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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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水污染防
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晋财建二[2016]9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6.07.11
【实施日期】2016.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
(晋财建二〔2016〕98号)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规范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2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09〕l77号)、省环保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环发〔20l3〕75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l5〕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
财办〔2015〕24号),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11日
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2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09〕177号)、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环发〔2013〕75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山西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地表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函〔2009〕177号),在省对设区的市进行考核后由各设区的市上缴的生态补偿金与奖励各设区的市的生态补偿金相抵后的余额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以当地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支持。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并组织各相关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