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沉默权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
二 、 默 权 在 我 国的 现 状 沉 关 于我 国现行法 律有 无沉 默权 的规定 ,国内学者 莫衷 是 。有学 者称我 国法律 已经基本上确认 了沉 默权 , 只是这 种权 利是暗示 的 , 有 明确告 知而 已。尽 管我 国法律 没有 明 没
一
沉 默权 又称 为反对 自我 归罪特 权 , 被告 人 、 是 犯罪 嫌 疑 人 的一项诉 讼权 利 。美Biblioteka Baidu国学者 C r tp e sk e认为 , 默 hi oh r a w s O 沉 权 的特 定含义包 括以下几个 方面 : 一是被 告人没有 义务 向追 诉一 方或 法庭 提供任何 可 能使 自己 陷入 不利 境 地的 陈述或 其它证 据 , 追诉 一方不 得采取任何 非人道 或者有损被 告人人 格尊严 的方 法强迫被告人 。二 是被告人有权拒绝 回答追诉官
一
、
己 的诉 讼 ” 一古老 的法律 原则 。 作为 一项 法律 制度最 早 这 其 出现在英 国 。 可以追溯到李尔本 案。 6 9年 , 国王室星座法 13 英 院 在 审理约 翰? 尔本贩 卖煽 动性 书籍 一案 中 , 李 强迫 其宣 誓 作证。 被李 尔本 拒绝 , 来星座 法院 以李 尔本 拒绝宣 誓为 由 后 判决 李尔本蔑视法庭罪 。 对其施 以鞭挞 和枷刑 。 6 1 , 14 年 李尔 本 呼吁 议会 通过法 律确立 反对 强迫 自证其 罪 的规则 并获 得 议会 的支持 。到 1 8 , 6 8年 沉默权 制度 已在英 国站稳了脚 跟并 在 以后 的成文法 中得到确认 和完善。 美 国联邦最 高法院 16 9 6年在 米兰达 诉亚利 桑那州一 案 的裁决 中确立 了“ 米兰达告知 ” 规则 , 这使 得沉默 权的发展 达 到 了顶峰 。其 后美 国的各级 法院都坚决 维护该 规则 , 为不 认 仅警察 违反该规 则所取得 的 口供不能作 为审判 依据 , 而且将 依据该 口供取得 的其他物证视 为毒 树之果 , 一律不予采用 。 联 合 国更是 把沉 默权作 为一 项独立 的诉讼 权利 , 使其 成 为 刑事司法最低 限度 的保 障之一 , 对其加 以确认 和维护 。例 如 ,公 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第 4条是关 于刑事 司 《 1 法 中人 权保 障的集中规定 . 中第 3项列举 了在刑 事诉讼 中 其 被 告人应 当享 有的最 低限度 的保 障 。 中一项 就是 “ 被 强 其 不 迫作 不利于他 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 承认有罪 ” 联合 国少 年 。《 司法最低 限度规 则》 7 “ 年权利 ” 第 条 少 中规 定享有保 持沉 默 的权利 等一 系列 的诉 讼权利 。 目前 , 沉默权 已在世 界范 围内 中遍地 开花 。 世界多 数 国家 和地 区所接 受 , 为现代 司法 为 成 文 明的象征。
( ) 立 沉 默权 的 必要 性 一 设
