用火理由,落实安全措施,经同意后,方可用火。

(三)造林炼山、烧荒开垦、烧牧场、烧防火线和施工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四)农田与森林的连接处,风景名胜区的人行道,及行人休息吸烟点周围,必须开辟防火线或因地制宜补种木荷、茶叶、红花油茶等防火树种。

(五)林区住宅、厂房、仓库、工棚周围,必须开辟宽10米以上的防火线,否则不准住人和用火。

(六)通过林区的高压电缆、电线、由输电单位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检查。

第十条大面积造林,应当营造防火林带,并把森林防火设施列入生产建设规划之内,同步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广泛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规章制度,落实防火措施。

各级气象部门,应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报纸、广播、电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措施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所)

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群众和驻军进行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第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时,公安、气象、交通、卫生、邮电、民政、商业、供销、粮食和物资等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配合,做好工作,支援灭火救灾。

第十四条森林火灾扑灭后,指挥员必须全面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派人检查验收后方可撤离。

第十五条因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十六条参加扑火人员工资、补贴开支的规定:

(一)国家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和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本村、本乡非国家职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按当地的乡规民约办理。

(三)外乡、外县非国家职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由火灾肇事单位或个人酌情发给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

(四)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个人确实无力支付的扑火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十七条市(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一)火灾发生后,12小时尚未扑灭的;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

(六)大片林业基地和重点飞播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市(地)、县行政区域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

第十八条各市(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制定森林火灾扑火预案。山区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乡村林场,也都要制定扑火预案,做到有备无患,常备不懈。

第五章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十九条无论一般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特大森林火灾,以及森林火警、都要查明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和受害森林面积,林木损失、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扑救情况等。

森林火警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重大森林火灾由市(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特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调查。行政交界地发生森林火灾,由起火地方负责查处,有关地方应当给予协助。

第二十条省、市(地)、县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都要建立森林火灾档案。重大、特大森林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火灾,都应当建立专门档案。

第二十一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各市(地)的森林火灾月报表,应在下月5日前上报,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上报。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1年以上的县;保持无森林火灾10年以上的乡;保持无森林火灾20年以上的行政村、乡办林场;保持无森林火灾15年以上的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发生森林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15年以上,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三条市(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所)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责任区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贯彻国家和省的森林防火指示不力,敷衍塞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重视火源管理,对林区违章用火放任自流,不加制止的。

(三)对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迟缓,甚至见火不救的;

(四)对森林火灾案件不追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五)发生森林火灾有意隐瞒不报或虚报灾情的;

(六)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所)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指出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对破坏森林防火、设备,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上款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规,应当处以拘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完整word版)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标 (DK154+081.9~DK194+835.47)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龙铁路Ⅵ标段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各单位干部职工应履行的森林防火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项目部安全责任目标管理体系,使森林防火安全工作与项目部的安全保障体系相适应。 第三条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项目部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项目部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项目部管理的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预防森林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项目部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 第二章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项目部属各分部必须设置森林防火工作小组,分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或安全的领导为本分部森林防火主管责任人。各分部相应成立义务森林火灾扑救突击队,负责各自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健全森林火灾扑救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铁锹等灭火消防工具。 与漳平林业公安局消防队取得联系,利用消防队的专业队伍及消防设备,在发生火情时及时沟通,迅速扑救。 第三章防火职责 第七条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改防火责任制,并督促实施; 2、加强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活动;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的通知 浙教人[2001]407号 各市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培训考试办法(试行)》; 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试行)》; 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四、《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委托办法(试行)》; 五、《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六、《浙江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至高中毕业。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按省语委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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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专业森林消防队培训考试题库 一、单选题(123题) 1、中国森林防火徽标整体是一个以(C)为主的圆,代表我们共同的绿色家园。 A.xx B.xx C.绿 2、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C)为主要力量,其他扑火力量为辅。 A.武警森林部队 B.专业森林消防队 C.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 3、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我国将森林火灾划分为(C)个等级。 A.2 B.3 C.4 4、我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分为(B)个等级。 A.2 B.3 C.4 5、现行的《森林防火条例》是(B)年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的,随后各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A.2005 B.2008 C.2010 6、国务院于(B)年发布了《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06年颁布的《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A.2011 B.2012 C.2013 7、《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高火险期间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C)以上人民政府批准。A.省级B.市级C.县级

