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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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cc村镇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规范不良资产转让工作,增强抵御风险能力,防范处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中国银监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xxccxx村镇银行内部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xxccxx村镇银行信贷资产十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暂行)》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信贷资产和已核销资产,以及按《xxccxx村镇银行非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管理办法》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其他非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批量转让是指我行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原则上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

第五条风险合规部是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批量转让方案的拟定、报批和执行工作。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由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或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及《xxccxx村镇银行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审批,并向银监部门报备。

对拟转让不良资产批量处置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属地银监局等部门。

第七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转让范围

第八条我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二)已核销的帐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九条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

(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转让程序

第十条总行风险合规部应根据不良资产管理要求及市场情况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

第十一条尽职调查。转让不良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不良资产转让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

(一)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方式,客观公正的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审阅不良资产档案中的要点应包括:贷款、保证和抵(质)押物法律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核查(合同,相关登记文件、评估报告等)以及债务人基本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和贷后检查资料、诉讼资料及破产资料等)。现场调查要点应包括:债务人目前经营、财务、资产及关联企业的情况。

(二)应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样本

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

(三)应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卖方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资产估值。对拟转让不良资产的定价应以卖方尽职调查情况和计提拨备为基准,在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后,采取科学估值方法,逐户进行债权价值分析。通过预测不良资产回收等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资产估值也可聘请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基准日对拟转让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评估报告,评估费用按我行费用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方法和结果、预计的转让方式、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该方案应附卖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

第十四条转让方案审批。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先由贷款审查委员会(或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再报总行审批。

第十五条发出要约邀请。批量转让不良资产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五级分类、资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邀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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