我国现代法律制度 的建立 , 是从我 国 国情 出发不 断地吸 收和借鉴国外法制文明的过程 。沉默 权作 为国外 司法实践 中 被证 明 了的一项 合理 的 、 先进的刑事诉 讼制 度 , 应该对 其进 行积极 地借 鉴 。 其是在 我国社会快 速发展 的今 天 , 立沉 尤 设 默权 已显得十分必要的 。 1 . 保障人权 , 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随着社会 的发展进步 ,人权观 念越来越为人们所 重视 , 且 已写入我 国宪法 . 刑讯逼供 是对人权 的严重 侵害 , 为 而 成 国外对 我国人权问题攻击 的要 害。设 立沉默权 , 加强 了对犯 罪嫌 疑人 的权利保护力度 , 可减轻侦查人 员对犯罪嫌疑人 口 供 的依赖性 。 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 理念 上进 行转变 。 2促 进 司法 公 正 . 司法公 正不仅要达到 实体公 正 。而且要做 到程序公正 。 刑 事诉讼 中 , 公诉机关 以强大 的国家 力量作后 盾 , 被告 人则 显 得极为弱势 , 时 。 此 控辩 双方 力量悬殊 , 在形式上失去 了平 衡 。赋 予犯罪嫌 疑人沉默权 , 加强了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抗 衡和 防御力量 。 有利 于双方力 量 的平 衡 , 使被告 人 的当事人 地位更加突 出, 从而 以更加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3加快 与国际接轨 . 沉默权制度在众多 国家得 到 了确立 , 成为人权 保障的一 项 重要 内容 . 而我 国在此 问题上 的裹 足不前 已成为别 国质疑 我国人权的 口舌 。同时 , 国参加 了一 系列 的国际公约 , 我 这些 公约也 都涉及 到了沉默 权的 问题 。 以, 所 设立 沉默权 也是我 国积极履行 国际责任 的要求 . 快我国刑事 司法制 度与 国际 加 接轨的步伐 。 , ( ) 立沉 默 权 的 可 行 性 二 设 1 . 不会阻碍案件的侦破 司法活 动会越来 越倾 向于“ 重证 据 、 口供 ”所 以 。 轻 , 仅依 靠 口供并不 能对 法官形成充分 的说服 力。在 日本 . 确立沉默 权制度并未 阻止 被告 人认罪 。 日本的刑事被告 人认 罪率高达 9 .%; 23 同样在美 国 , 辩诉 交易 是 以认罪 为条件 的 , 而辩诉交 易案件 占全 部刑 事案件的 9 %以上 。由此可见 , 0 沉默权 只是 反对强迫供述而 已, 不否 定犯罪嫌 疑人 的 自我供述 。 并
确规定 刑事被 告人有 权保 持沉默 , 是从 理论上 讲 , 国 已 但 我 经在刑 事诉讼 中确立 了无 罪推定 、公诉 方 承担证 明责任 和 禁止刑 讯逼 供等 原则 .这 就等 于承认被 告人 在 审判 中可 以 保持沉 默 。 质疑 我国沉默权 的声音也 不绝于耳 , 观点认 但 有 为我 国的刑事 诉讼法 没有 赋予犯 罪嫌疑 人 、被告人 以沉 默 权 . 反 . 国刑 事诉 讼 法第 9 相 我 3条规 定 : 犯 罪 嫌疑 人对 侦 “ 查人员 的提问 , 当如实 回答 。” 应 这次刑诉 法修订后 , 项规 该 定依然体 现在第 18条之 中。笔者认为 , 然我 国法律 有禁 1 虽 止刑讯 逼供及 公诉机 关负有 举证 责任 的规定 ,但法 律并 未 对沉默 权予 以明确规 定 。 加之 “ 如实 回答 ” 应 的规定 。 使得 犯 罪嫌疑 人 、 被告 人的沉 默变成 了“ 固抵抗 ” 距法律 意 义上 顽 , 的沉默权 差之甚 远。 司法 实践 中 , 随着我 国司法文 明 的不 断推 进 , 讯逼 供 刑 等侵害嫌疑人权利 的现象得 到了有效改善 。有 些警 方在 审讯 室不再 悬挂 “ 白从 宽、 拒从严 ” 坦 抗 的标语 , 又有检察 机关 在 提起公诉 的环 节推行 了“ 口供 ” 零 改革 , 规定允 许犯罪嫌 疑人 在讯问时保持沉默 , 而有 效地遏制了刑讯逼供行为 。但是 , 从 受传统司法 的影 响 , 多侦查机关还 是对 口供抱 有很强 的崇 很 拜情结 . 刑讯 逼供 现象仍旧屡禁不止。近年来 , 随着多起 重大
