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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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政[2008]24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06
【实施日期】2008.10.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新政[2008]24号二○○八年十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市委的指示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五、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七、市长因公出市或者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八、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落实市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市长交办的事项。
十、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维护政令统一,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一、健全宏观调控体系,认真执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
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着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大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努力做到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相一致,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三、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六、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八、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