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家庭暴力法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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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家庭暴力法追求的目标

[摘要]家庭对社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家暴数量的增多及危害性推动了立法的步伐,反家庭暴力法已纳入2012年立法规划。立足于我国现实情况并借鉴西方相关经验,文章从传统家庭观念、现行相关法律以及法律实施角度对反家庭暴力法所要追求的目标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传统观念;现行立法;法律实施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和谐稳定对整个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家庭中屡屡发生的暴力事件不仅损害了家庭和睦,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家庭暴力自古有之,在中西方皆普遍存在,由于其大多发生在“围城”之内的具有家庭关系的亲属之间,因而无法像对其他普通的暴力案件那样对其进行惩治。在中国,人们一直将其看作是“家务事”,即使发生了较为严重的伤害事件,伤害者也不会当然的被追究司法责任,人们似乎总是倾向于表面解决,甚至见怪不怪。全国妇联一项调查统计显示,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也就是说,10个家庭中有3个家庭内部存在暴力,而充满暴力的家庭生活对家庭成员的生理及心理都带来了严重的恶性影响,并无形中增加了社会犯罪的发生率,其中尤其提高了妇女和青少年犯罪率。

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人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无法可依,而且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1]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将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纳入2012年立法规划。制定一部立足中国国情,总结中国经验,又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成为今后工作的重点。这部反家暴法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中国所存在的众多家庭暴力的局面,能够拯救一部分在家暴的魔爪下挣扎的人,能挽救许多濒临破碎的婚姻,但这决不仅仅是反家暴法追求的最终价值,反家暴法应和婚姻法一起,实现个人、家庭和社会各方的利益。它不应只是着眼于从表面上制止家暴或减少家庭暴力的数量,而应从实质上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和个人权利在家庭中的实现。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在国外学者的研究中,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一般是指“一个成年亲密伙伴对另一个成年亲密伙伴实施身体暴力。”“它发生在亲密关系之中,不论性倾向如何或者结婚与否。”[2]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他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3]从我国的立法草案看,同居关系期间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这是对我国以往关于家庭暴力观念的内容增加。从法律体系角度看,家庭暴力防治法很难被归入某一传统法律部门(如家庭法)中。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基本原则到体系架构,从特有的预防救济措施到法律责任体系都表明,它是一部综合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民事法规范、刑事法规范与行政法规范的社会法。[4]社会法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家庭暴力防治法属于社会保护法范畴,保障生活在婚姻家庭等亲密关系中的人们免遭暴力侵害,在家庭内部享有尊严、健康和自由的权利。因为反家庭暴力法的特殊性,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分析家暴法的追求目标。

一、从传统家庭观念角度

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里,一直将这种发生于家庭内部的暴力形式当做是

“家务事”,国家的干预程度很低,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暴的受害者则选择忍气吞声,甚至极力遮掩,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亲人邻居等则认为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整个社会对家暴采取纵容的态度,这些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直到今天还一直存在,反家暴法要想成功实施,必须越过这些思想障碍。传统观念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属于一种家务事,而反家暴法的出台必然将国家权力纳入其中,一旦国家权力干涉到家庭生活中,是否会与传统观念产生严重的冲突?因为即使是受害人,也有很大一部分人不愿意将这些事公之于众或交给国家机关去解决,而国家强行介入的话,可能会受到家庭成员的阻挠。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基本上得到社会的公认,打击这些行为是人们拥护的。一直处于内部解决的家庭纠纷一旦受到司法权力的介入,则有很大可能会恶化家庭关系,毕竟家庭生活是很封闭的一个空间,它可能在暴力的形式下自身存在某种调节机制,使家庭能够持续下去,外部力量的介入则可能会破坏本来的调节机制,激化矛盾,放大暴力,最终导致家庭的解体。因此反家暴法应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防止对整个家庭带来二次伤害。家庭暴力毕竟是发生在具有婚姻和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它不同于一般的侵权伤害案,若不考虑特殊主体,而是像一般侵权案件处理,进行惩罚和赔偿,是不妥当的。比如发生于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若对施暴方进行刑事上的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家庭关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尤为不利。也就是说,只进行惩罚是远远不够的,有时还可能起到反作用。要想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首先应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即到底是什么引发了家庭暴力。若属于一方的心理或性格的原因,应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性格矫正,只有施暴方真正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并且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才能够真正解决暴力问题。若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则应建议他们进行夫妻咨询,听从专业人士为他们的婚姻提出的建议。婚姻咨询在国外比较普遍,当夫妻之间感觉他们之间任何方面出现问题并且可能危及婚姻时,他们便会到专业的婚姻咨询师那里寻求帮助。在我国基本上没有这方面的专业机构,一般人也只是向亲人或朋友那里诉诉苦,无法得到最有用的建议。我国尚无出条件普及婚姻咨询机构,但却可以设立一些专门为解决家暴问题的心理咨询室。

二、从与现行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刑法》,都有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相关规定,但综观这几部法律的立法及其实施效果,可以发现存在几方面的不足。首先,这几部法律没有形成国家干预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行机制;其次,相关规定多属于宣示性条款,如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虐待、遗弃等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司法主动干预的条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因为实际生活中受害人迫于加害人的淫威以及考虑到现实情况很难去向有关机关告发,因而该种规定法律力度较弱,同时各地公安、司法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不统一,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最后,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只有制裁施暴者的功能,如刑法中的虐待罪、治安处罚法中的一些处罚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但没有预防和制止暴力、救助受害人的措施,尤其是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或者持续发生的暴力无法及时、有效的干预,而在实际情形中最紧要的不是对暴力者进行惩罚,而是对处于无助状态的受害者进行救助,但他们却找不到相关的机构进行求助。针对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反家庭暴力法应努力弥补这些缺漏,首先确定国家干预的思想,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违法或犯罪行为纳入国家的司法活动中,加强国家的干预对解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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