随 着刑事诉讼法 的修改 , 沉默权 这一 曾经为 人们所热论 的话题再 次进人人们 视野。此次刑诉 法 的修改 , 没有完全 并 确 立沉 默权 制度 。在 学界先前讨论 的基础 上 , 结合我 国多年 的司法实践经验 。 我们对沉 默权 应该 有更新 的思考 与认 识。
沉 默 权 概 述 ( ) 默 权 的 历 史发 展 一 沉 沉默权起 源于古罗 马法中“ 不得迫 使任何 人进行 反对 自
2我国具备物力智力支持 . 改革开放 以来 . 我国在社会物质生 活与精神生活上 都取 得 了巨大进 步 . 够为刑事侦查活动提供 充分的物力 与智力 能 支持 。一方面 。 现代化的社会管理 与先进科 技为侦查 活动提 供很大便利 。 能帮 助侦查人 员获得充 分有 力 的证据 ; 一方 另 面 . 国有 能力对警 务人员 进行技能 和素质培训 , 我 使侦 查人 员胜任现代 司法文明体系下的刑 事侦破任务 。社会 的进 步要 求司法改革的推进 , 同时也 为司法改革提供强大 的支持。 3 . 支持度提升 社会 因 为 沉 默权 毕 竟 会对 侦 查 机关 现有 的办 案 手 段 产 生 定 的影 响 , 而不 可 否认 的是 , 个权 利 部 门都 有 不 同程 每 度 的惰 性 , 果 没有 外在 的力量 推 动其 改进 , 内部 很 难 如 其 有 实质性 的变革 。所 以 , 否应 当设立 沉默 权应 更 多地 听 是 取 社会 民众 的声 音 , 社会各 界对 沉默 权 的认 可度较 以往 而
【 中图分类号】 93 D 2
【 文献标识码】A
d i1.9 9 .s.6 1 5 1 . 1.5 0 1 o:036 /i n17 — 9 8 0 20 - 4 js 2
【 文章编号】17 — 9 8 2 1 )5 0 7 — 2 6 15 1 (0 2 0 - 0 9 0 【 本刊网址】ht :/ w. x .e t /ww h bnt p b
刘付 联
( 口市人民检察 院, 周 河南周 口 86 6 0 2 30 )
【 要】沉默权作 为一项保护犯 罪嫌疑人 与被告人 的权利 , 摘 已被 国际社会 所接 受 , 是现代 司法文明的 重要 制度。 我 国尚未明确确立沉默权 , 正是 由于对犯 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这一权利保 护不力 , 致使 刑讯 逼供 现象屡 禁不止。应积 极将沉默权 制度 引入我 国, 而促 进我 国刑 事 司法制度的 国际化 , 动我 国司法文明进 步。 从 推 【 关键词】沉默权 ; 刑讯逼供 ; 司法公正
作 者 简介 : 付联 (92 )男 , 究方 向 : 学 。 刘 17 一 , 研 刑法
湖北 函授 大学学 ̄ (0 2 第 2 2 1 ) 5卷第 5期
刑事冤案 的公 之于众 , 刑讯 逼供这一 司法 中存在的顽疾再 次 成为众矢之 的。 在学界 . 于在我 国设 立沉默权 的争论一直存在 。肯定 关 者认 为我国设立沉默权 的时机 已经成熟 ,应该设 置沉 默权 , 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 与国际接轨 。否定 者则认为 , 沉默权 的设 立将会给侦查行 为带来极大的阻碍 , 为真 正的罪犯提供 庇护 . 从而认为我 国现 阶段不 宜引入沉默权 。更 有学者提 出 “ 限沉 默权 ” 有 一说 , 为在引入 沉默权 的同时 , 认 应结 合我 国 具体 国情 , 对该项权 利予 以适 当的限制 。伴 随着社会 的发展 与进 步 , 的声音逐 渐式微 , 法律 中对 沉默权 予 以确立 否定 在 已是 司法改革 的必然趋势 。 三、 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