8、在我国,人为火源是引起森林火灾的最主要的火源,占总火源的比例高达(C)%。 A.90 B.95 C.99 9、我国南方及西南林区发生火灾最多的时间是在(B)月份。 A.1-2 B.2-3 C.4-5 10、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对个人处(C)罚款,对单位处(C)罚款。 A.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C.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1、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通常简称为(A)。 A.扑火前指 B.扑救前指 C.火场前指 12、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A)罚款。 A.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13、森林火险等级分为(C)级。 A.3 B.4 C.5 14、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被称为(A)。A.一般森林火灾B.较大森林火灾C.重大森林火灾 15、在一天中,最容易发生森林火灾的时间段为(C)。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整理).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地预防和扑救.除城市地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地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地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地实施,指导各地方地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地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

火地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地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地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地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地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地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地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地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

森林防火制度守则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xx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各单位干部职工应履行的森林防火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森林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项目部安全责任目标管理体系,使森林防火安全工作与项目部的安全保障体系相适应。 第三条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项目部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项目部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第四条项目部管理的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预防森林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项目部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森林防火安全。 第二章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森林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X 副组长:XXXXX 成员:XXXXXX领导小组下设森林防火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由安质部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安质部掌握,在出现火情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由组长和全体成员赶赴现场负责组织、协调、调动各方面的力量,指挥现场的灭火扑救工作。 各单位相应成立义务森林火灾扑救突击队,负责各自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健全森林火灾扑救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灭火器、铁锹等灭火消防工具。 与佳木斯林业公安局消防队取得联系,利用消防队的专业队伍及消防设备,在发生火情时及时沟通,迅速扑救。 第三章防火职责

第七条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制定和修改防火责任制,并督促实施; 2、加强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活动; 3、领导专(兼)职、义务消防组织,给予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保证; 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研究隐患整改方案的实施,做到“预防为主”; 5、指导对防火设备的配备、维修、更换、管理; 6、一旦发生火灾事故,负责迅速上报、组织扑救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森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1、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法规,保障项目部森林防火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项目部的防火安全情况; 2、将防火工作与本项目部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防火工作计划; 3、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防火安全责任,批准实施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防火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森林防火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项目部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森林防火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 1、在项目部防火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工区的防火工作; 2、定期向项目部防火领导小组汇报本架子队的防火工作情况,提出防火工作实施计划; 3、加强对职工〈包括新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与普及; 4、经常组织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负责复查验收,对重点禁火部位动火实施监护; 5、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报告,并督促本架子队有关人员釆取临时紧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调查情况,分析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篇一:长底乡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长底乡二〇一三年公益林管护 长底乡人民政府 代表(签字):目标管理责任书村委会代表(签字):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长底乡二〇一三年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省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和任务 1、本责任书的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 2、全面贯彻落实《长底乡公益林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全镇公益林保护管理。 3、全面掌握公益林增减变化、管护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正常使用和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4、积极促进我镇公益林管护水平的提高,并为资金划拨和公益林补偿制度提供依据。 二、乡政府职责 1、加强对公益林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公益林管理制度和考核

办法,逐级签订公益林保护和建设责任书,将公益林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2、按照《长底乡护林员管理办法》配备相应的公益林管护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和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对管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管护人员工作。 3、依法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在公益林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防火林带,形成较为完善的森林防火体系。 4、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补偿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5、深入做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规章、制度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自觉、积极参与到公益林管护工作中来,确保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落到山头地块,补偿工作确实取得成效。 三、村(居)委会职责 1、加大对公益林管护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 2、督促村民小组制定护林公约,制定林权所有者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案,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3、加强公益林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防止野外违章用火、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行为发生。 4、对破坏公益林的行为按《护林公约》严肃处理,及时上报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 5、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发生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镇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防火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9407 森林防火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标 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森林防火层级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试验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简称森林)的森林防火管理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营林生产过程中,务必科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6 年3 月29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6 年6 月1 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单位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的内容,经常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切实落实学生在学习期间出行、锻炼时的交通安全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车辆 第六条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管理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注册登记时间超过出厂检验日期两年或者车辆严重受损影响安全行驶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申领时间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日期六十日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被扣留的,应当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依法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继续上道路行驶。被扣机动车因拖移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机动车买受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第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不得悬挂其他号牌或者标志牌,但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专业队管理办法

