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管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河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发展,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制定《河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河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表》
2017年6月26日
附件
河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根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砌筑、抹灰、地面工程及其他特种用途的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
的场所,符合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依法注册登记,生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二条河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组织实施全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审核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河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基本条件,按照本办法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事后监督管理。
第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预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大于等于30 万吨;其中设立在县及县级市的年设计生产能力大于等于20 万吨。
(二)具有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三)满足生产需要的场地和原材料、外加剂、成品仓贮设施及与实标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散装物流与使用等专用设备,确保装卸、运输、储备、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防止扬尘污染。
(四)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河南省预拌砂浆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导则要求,具备符合试验室认定所需的试验检测设备及
仪器规格、数量要求,具有企业产品标准、质保管理体系和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
(五)实验室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必备试验室:试验室主任、试验员、统计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应不少于3人;试验室主任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中级职称并具有6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3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完备试验室:试验室主任、试验员、统计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应不少于4人;试验室主任应具备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中级职称并具有6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3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
(六)预拌砂浆运输车、预拌砂浆背罐车、预拌砂浆移动筒仓等的专用设备应当到所属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加装卫星定位设备,并将数据信息主动纳入河南省散装水泥信息服务平台。
第五条申请备案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具有环境评价资质的科研院所或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
(三) 新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提供相关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书;
(四) 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在3个月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五) 能够满足预拌砂浆质量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
(六) 试验、质检人员名单及其相关学历、职称复印件;试验、质检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
(七) 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及物流设备清单,生产计量设备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
(八) 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承诺书,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手册;
(九) 企业法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其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符合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的初审意见书。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写《河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报企业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初审;
(二)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申请备案的企业进行初审;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生产企业签署初审合格意见,上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三)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自收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上报的符合备案条件企业资料,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复核认定,作出备案结论;对通过复核的企业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在河南省散装水泥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 通过公示的申请企业,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河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告知。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河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前4个月,《河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持证企业应当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换证申请,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上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接到换证申请后,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完成对持证企业的复验工作。经复验合格的,换发新的《河南省预拌
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复验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的,由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公告其《河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失效。
第八条在《备案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资料,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复核符合要求后报省散装办审批,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变更事项包括:
(一) 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
(四) 企业法人代表、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
(五)产品种类变更。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撤销备案企业,收回备案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因违法经营,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所提供的申请备案资料严重失实;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工厂抽检和工地抽检) , 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