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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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摘要】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根本性突破,具有独特的法律制度价值,对现代新型交易关系的保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从多种角度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了研究,并揭示了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真正价值。

【关键词】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关系,价值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含义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涉他合同,又称为“为第三人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约定由对方向第三方履行给付的合同。而严格意义上的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民法典或合同法承认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承认利益第三人在合同债务人违反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时可以对合同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表现形式有:养老金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由受益人(第三人)取得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的权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由收货人(第三人)取得承运人交付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与赠与人约定,赠与人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享有向赠与人直接请求给付赠与标的的权利等等。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在维护意思自治基本原则下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特别是在债权保全制度、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承认、债权的物权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等方面。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的关系具有属人性质,固守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的思想,为第三人利益达成的契约原则上是无效的。近代以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

需要以及契约自由理论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实际中已经被突破。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以特有的法典化形式确认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合法地位,普通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也不再固守严格的对价原则,逐渐承认第三人可直接通过他人的合同关系而受有利益,具有强制执行他人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第三人利益合同特征

1.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第三人为纯受益者。

2.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第三人的利益是合同当事人一方设

定的。

3.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无需以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

条件。

4.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意图。

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论依据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并不是一个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约定,使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从而取得债权人地位。原则上,任何债权合同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利益之约定。那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产生的根据是什么呢?从目前国内外学者的观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承诺说:该说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虽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订立而成立,但第三人取得权利尚以有承诺为必要,故当事人之合同不过是对第三人的要约而已;代理说:该说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乃债权人代理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之合同,且多主张为无权代理,第三人一为追认,则当然取得其权利;

继受说:该说认为第三人之取得权利系从债权人继受而来,即债权人依第三人利益合同取得权利后,便拟制地让与给第三人。双合同说:该理论认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实际上可以分解为连续发生的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是由债权人和债务人所订立的合同,据此种合同,债权人本人对债务人主张某种权利或获得债务人交付的某种财产。债权人一旦获得此种权利,即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将该种权利或利益转让给第三人。在向第三人转让该种利益时,如果第三人未表示同意,即此种转让为单方提议,一旦第三人同意接受所转让的权利和利益时,此种转让即转为合同。

四、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关系

1.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同普通合同中二者的关系基本相同。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同债务人的关系同一般合同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其一,在一般合同中,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本着合同自由的原则,在合同订立以后可以依法变更合同的内容,可以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修改、补充,甚至可以解除合同;而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此种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要利益第三人同意接受他人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则除非为他人利益的合同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享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否则,合同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论及的利益第三人的依法保有的权利理论。其二,在一般合同中,如果合同

债务人违反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则仅仅合同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而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当合同债务人违反自己的义务时,不仅合同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而且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利益第三人也享有此种权利。

2.利益第三人与合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享有的直接权利。因此利益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当合同债务人违反所承担的义务并使自己根据他人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时,利益第三人有权对合同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或者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此种直接请求权是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侵权基础上。同时,合同债务人享有对利益第三人直接权利的抗辩权。合同债务人和利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上,利益第三人将被看作是合同债权人,凡债务人可以对合同债权人主张的权利均可向利益第三人主张之。

3.合同债权人与利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利益第三人预想获得一定的利益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主要包括:先占、孳息、拾得遗失物。继受取得包括继承、赠与、债的效果。合同债权人实际上是将原本应当由自己取得的利益交付给利益第三人的人。据此,合同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或者是自愿给付或者是具有给付义务。而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没有任何义务。

五、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价值

1.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合理扩张

2.第三人利益合同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在要求

3.第三人利益合同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

六、结论

综上所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其自身发展的特点和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以及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实践中的巨大作用要求我们必须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约束。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不等于否认合同相对性原则,而是为了更加符合合同本身的价值。合同的本质就是合意,那么当事人双方当然可以在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同时法律也应该最大限度的尊重个人的私行为。在此种情况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具有目的的同一性,这也就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真正价值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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