资溪县森林消防专业队管理办法 为把资溪县森林防火专业队打造成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战斗力强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队员录用、解聘和待遇 (一)、录用 录用资溪县森林专业防火队员,年龄在18周岁至40周岁。录用采取体能测试、体检和试用三个阶段 1、体能测试长跑3公里,原则上16分钟达标,缺乏锻炼的,在专业队试用一个月再测试。体能测试由资溪县森林专业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2、体检在资溪县人民医院体检,按体检表项目以及心电图、X光片、血液检查进行。须无心脏病和传染性疾病,无其他重大且影响扑火的疾病。 3、试用体能测试和体检结果报林业局,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在局党政联席会上决定是否试用。试用期为一个月,每天坚持上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正式录用。 (二)解聘 正式录用的队员须与资溪县森林专业防火队签订聘用合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涉及合同事宜按合同条款处理,达到解聘条件的按合同予以解聘。 (三)队员待遇 队员的待遇以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奖惩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二、管理机构 资溪县森林防火专业队设队长、指导员各一名,副队长一名,班长根据班组个数确定数额。队长负责全面工作,指导员负责思想建设和财务,副队长协助队长和指导员工作,具体负责考勤工作。 三、队伍管理

(一)、纪律要求 1、队员必须遵守制度,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2、队员自备手机,重点防火期24小时开机,保障通讯畅通。 3、接到扑火命令时,当班队员在5分钟内在队部集结完毕,备勤待命队员在25分钟内在队部集结完毕。 (二)、管理措施 对森林防火专业队员实行轮休、值班备勤、签到考勤、请销假、集中训练、奖惩制度 1、轮休制度 非重点防火期和重点防火期实行轮休制 非重点防火期,队员分散管理,按劳动合同第三条第2款执行。专业队管理人员和司机保证随叫随到。 重点防火期,队员集中管理,班组轮流24小时值班,执行考勤登记、请销假制度。 2、值班备勤 值班、备勤班组严格执行签到考勤登记、请销假制度,值班期间严禁赌博。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离队,无特殊原因不批假,并负责内务工作和蝴蝶隧道至葛坪桥沿线的防火巡查工作。 3、签到考勤制度 对训练、值班、扑火等出勤情况进行登记。训练出勤做为评选训练标兵的依据,扑火出勤做为扑火补助的依据,出勤登记做为考核依据之一。 考勤时间第一次签到7:45-8:15,第二次签到11:20-11:30,第三次签到13:30-14:00,第四次签到时间16:50-17:00。签到时间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4、请销假制度 事假、病假须请假,一天以内由班长签意见,报队长或指导员批准;一天以上由班长签意见,报林业局分管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及时销假。 假期以7天为限,休病假期确需在7天以上3个月以内,须出具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证明;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再从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法规名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法规文号:浙人社发〔2011〕253号 发布日期:2011-08-17 目录 1实施细则 2目的作用 3实施时间 1实施细则编辑 [1]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 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条例》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 一、适用范围。我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等具体事项按《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各地要积极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参保对象和范 围、统一费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行业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在杭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

其他中央部属、省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储备金制度。各统筹地要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的比例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滚存总额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各统筹地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应当动用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发生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当按月享受工伤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可以按月享受工伤待遇,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办法。职工因工死亡时已经参加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因工死亡时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其供养亲属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其供养亲属应当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时未享受工伤保

