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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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关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智力活动成果的规定。
一、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定范围内的智力活动成果。
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保护的智力成果,可以依法取得专利权。
同时,按照本条规定,下列几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是指对自然界中已经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发现和认识。
这些发现和认识本身并不是一种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所说的发明创造,不能直接实施用以解决一定领域内的特定技术问题,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是指人的思维运动,是人的大脑进行精神和智能活动的手段或过程,是一种抽象的东西。
它的作用仅是指导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判断和记忆,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特征,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比如,交通行车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情报检索的方法、速算法或口诀、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比赛规则等都不能获得专利。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所谓“疾病的诊断方法”,是指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病因或病灶状态的全过程;例如西医的超声、核磁共振,中医的望闻问切等诊断方法。
所谓“疾病的治疗方法”,是指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恢复或获得健康,进行阻断、缓解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例如针灸、按摩麻醉、外科手术方法等治疗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宜授以专利权出于出于以下考虑:(1)这类方法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作为直接实施对象,目的是治疗疾病,由于涉及人体健康,因而不能为少数人所独占;(2)这类治疗或诊断方法无法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不具备实用性,因而不能获得专利权。
TRIPs对此也作了规定,即成员可以将诊治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及外科手术方法排除于可获专利之外。
4.动物和植物品种。
是指以生物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动植物新品种。
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是自然生成的,不是人们创造出来的,不能以工业方法生产,因而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和实用性,故不能授予专利权。
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保护。
对此,TRIPs规定,成员应以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或以任何组合制度,给植物新品种以保护。
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
我国已于1997年由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及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等问题作了规定,对符合该条例的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主要是指利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通过核裂变、核聚变等方法获得的元素或化合物。
由于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关系国家安全,不宜公开,各国大多对此类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外观设计,如瓶贴等,其功能在于将特定产品从同类产品中区分出来,对产品本身的外观设计并无改进,授予其专利权,不利于我国外观设计整体水平的提高。
同时,此类外观设计的标识功能与商标权、著作权的区分功能发生重叠,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以不授予专利权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