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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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
核及配租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1.19
【实施日期】2013.1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问题的通知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应
当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
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年满35周岁。
(二)申请人为新就业职工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城镇户口,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城镇户口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为家庭、个人自行申请和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两种方式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须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个人申请时,本人为主申请人。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
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二)单位组织申请是指用工单位组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用工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居住人。
同一单位有3人及以上新就业职工或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