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经站参照公务员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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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经站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

(一)依法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

1、《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工作。”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发》办法(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第一款“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档案及其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第二款“承包期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理》(1992年9月2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农业、林业、水利、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司法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承办。”

6、《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纠纷仲裁办法》(陕西省农业厅商省高级人民法院后于1994年8月2日以陕农业发[1994]265号文件印发)

第七条“县(市、区)合同管理机关设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县(市、区)政府主管农业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农业局和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依法管理农民负担

7、《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2号、1991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九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1年12月7日实施)

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二款:“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8、《陕西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施行)》(陕政发[2002]23号)

第七条“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依法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

9、《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12月13日财政部财会[2004]21号发布)

第一条第八项第二款“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10、《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2001年4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 2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第二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级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营、财务收支、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审计,对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离任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进行复审。”

11、《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第11号令)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工作。”

12、《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6月22日)

“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13、《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农业部、监察部1997年12月16日发文农经发[1997]5号)

第八条“……财务公开栏的样式由县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九条“……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

14、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农经发[2003]11号

(十二)建立并完善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这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当前要结合财务公开工作,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等突出问题,组织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布;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村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审计;结合村干部换届,组织对村干部的任期和离任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等,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在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农经站作为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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