( ) 默 权 内容 二 沉
员的讯问 , 司法警 官 、 检察 官 、 官应及时告 知被告人 享有保 法 持沉默的权 利 。三是被告人有权 就案件事实作 出有 利或 不利 的陈述 。 庭不得将 被告人非 出于 自愿而迫 于外 部强制 或压 法 力所作 的陈述作为定案 的根据 。 目前为止 . 国学者 尚未在沉 默权的概念 和含义上形 成 我 致 意见 。具体 而言 , 主要有 以下几种 观点 : 1 沉默权就 是 () 拒绝 陈述 的权利 ;2 沉默权是指犯 罪嫌疑人 、 () 被告 人在受 到 讯 问和审判时有拒 绝 回答 的权利 ;3 ( )刑事沉 默权 是指在 刑 事诉讼 中 , 罪嫌疑人 、 犯 被告人享有 不 自证有 罪 , 以对 司法 可 人员 的讯 问保持沉 默的权利 ;4 ( )狭义 的沉默权是 指犯罪嫌 疑人 和刑 事被告 人在整 个刑事 诉讼过 程 中对于 来 自官 方 的 提 问拒绝 回答或者 完全保持沉默 的权 利 。综合 以上观点 . 笔 者将沉 默权简要地 界定为 : 默权是指犯 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 沉 对讯 问和刑事 指控 保持沉默或拒绝 自证其罪 的权利 。
第2 5卷第 5 期
21 0 2年 5月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J un l fHU E ors o d n eUnv ri o r a o B I rep n e c i s y C e t
V0.5N0. 12 . 5 M a .01 y2 2
浅 议我 国沉 默权制 度
二 、 默 权 在 我 国的 现 状 沉 关 于我 国现行法 律有 无沉 默权 的规定 ,国内学者 莫衷 是 。有学 者称我 国法律 已经基本上确认 了沉 默权 , 只是这 种权 利是暗示 的 , 有 明确告 知而 已。尽 管我 国法律 没有 明 没
一
沉 默权 又称 为反对 自我 归罪特 权 , 被告 人 、 是 犯罪 嫌 疑 人 的一项诉 讼权 利 。美Biblioteka Baidu国学者 C r tp e sk e认为 , 默 hi oh r a w s O 沉 权 的特 定含义包 括以下几个 方面 : 一是被 告人没有 义务 向追 诉一 方或 法庭 提供任何 可 能使 自己 陷入 不利 境 地的 陈述或 其它证 据 , 追诉 一方不 得采取任何 非人道 或者有损被 告人人 格尊严 的方 法强迫被告人 。二 是被告人有权拒绝 回答追诉官
一
、
己 的诉 讼 ” 一古老 的法律 原则 。 作为 一项 法律 制度最 早 这 其 出现在英 国 。 可以追溯到李尔本 案。 6 9年 , 国王室星座法 13 英 院 在 审理约 翰? 尔本贩 卖煽 动性 书籍 一案 中 , 李 强迫 其宣 誓 作证。 被李 尔本 拒绝 , 来星座 法院 以李 尔本 拒绝宣 誓为 由 后 判决 李尔本蔑视法庭罪 。 对其施 以鞭挞 和枷刑 。 6 1 , 14 年 李尔 本 呼吁 议会 通过法 律确立 反对 强迫 自证其 罪 的规则 并获 得 议会 的支持 。到 1 8 , 6 8年 沉默权 制度 已在英 国站稳了脚 跟并 在 以后 的成文法 中得到确认 和完善。 美 国联邦最 高法院 16 9 6年在 米兰达 诉亚利 桑那州一 案 的裁决 中确立 了“ 米兰达告知 ” 规则 , 这使 得沉默 权的发展 达 到 了顶峰 。