2021年森林防火的责任书

森林防火的责任书 最新森林防火的责任书(精选3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人们运用到责任书的场合不断增多,责任书是写明责任范围、职责的文书。大家知道责任书的格式吗?下面是精心的最新森林防火的责任书(精选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根据 ___《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为落实责任,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使各校切实担负起森林防火的责任,真正做到齐抓共管,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各校要加强对学生进行森林防火的宣传,组织学生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要开展以“一堂课、一条标语、一块、一封信、一篇”为主要内容的“五个一”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充分认识森林防火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 二、森林防火期(每年11月1日到次年5月30日)内,要发动学生参加森林防火宣传,督促家长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共同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三、要求学生不得在林区野炊、放鞭炮等野外用火,严禁带火种进入林区。 四、各校要落实一名 ___抓森林防火的具体工作,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并进行定期检查。 五、该责任书的责任人为校书记、校长,如发生 ___变换,要及时做好交接手续。 六、本责任书责任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二O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七、在责任期内,无本校学生失火造成森林火灾的,街道对校方给予必要的表彰,如发现该校学生失火造成森林火灾的,除对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校方责任人的责任。 经研究,现就你村(居)20xx-20xx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目标和有关要求下达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森林防火责任体系建设。按照 ___负总责、分管领导协调抓、村干部包片抓的要求,制定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实施办

森林防火条例(个人)

三、森林防火知识试题 76.我国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的方针是____。( B ) A扑救为主,综合治理;B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C预防为主,打早打了;D综合治理,积极消灭 77.《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____。( B )A各级林业部门的事情;B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C驻林区各单位的事情;D森林所有者的事情 78.森林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是____ 。( A ) A打早、打小、打了;B早发现、早出动、早扑灭 C小火当大火打;D发现早、灭在小 79.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 A )批准。A县级人民政府B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C乡级人民政府D村(居)民委员会 8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但不包括下列哪项具体工作____。( C ) A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 B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C审判森林火灾肇事者 D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81.加强对____的管理,是防止发生森林火灾最有效的办法。( A ) A人为火源;B进山人员;C生活用火;D生产用火 82.____大兴安岭林区发生特大森林火灾。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毁林面积最大、伤亡人数最多、损失最为惨重的一次森林火灾。( B ) A 1988年5月6日 B 1987年5月6日 C 2002年7月28日 D 2002年10月2日 8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要适时发布禁火令,重点林区遇____高火险天气,一律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C ) A 四级风以上; B 五级风以上; C 三级风以上; D 二级风以上 84.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森林防火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协助镇政府进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森林防火预案和森林火灾扑救措施。 2、在进入防火期前,协助镇政府对村防火设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搞好护林防火的宣传、刷写护林防火标语。 3、做好火灾调查,建立防火档案,统计有关报表。 4、在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做到有队伍、有值班、有制度、有预案、有工具。 5、进入防火期内,必须保证通信24小时畅通,值班人员记载好当天的值班记录。 6、发生火警火灾时,应积极协调和组织人员扑救,并及时调查火警火灾发生原因,进行查处。 7、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并无法联系上和不参加火灾扑救的,上报林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值班人员不作记录和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每次扣罚当事人月工资的10%。 工作措施 一是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做到“五落实”,即人员落实、责任制落实、划定面积落实、专项经费落实、人员报酬落实。 二是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森林防火是一项群众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特别是森林重点区,在主要山口要道,设置哨卡和防火禁牌,刷写宣传

标语,使森林防火的规定、制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三是狠抓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在森林防火期,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每天要有一名领导带班,做好防火记录,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发生火情火灾即时组织扑救,并立即通报有关责任单位。 四是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严格控制火源,切实加强预防措施,对入山人员和林区用火要严格管理。特别在森林防火重点时期,申请政府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在其戒严期间坚持林区用火“十不准”即:不准烧荒开垦,不准烧灰积肥;不准烧田埂地边;不准烧牧场;不准乱丢烟头、火柴梗等易燃物品;不准烧火煮烤食物和林副产品;不准烧火取暖;不准打火把;不准放鞭炮烧纸点蜡;不准烧山驱兽和明火枪狩猎。对违规造成损失的视其程度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五是加强防火设施和扑火队伍建设,建立了望台天报制度,健全通信网络,组织扑火队伍,做到发现火情及时扑灭。 六是对森林防火造成重大损失的进行处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在森林防火期间,擅自离岗的,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的, 七是层层签订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状,必须制订年度森林防火预案。

