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国内信用证条款变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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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一、取消金融机构准入限制

‚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及经商业银行总行

批准的分支机构‛扩大至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解读:包括外资银行

二、国内证定义

‚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

承诺‛改为

‚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解读:明确‚以人民币计价‛,取消‚不可转让‛字样

三、使用主体扩大

‚国内企业‛扩大至‚国内企事业单位‛

‚商品交易‛扩大至‚货物和服务贸易‛

四、强调真实贸易背景

增加‚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要求

五、强调和细化信用证和合同的相互独立性

六、明确信用证当事人和各要素的定义

七、期限的界定

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取消‚延期付款

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不再作为付款期限中的一种分类。

付款期限最长由六个月扩展至一年。细化远期表示方式,明确交单

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

八、取消最低保证金规定

取消开证收取最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的硬性规定,由各开证行

自行掌握

九、增加开证要求

‚开证行应根据贸易合同及开证申请书等文件,合理、审慎设置信

用证期限、有效期、交单期、有效地点‛

十、其他开证要求

明确‚信用证应使用中文开立‛。细化开证条款,增加‚表明‘国

内信用证’的字样、可转让、可保兑、可议付、溢短装、费用承担

方‛等内容。

十一、放宽信用证用印限制

‚信用证专用章‛改为‚业务用章(信用证专用章或业务用章)‛。增加‚视情况需要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有效性‛语句,明确电开信用证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发送通知行

十二、明确开证行的义务

‚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受信用证内容的约束。‛

十三、增加保兑及相关条款

涉及保兑定义、不可撤销属性、接受或拒绝保兑的做法、开证行义

务等。

十四、增加转让及相关条款

涉及转让定义、接受或拒绝转让、仅允许平行转让、第二受益人权益、转让证条款规定、转让交单、部分转让、修改转让、拒付排除

情形、转让行付款、转让收费等。

十五、不再明确限定信用证有效期

原‚六个月‛的规定取消。

十六、增加对受益人是否同意修改的规定以及保兑行对修改的做法

十七、取消对通知行的限定

取消‚受益人开户行为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指定,

同时明确修改也应由原通知行办理。

十八、延长开证行对通知行查询的答复期限

‚收到查询次日营业终了前‛改为‚开证行应于收到通知行查询次

日起两个营业日内,对通知行做出答复或提供其所要求的必要内容‛

十九、议付定义

取消‚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的规定,议付扩大至即期信用

证和远期信用证。

二十、取消议付预扣利息

不再统一规定议付利率

二十一、取消议付行的限定

取消‚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的规定,由开证行自行指定。

二十二、增加保兑行对议付行的责任

二十三、取消受益人提交委托收款申请书、议付凭证等要求

二十四、取消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的统一规定

‚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

二十五、增加寄单索款相关条款

增加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的要求,规范交单行做法。

二十六、增加受益人直接交单的情形

二十七、细化拒付规定

明确银行独立性付款责任。

二十八、单据审核标准

另附配套审单规则

二十九、取消免责与罚则内容

免责条款调至审单规则里

三十、范式参考

取消人民银行对‚信用证凭证、信用证申请书、修改书凭证、通知书、议付申请书、议付结算凭证‛等格式统一制定、改为‚信用证凭证、信用证修改书、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等格式、联次由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荐使用,各银行参照其范式制作。‛

‚本信用证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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