其 后美 国的各级 法院都坚决 维护该 规则 , 为不 认 仅警察 违反该规 则所取得 的 口供不能作 为审判 依据 , 而且将 依据该 口供取得 的其他物证视 为毒 树之果 , 一律不予采用 。 联 合 国更是 把沉 默权作 为一 项独立 的诉讼 权利 , 使其 成 为 刑事司法最低 限度 的保 障之一 , 对其加 以确认 和维护 。例 如 ,公 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第 4条是关 于刑事 司 《 1 法 中人 权保 障的集中规定 . 中第 3项列举 了在刑 事诉讼 中 其 被 告人应 当享 有的最 低限度 的保 障 。 中一项 就是 “ 被 强 其 不 迫作 不利于他 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 承认有罪 ” 联合 国少 年 。《 司法最低 限度规 则》 7 “ 年权利 ” 第 条 少 中规 定享有保 持沉 默 的权利 等一 系列 的诉 讼权利 。 目前 , 沉默权 已在世 界范 围内 中遍地 开花 。 世界多 数 国家 和地 区所接 受 , 为现代 司法 为 成 文 明的象征。
( ) 立 沉 默权 的 必要 性 一 设
我国现代法律制度 的建立 , 是从我 国 国情 出发不 断地吸 收和借鉴国外法制文明的过程 。沉默 权作 为国外 司法实践 中 被证 明 了的一项 合理 的 、 先进的刑事诉 讼制 度 , 应该对 其进 行积极 地借 鉴 。 其是在 我国社会快 速发展 的今 天 , 立沉 尤 设 默权 已显得十分必要的 。 1 . 保障人权 , 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随着社会 的发展进步 ,人权观 念越来越为人们所 重视 , 且 已写入我 国宪法 . 刑讯逼供 是对人权 的严重 侵害 , 为 而 成 国外对 我国人权问题攻击 的要 害。设 立沉默权 , 加强 了对犯 罪嫌 疑人 的权利保护力度 , 可减轻侦查人 员对犯罪嫌疑人 口 供 的依赖性 。 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 理念 上进 行转变 。 2促 进 司法 公 正 . 司法公 正不仅要达到 实体公 正 。而且要做 到程序公正 。 刑 事诉讼 中 , 公诉机关 以强大 的国家 力量作后 盾 , 被告 人则 显 得极为弱势 , 时 。 此 控辩 双方 力量悬殊 , 在形式上失去 了平 衡 。赋 予犯罪嫌 疑人沉默权 , 加强了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的抗 衡和 防御力量 。 有利 于双方力 量 的平 衡 , 使被告 人 的当事人 地位更加突 出, 从而 以更加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3加快 与国际接轨 . 沉默权制度在众多 国家得 到 了确立 , 成为人权 保障的一 项 重要 内容 . 而我 国在此 问题上 的裹 足不前 已成为别 国质疑 我国人权的 口舌 。同时 , 国参加 了一 系列 的国际公约 , 我 这些 公约也 都涉及 到了沉默 权的 问题 。 以, 所 设立 沉默权 也是我 国积极履行 国际责任 的要求 . 快我国刑事 司法制 度与 国际 加 接轨的步伐 。 , ( ) 立沉 默 权 的 可 行 性 二 设 1 . 不会阻碍案件的侦破 司法活 动会越来 越倾 向于“ 重证 据 、 口供 ”所 以 。 轻 , 仅依 靠 口供并不 能对 法官形成充分 的说服 力。在 日本 . 确立沉默 权制度并未 阻止 被告 人认罪 。 日本的刑事被告 人认 罪率高达 9 .%; 23 同样在美 国 , 辩诉 交易 是 以认罪 为条件 的 , 而辩诉交 易案件 占全 部刑 事案件的 9 %以上 。由此可见 , 0 沉默权 只是 反对强迫供述而 已, 不否 定犯罪嫌 疑人 的 自我供述 。 并