浙江省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办法

浙江省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办法(试行) 1.引言 1.1为了适应计算机管理档案的需要,简化文件归档整理程序,提高档案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档案局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作为文书档案保 ) 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2.2归档文件整理原则 遵循文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保存价值,适应计算机管理的需要,便于保管和利用。

3.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3.1每件归档文件均应齐全、完整。对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3.2归档文件的纸张,书写、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用纸尺寸须采用国际标准A4纸规格;归档文件的字迹应确保耐久性;归档文件应无金属物。 4.2.2按保管期限分类 将文件按永久、长期、短期三个保管期限分类。 4.2.3按机构分类 将文件按形成或承办的机构分类。

4.2.4按问题分类 将文件按其内容所说明的问题分类。 4.3排列 归档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排列。会议文件、统计报表、一项工作(活动)、一件事情、简报、刊物等成套性文件应集中排列在一 (问题) “ 档案移交进馆时编制。 室编件号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文件排列顺序从“1’’开始标注。如:按年度一机构一保管期限分类,可一个保管期限编一个大流水号。馆编件号按进馆要求标注。 4·4·5机构:填写文件形成或承办部门的名称或规范化简称,如宣传教育处可简称为

"宣教处"。 4·4·6问题:填写分类方案类目的问题名称,如cc党群"、"行政”、“业务”等。 4.5编目 归档文件应依据分类方案和档案室编件号顺序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4.5.1《归档文件目录》由归档文件目录封面、归档整理说明、归档文件目录三部 (问 (见 号。 4·5·4·7备注:注释文件需补充和说明的情况。 4.6装盒 将归档文件按室编件号顺序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盒脊及备考表项目。 4·6·1根据分类方法的不同,应将不同类别的归档文件装入不同的档案盒中,即不同

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篇一: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莲花山垦殖场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书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经莲花山垦殖场党委研究决定,签订本责任书。 1、积极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组织学习林业技术知识,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并视工作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实施村规民约,切实加大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力度。 2、依法组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对管护区域的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监督。 3、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管护区内森林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森林病虫害,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内的生态公益林不受人侵害,无乱砍滥伐、无滥捕滥猎现象。 4、禁止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矿、采土、烧炭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等毁坏公益林的行为,禁止砍柴、放牧、割草、劈枝、采集和挖掘野生植物、狩猎。 5、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的成过熟针叶纯林和郁闭度0.2以下的疏林应当进行更新改造或者补植,使之成为阔叶林或者针阔混交林。更新改造的择伐强度不得超过30%,公益林保护范围内郁闭度0.7以上的人工幼林应当进行抚育间伐,间伐后的郁闭度不得低于0.6。 6、在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立木材加工厂或者木材交易市场,禁止以木 材为原料培植食用菌。 7、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它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8、应当不占或少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确需征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9、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或者省级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10、依法保护生态公益林宣传牌、标志及监测站点,禁止毁坏或移动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 第541号 《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 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围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园森林防火工作制度(2020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公园森林防火工作制度(2020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公园森林防火工作制度(2020版) 为加强我司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做到“全员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公司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森林防火总体目标 各单位全面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本辖区不发生森林火灾,做到无发生森林火情,无发生森林火警的森林防火工作总体目标。 二、森林防火期 根据我司情况,森林防火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0日为止。其中:春节、清明节及高温干旱时段确定为森林防火戒严期(以各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三、森林防火工作机构

1、森林防火指挥领导小组:总指挥:冯建国,成员:黎治、刘一平、马韬、刘川江、白康、白胜、刘勇生以及各部门第一负责人 2、森林防火指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督促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②进行森林宣传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③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④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⑤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人员维护、管理防火设施设备。 ⑥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⑦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⑧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3、公司森林防火办公室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公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版)

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划法》办法 (1992年且月21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衰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关于修改的决定对《浙江省实施(申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进行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划定。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并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消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故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尚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防空等要求。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大、中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市的城市详细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必要的基础资料。各有关单位应当向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经过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不设区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经市(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经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大、中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的城市详细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大、中城市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详细规划征得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报请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后,交由所属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组织鉴定,开提出鉴定报告;其中经由市(地)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地)人民政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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