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营处方药处罚依据解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规经营处方药 处罚依据解析
药品(中药材)支队 余千平
前言
针对市局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抗 菌素药物)的工作布置及要求,配合省局 做好飞行检查抽调,对省局飞行检查移交 线索进行查处,现就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 行交流。
一、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规范》经营药品。
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如何掌握问题
《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六条:本条是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基 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一列情形之一的,处违法收入1.5万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存在严重缺陷或有多项主要缺陷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重行政处罚情 形之一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 号)第一百七十条 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 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 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 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 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 方或者其复印件。
(二)法律适用问题
考虑到相关执法的连续性和节约执法成本 的问题,并结合市局法律顾问建议,统一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第七 十八条,不再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初次发现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 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 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药 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 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 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它依法经资格认定的 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 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三)两次执法的时间间隔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 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为 行政处罚机关设置了一种作为义务,即针对 违法行为,不能仅实施行政处罚了事,而应 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虽然有“责令限期改正” 的措施,但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期限,也没有 相关法规对此进行解释,在执法实践中难以 把握。时间短了,不近人情;时间长了,放 任自流。如何好呢?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八十 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 条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 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 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 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二、处罚ຫໍສະໝຸດ Baidu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 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 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 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 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 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
应遵循合理性原则,即应根据具体违法 行为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合理的设定整改时 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个月的期间 内合理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第二次执法检查(复查) 应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开展
谢谢大家!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 处违法收入1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执法主体问题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区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3】20号)和《成都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成 办发【2013】51号),成都市食品药品安全将进 行属地管理,施行市、区(市)县分级管理体制, 区(市)县局今后将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存在。故, 市局不宜就同一违法行为再对区(市)县局已处罚 的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