确规定 刑事被 告人有 权保 持沉默 , 是从 理论上 讲 , 国 已 但 我 经在刑 事诉讼 中确立 了无 罪推定 、公诉 方 承担证 明责任 和 禁止刑 讯逼 供等 原则 .这 就等 于承认被 告人 在 审判 中可 以 保持沉 默 。 质疑 我国沉默权 的声音也 不绝于耳 , 观点认 但 有 为我 国的刑事 诉讼法 没有 赋予犯 罪嫌疑 人 、被告人 以沉 默 权 . 反 . 国刑 事诉 讼 法第 9 相 我 3条规 定 : 犯 罪 嫌疑 人对 侦 “ 查人员 的提问 , 当如实 回答 。” 应 这次刑诉 法修订后 , 项规 该 定依然体 现在第 18条之 中。笔者认为 , 然我 国法律 有禁 1 虽 止刑讯 逼供及 公诉机 关负有 举证 责任 的规定 ,但法 律并 未 对沉默 权予 以明确规 定 。 加之 “ 如实 回答 ” 应 的规定 。 使得 犯 罪嫌疑 人 、 被告 人的沉 默变成 了“ 固抵抗 ” 距法律 意 义上 顽 , 的沉默权 差之甚 远。 司法 实践 中 , 随着我 国司法文 明 的不 断推 进 , 讯逼 供 刑 等侵害嫌疑人权利 的现象得 到了有效改善 。有 些警 方在 审讯 室不再 悬挂 “ 白从 宽、 拒从严 ” 坦 抗 的标语 , 又有检察 机关 在 提起公诉 的环 节推行 了“ 口供 ” 零 改革 , 规定允 许犯罪嫌 疑人 在讯问时保持沉默 , 而有 效地遏制了刑讯逼供行为 。但是 , 从 受传统司法 的影 响 , 多侦查机关还 是对 口供抱 有很强 的崇 很 拜情结 . 刑讯 逼供 现象仍旧屡禁不止。近年来 , 随着多起 重大
随 着刑事诉讼法 的修改 , 沉默权 这一 曾经为 人们所热论 的话题再 次进人人们 视野。此次刑诉 法 的修改 , 没有完全 并 确 立沉 默权 制度 。在 学界先前讨论 的基础 上 , 结合我 国多年 的司法实践经验 。 我们对沉 默权 应该 有更新 的思考 与认 识。
沉 默 权 概 述 ( ) 默 权 的 历 史发 展 一 沉 沉默权起 源于古罗 马法中“ 不得迫 使任何 人进行 反对 自
2我国具备物力智力支持 . 改革开放 以来 . 我国在社会物质生 活与精神生活上 都取 得 了巨大进 步 . 够为刑事侦查活动提供 充分的物力 与智力 能 支持 。一方面 。 现代化的社会管理 与先进科 技为侦查 活动提 供很大便利 。 能帮 助侦查人 员获得充 分有 力 的证据 ; 一方 另 面 . 国有 能力对警 务人员 进行技能 和素质培训 , 我 使侦 查人 员胜任现代 司法文明体系下的刑 事侦破任务 。社会 的进 步要 求司法改革的推进 , 同时也 为司法改革提供强大 的支持。 3 . 支持度提升 社会 因 为 沉 默权 毕 竟 会对 侦 查 机关 现有 的办 案 手 段 产 生 定 的影 响 , 而不 可 否认 的是 , 个权 利 部 门都 有 不 同程 每 度 的惰 性 , 果 没有 外在 的力量 推 动其 改进 , 内部 很 难 如 其 有 实质性 的变革 。所 以 , 否应 当设立 沉默 权应 更 多地 听 是 取 社会 民众 的声 音 , 社会各 界对 沉默 权 的认 可度较 以往 而
【 中图分类号】 93 D 2
【 文献标识码】A
d i1.9 9 .s.6 1 5 1 . 1.5 0 1 o:036 /i n17 — 9 8 0 20 - 4 js 2
【 文章编号】17 — 9 8 2 1 )5 0 7 — 2 6 15 1 (0 2 0 - 0 9 0 【 本刊网址】ht :/ w. x .e t /ww h bnt p b
