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解读与实务操作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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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主讲人:谭天
国际收支
货物贸易
业务
申报业务
1.
1.办理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应当事先按规定开通监测系统“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2.
2.业务管理员用户密码丢失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重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该
条例共八章、五十四条,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1.国际收
支申报业务
国务院令第532号发布,其中:
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该规程共八章、五十五条。具体的业务操作规程,其中:
第三条规定: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
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第四十二条机构申报主体未在五个工作日
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交易编码
一般贸易(121010)
进料加工(121020)
出口海运费保险理赔款(424000)
180天内退汇(原申报负数冲减)
如果一笔涉外收付款(举例10000美元)有三个以上(含)交易性质,其中最大金额为服务项下交易(5000美元),次大金额(3000美元)和第三大金额(2000美元)。
在第一栏内填写货物贸易项下较大金额(即3000美元)的交易编码,然后根据金额从大的原则,在第二栏内填写服务项下交易编码,相应金额填写余额,即7000美元,并在交易附言栏内注明其中5000美元的交易性质和2000美元的交易性质。
一、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
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
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
2.货物贸
易业务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
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
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
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
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 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一、出口企业管理类别?-A类
评定标准申报退税管理措施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在出口退
(免)税
申报相关
(一)国税机关受理该类企业的出口退
(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
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电子信息
齐全并经
预审通过
后,即可
进行正式
申报,申
报时不需
要提供原
始凭证,
对应的原
始凭证按
规定留存
企业备查;
(属于外贸企业认证信息即可)
(二)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
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三)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
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及
时解决其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四)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国税机
关应定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
信息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对复
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