刘付 联
( 口市人民检察 院, 周 河南周 口 86 6 0 2 30 )
【 要】沉默权作 为一项保护犯 罪嫌疑人 与被告人 的权利 , 摘 已被 国际社会 所接 受 , 是现代 司法文明的 重要 制度。 我 国尚未明确确立沉默权 , 正是 由于对犯 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这一权利保 护不力 , 致使 刑讯 逼供 现象屡 禁不止。应积 极将沉默权 制度 引入我 国, 而促 进我 国刑 事 司法制度的 国际化 , 动我 国司法文明进 步。 从 推 【 关键词】沉默权 ; 刑讯逼供 ; 司法公正
作 者 简介 : 付联 (92 )男 , 究方 向 : 学 。 刘 17 一 , 研 刑法
湖北 函授 大学学 ̄ (0 2 第 2 2 1 ) 5卷第 5期
刑事冤案 的公 之于众 , 刑讯 逼供这一 司法 中存在的顽疾再 次 成为众矢之 的。 在学界 . 于在我 国设 立沉默权 的争论一直存在 。肯定 关 者认 为我国设立沉默权 的时机 已经成熟 ,应该设 置沉 默权 , 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 与国际接轨 。否定 者则认为 , 沉默权 的设 立将会给侦查行 为带来极大的阻碍 , 为真 正的罪犯提供 庇护 . 从而认为我 国现 阶段不 宜引入沉默权 。更 有学者提 出 “ 限沉 默权 ” 有 一说 , 为在引入 沉默权 的同时 , 认 应结 合我 国 具体 国情 , 对该项权 利予 以适 当的限制 。伴 随着社会 的发展 与进 步 , 的声音逐 渐式微 , 法律 中对 沉默权 予 以确立 否定 在 已是 司法改革 的必然趋势 。 三、 国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
( ) 默 权 内容 二 沉
员的讯问 , 司法警 官 、 检察 官 、 官应及时告 知被告人 享有保 法 持沉默的权 利 。三是被告人有权 就案件事实作 出有 利或 不利 的陈述 。 庭不得将 被告人非 出于 自愿而迫 于外 部强制 或压 法 力所作 的陈述作为定案 的根据 。 目前为止 . 国学者 尚未在沉 默权的概念 和含义上形 成 我 致 意见 。具体 而言 , 主要有 以下几种 观点 : 1 沉默权就 是 () 拒绝 陈述 的权利 ;2 沉默权是指犯 罪嫌疑人 、 () 被告 人在受 到 讯 问和审判时有拒 绝 回答 的权利 ;3 ( )刑事沉 默权 是指在 刑 事诉讼 中 , 罪嫌疑人 、 犯 被告人享有 不 自证有 罪 , 以对 司法 可 人员 的讯 问保持沉 默的权利 ;4 ( )狭义 的沉默权是 指犯罪嫌 疑人 和刑 事被告 人在整 个刑事 诉讼过 程 中对于 来 自官 方 的 提 问拒绝 回答或者 完全保持沉默 的权 利 。综合 以上观点 . 笔 者将沉 默权简要地 界定为 : 默权是指犯 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 沉 对讯 问和刑事 指控 保持沉默或拒绝 自证其罪 的权利 。
第2 5卷第 5 期
21 0 2年 5月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J un l fHU E ors o d n eUnv ri o r a o B I rep n e c i s y C e t
V0.5N0. 12 . 5 M a .01 y2 2
浅 议我 国沉 默权制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